物業經理人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1998年)

2262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本省的殘疾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接受就業服務。

  第四條 提倡殘疾人多渠道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社會各方面應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就業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開展殘疾人勞動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就業咨詢、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收取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一名盲人就業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

  第七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填報省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表。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核實的各單位職工總數,確定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并通知有關單位。

  第九條 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可以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興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該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計算為興辦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第十條 殘疾人被錄用后,錄用單位應依照勞動、人事等方面的規定辦理錄用手續,安排其從事與其身體情況相適應的工作,支付合理勞動報酬,不得虐待和歧視殘疾人。

  第十一條 未達到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單位,必須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標準按國家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省、市(地、州)和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前款規定,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確定省和省以上所屬單位、市(地、州)所屬單位、縣(市、區)及以下所屬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和期限,(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由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國家劃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財政部的規定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期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存入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的,或企業虧損嚴重的,可申請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申請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省、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顚S?。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計劃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計劃執行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四)獎勵超比例接納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五)經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幫助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繳就業保障金及滯納金。

  第十七條 貪污、私分、挪用、侵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

  殘疾人就業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88號

  《殘疾人就業條例》已經20**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依法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并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l布殘疾人就業信息;

 ?。ǘ┙M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ㄈ闅埣踩颂峁┞殬I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ㄋ模闅埣踩俗灾鲹駱I提供必要的幫助;

 ?。ㄎ澹橛萌藛挝话才艢埣踩司蜆I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托,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1997)

  遼寧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1997)

  第一條 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屬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鎮常住戶口且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公民。

  第四條 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協調和監督,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對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給予支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應予以表彰。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底在職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1名盲人或重殘人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應為其安排合適的工種或崗位,并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第八條 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填寫《單位安置殘疾人職工年報表》并報所在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未按時填報《單位安置殘疾人職工年報表》的單位,按無殘疾人職工計算。

  核定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數憑當地勞動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和殘疾人證的復印件。

  第九條 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比例的,差額部分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標準,應不低于單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50%。

  第十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按其分工對各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對達不到比例的單位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單》。

  第十一條 單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單之日起30日內,按交款通知單提供的銀行帳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可以通過銀行以委托收款方式繳納。

  第十二條 單位確有困難需緩交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在接到交款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憑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表,報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批。

  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應在15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按屬地管理。

  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每年應將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數的10%上交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儲存、??顚S?,納入財政管理,接受審計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于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對殘疾人集體就業或個體開業的有償扶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補貼以及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對虛報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或不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所在地的市或縣人民政府應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補交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繳納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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