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今第57號發布 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依據本辦法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事業單位資格或者非法人事業單位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享受國家給予事業單位的待遇,不得以事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非法人事業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人事業單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需要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第五條 事業單位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所有制性質、職責范圍、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機構規格、編制員額、經費來源、資金數額、單位住址及下設的分支機構。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七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按照下列分工實施登記管理:
(一)省級所屬事業單位,由省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管理;
(二)市(地、州)所屬事業單位,由市(地、州)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管理:
(三)縣(市、區)及鄉(鎮)所屬事業單位,由縣(市、區)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管理。
中央和省外駐川事業單位,由省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設立相應的登記機構,具體實施登記、賦予代碼標識和實行年度檢驗等工作。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條 設立事業單位,必須自主管機關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法人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
(三)明確的職責范圍和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穩定的經費來源和獨立的核算方式;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第(一)至(四)項和第(六)項條件,而不具備第(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事業單位設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機關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經費來源證明;
(四)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辦公地點和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申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銷企業法人登記:事業單位申請企業法人設立登記的,須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事業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申請登記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在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對具備法人條件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發給《事業單位證書》。
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到有關部門刻制公章和開立銀行帳戶,并將啟用的印章樣式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名稱應與其職責范圍相一致。經登記主管機關
核準登記的名稱受國家法律保護。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相同。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發生變更;
(二)所有制性質發生變更;
(三)職責范圍發生變更;
(四)隸屬關系發生變更;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
(六)機構規格發生變更;
(七)編制員額發生變更;
(八)經費來源發生變更;
(九)單位住址發生變更;
(十)下設分支機構發生變更。
第十八條 申請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機關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批準變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書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準予變更登記并需要換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的,應同時予以換發。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經費無保障的;
(二)登記后滿六個月未開展活動的;
(三)依法撤銷和解散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事業單位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機關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的批準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債務清理完結證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之日起終止。對準予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的正副本及公章,并將情況通知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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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六章 年度檢驗和證書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副本,接受年度檢驗。
登記主管機關據此進行審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具有繼續開展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相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申請登記主管機關發給副本若干。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遺失或者毀壞的,事業單位在登記主管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以后,可以申請登記主管機關補發。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證書》的正副本及有關文書表格,由省登記主管機關統一印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并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接受年度檢驗或者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的。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其他中介組織為申請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處以罰款時,必須執行《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收繳、吊銷、扣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給事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的人員不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嚴重失職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予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錄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事業登記和事業單位接受年度檢驗,應分別交納一定費用。交費標準、減免政策和經費管理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職責權限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四川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部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利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督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督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了解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置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 單位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指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紀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定發生在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三條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分,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重要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指定單位內
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對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共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保衛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屬于受單位負責人指使、脅迫的,對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后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學校辦學(事業單位)章程
學校辦學(事業單位)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事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本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小學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全額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市**鎮**村(居)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實施小學義務教育,幼兒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小學學歷教育。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相關社會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贫?、修改章程;
?。ǘ┲贫▋炔抗芾碇贫?;
?。ㄈQ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ㄋ模彾甓仁罩ьA算及決算;
?。ㄎ澹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締挝唤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ǘ┝私獗締挝坏娜耸戮幹?、使用和管理;
?。ㄈ┎殚唽W校支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民主選舉產生,經教育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第十一條 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方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謫挝坏娜粘9ぷ?,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
?。ǘM訂內部管理制度;
?。ㄈ┙M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ㄋ模┤耸鹿ぷ靼才?;
?。ㄎ澹┴攧展芾韺嵤?;
?。┐肀締挝缓炇鹩嘘P重要文件。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經費來源為:核定收支,定額(定項)補助,全額撥款。
?。ㄒ唬┴斦芸?。
?。ǘ┰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ㄈ┚栀?。
?。ㄋ模├?。
?。ㄎ澹┢渌戏ㄊ杖?。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離任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動議,并報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瓿烧鲁桃幎ㄗ谥嫉?。
?。ǘo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e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ǘ┮蚝喜?、分立解散;
?。ㄈ┬姓C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ㄋ模┦聵I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ㄎ澹┓?、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注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
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ㄒ唬┱鲁桃幎ǖ氖马椗c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ǘ┱鲁桃幎ǖ膬热莅l生變化的;
?。ㄈQ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年8月31日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呈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一份。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