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四川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1998年)

939

  發布時間:1998年10月17日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依法設立的,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新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并為其提供良好環境和條件。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服務工作。

  (一)指導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進步和科技產業的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訂發展民營科技產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三)認定民營科技企業資格;

  (四)做好科技成果鑒定和獎勵、項目申報、職稱申報、信息咨詢、對外合資合作、人員出國出境等服務工作。

  第五條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地域、戶口限制,均可依法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無形資產經法定機構評估和有關部門確認,可在其注冊資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合作興辦民營科技企業。

  民營科技企業資產中的國有資產部分必須經同級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政府審計部門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投向民營科技企業的國有資產,(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加強審計監督。

  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由企業工商登記地的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認定。

  第九條 民營高科技企業資格,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條件認定:

  (一)經認定

  為民營科技企業兩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規定;

  (三)專業技術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人員不低于職工總數的20%;

  (四)研究開發投入不低于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的3%;

  (五)技術性收入及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十條 科技行政部門在收到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民營科技企業資格每三年審驗一次。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享有勞動用工權、工資分配權、職工獎懲權、機構設置權、產品經營權、產品定價權等權利。

  民營科技企業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健全財務制度,履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如實上報統計報表等各項義務。

  第十二條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聯合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或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購買、兼并、參股、承包、租賃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生產、科研設備,并享有國有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參與對

  外貿易洽談和技術交流,可自行選擇外貿代理機構;經依法批準,可在國外、境外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或在國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銷售網點;對出口創匯額達到國家規定數額的,經依法批準,可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以其動產、不動產或財產權利依法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譽貸款。其資產抵押或質押比例、擔保金額與國有企業相同。

  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信貸政策,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民營科技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財政出資、企業募集、社會捐贈等方式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擔保金。

  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承接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政府采購等項目和承擔國家、行業、省的科研計劃任務中,具有與國有企業平等的權利。

  第十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條 鼓勵科技人員倉協、領辦民營科技企業;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至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民營科技企業引進技術或人才,不得侵犯他人的技術、經濟權益;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侵犯原單位、本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引進高科技人才、高級技術人才和按照有關規定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為其及時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和技術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申請存放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其檔案管理和工齡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有關部門應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人員因科技交流活動或商務活動出國出境,審批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門對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和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采取虛假手段獲得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從事與其性質不符的經營活動和不按規定接受科技行政部門的資格審驗或經審驗不合格的,由科技行政部門取消民營科技企業資格,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科技行政部門不予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或取消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在30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科技行政部門申請復審。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侵害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變通辦法,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四川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1998年)

  發布時間:1998年10月17日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依法設立的,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新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并為其提供良好環境和條件。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服務工作。

  (一)指導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進步和科技產業的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訂發展民營科技產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三)認定民營科技企業資格;

  (四)做好科技成果鑒定和獎勵、項目申報、職稱申報、信息咨詢、對外合資合作、人員出國出境等服務工作。

  第五條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地域、戶口限制,均可依法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無形資產經法定機構評估和有關部門確認,可在其注冊資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合作興辦民營科技企業。

  民營科技企業資產中的國有資產部分必須經同級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政府審計部門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投向民營科技企業的國有資產,(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加強審計監督。

  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由企業工商登記地的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認定。

  第九條 民營高科技企業資格,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條件認定:

  (一)經認定

  為民營科技企業兩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規定;

  (三)專業技術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人員不低于職工總數的20%;

  (四)研究開發投入不低于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的3%;

  (五)技術性收入及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十條 科技行政部門在收到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民營科技企業資格每三年審驗一次。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享有勞動用工權、工資分配權、職工獎懲權、機構設置權、產品經營權、產品定價權等權利。

  民營科技企業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健全財務制度,履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如實上報統計報表等各項義務。

  第十二條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聯合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或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購買、兼并、參股、承包、租賃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生產、科研設備,并享有國有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參與對

  外貿易洽談和技術交流,可自行選擇外貿代理機構;經依法批準,可在國外、境外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或在國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銷售網點;對出口創匯額達到國家規定數額的,經依法批準,可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以其動產、不動產或財產權利依法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譽貸款。其資產抵押或質押比例、擔保金額與國有企業相同。

  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信貸政策,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民營科技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財政出資、企業募集、社會捐贈等方式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擔保金。

  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承接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政府采購等項目和承擔國家、行業、省的科研計劃任務中,具有與國有企業平等的權利。

  第十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條 鼓勵科技人員倉協、領辦民營科技企業;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至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民營科技企業引進技術或人才,不得侵犯他人的技術、經濟權益;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侵犯原單位、本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引進高科技人才、高級技術人才和按照有關規定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為其及時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和技術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申請存放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其檔案管理和工齡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有關部門應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人員因科技交流活動或商務活動出國出境,審批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門對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和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采取虛假手段獲得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從事與其性質不符的經營活動和不按規定接受科技行政部門的資格審驗或經審驗不合格的,由科技行政部門取消民營科技企業資格,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科技行政部門不予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或取消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在30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科技行政部門申請復審。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侵害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變通辦法,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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