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1991年5月28日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機場、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重要交通電力設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必須貫徹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城市和鄉村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城市規劃應當科學劃定規劃區范圍,貫徹珍惜土地、保護耕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批準的城市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相互協調。
第八條 省、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把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作為重要職責,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鎮城市規劃管理
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物遺產和自然景觀。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分別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城市規劃的規定要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大城市、中等城市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建設的需要,按規定的深度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還應負責編制相應的專業規劃方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
第十四條 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禁止無證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或者規劃設計單位超越等級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
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除國家審批的外,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區行政公署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州人
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單獨編制的城市專業規劃的審批,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以外,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并按批準的規劃認真組織實施。涉及國家機密的規劃文件、圖紙、資料,按照國家保密法辦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批準機關作出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等方面的決定。
第十九條 城市舊區改建和新區開發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和先規劃、后開發,先規劃、后建設的建設程序。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各項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
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危房區、棚戶區,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已經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從事下列建設活動,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審查,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一)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構筑物;
(二)城市道路、過境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索道、橋涵、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及附屬設施建設;
(三)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設施、排水管道及污水處理設施、電力輸送線路及供電設施、通訊線路及附屬設施建設;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
標志建設;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設,公園、公共綠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設;
(六)集貿市場、測量標志、交通能源設施、環保環衛設施建設;
(七)其他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設市城市的城市規劃區中屬于縣人民政府管轄的地區,由當地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上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后核發。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序:
(一)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根據項目管理權限,應有相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提出選址申請 ,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定點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其中,屬于國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須經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總平面布置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證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它有關批準文件,辦理開工手續;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請擴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經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管理的過程中,涉及有關收費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后一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工
程使用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國家不予安置和補償。
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出租、轉讓、買賣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監督。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
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應當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要忠于職守,勤政廉潔,并有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簽章。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從事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先進技術成績顯著的;
(三)嚴格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和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和土地轉讓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并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對其建設申請不得予以審批。
利用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占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許可證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補辦手續,完成應繳的稅費。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專用收據。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違法建設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后仍繼續施工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擅自延長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工程未按規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轉讓、買賣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行拆除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砂石、取土、棄土、堆放廢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活動,限期處理,恢復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征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復議和起訴期間當事人必須執行停建等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集鎮和市、地、州級以上的風景名勝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1991年)
發布時間:1991年5月28日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機場、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重要交通電力設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必須貫徹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城市和鄉村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城市規劃應當科學劃定規劃區范圍,貫徹珍惜土地、保護耕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批準的城市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相互協調。
第八條 省、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把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作為重要職責,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鎮城市規劃管理
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物遺產和自然景觀。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分別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城市規劃的規定要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大城市、中等城市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建設的需要,按規定的深度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還應負責編制相應的專業規劃方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
第十四條 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禁止無證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或者規劃設計單位超越等級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
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除國家審批的外,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區行政公署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州人
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單獨編制的城市專業規劃的審批,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以外,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并按批準的規劃認真組織實施。涉及國家機密的規劃文件、圖紙、資料,按照國家保密法辦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批準機關作出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等方面的決定。
第十九條 城市舊區改建和新區開發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和先規劃、后開發,先規劃、后建設的建設程序。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各項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
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危房區、棚戶區,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已經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從事下列建設活動,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審查,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一)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構筑物;
(二)城市道路、過境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索道、橋涵、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及附屬設施建設;
(三)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設施、排水管道及污水處理設施、電力輸送線路及供電設施、通訊線路及附屬設施建設;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
標志建設;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設,公園、公共綠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設;
(六)集貿市場、測量標志、交通能源設施、環保環衛設施建設;
(七)其他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設市城市的城市規劃區中屬于縣人民政府管轄的地區,由當地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上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后核發。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序:
(一)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根據項目管理權限,應有相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提出選址申請 ,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定點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其中,屬于國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須經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總平面布置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證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它有關批準文件,辦理開工手續;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請擴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經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管理的過程中,涉及有關收費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后一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工
程使用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國家不予安置和補償。
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出租、轉讓、買賣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監督。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
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應當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要忠于職守,勤政廉潔,并有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簽章。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從事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先進技術成績顯著的;
(三)嚴格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和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和土地轉讓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并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對其建設申請不得予以審批。
利用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占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許可證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補辦手續,完成應繳的稅費。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專用收據。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違法建設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后仍繼續施工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擅自延長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工程未按規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轉讓、買賣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行拆除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砂石、取土、棄土、堆放廢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活動,限期處理,恢復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征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復議和起訴期間當事人必須執行停建等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集鎮和市、地、州級以上的風景名勝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1995年修)
(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根據《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城市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和發展的用地,城市生態環境、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防災、電力電網、通信、廣播的發展和建設,近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以及其他建設和管理需要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調整或者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未劃定或者劃定不合理的,應按本辦法劃定或者重新劃定。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貫徹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五條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省省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應當適應創建文明城市的需要;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第六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步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組織各有關部門把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期分批地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提高城市建筑藝術水平。
城市規劃應當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規劃工作逐年作出安排,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批準機關報告
城市規劃執行情況。
第八條 省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派出機構,授權負責管轄區或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置與法定的行政職責相適應的機構,配備人員。
第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對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有功人員,人民政府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取先進的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
編制城市規劃應對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進行調查研究。有關部門有責任向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提供必須的基礎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和進行各項建設應當具備相應的勘察、測繪資料。
第十二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城市規劃設計資格。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和技術經濟可能達到的水平,對城市規劃進行多方案選優。
城市規劃方案要廣泛聽取市民的意見,并經有關部門和專家的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勘察、測繪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每個城市應當建立國家統一規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統,使用統一的城市地形圖。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有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遠期規劃、近期規劃和相應的各項專業規劃。
(一)城鎮體系規劃要預測城鎮化水平和途徑,確定城鎮發展的目標,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布局;并制訂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內容執行《城市規劃法》第十九條規定。同時,應規劃城市遠期、近期的發展和布局,以及主要建設項目的部署。
(三)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主要指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規劃。包括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和城市道路規劃,城市河湖水系、江河岸線、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和園林綠化規劃,城市水源保護和供水規劃,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城市能源(電源、供熱、供氣)和電網規劃,城市郵電、廣播、電視和無線電收發訊區規劃,城市防災(防洪
、排澇、防止滑坡和泥石流、抗震、人防、消防)規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劃,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科學技術和文化教育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
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必須按規定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外商投資區、開發區、加工區、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外,可能形成新城鎮的,或者由于大、中型建設項目布局可能形成新城鎮的,必須同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包括總體規劃文本、說明書和相應的圖紙,并附有基礎資料匯編。
第十九條 大城市、中等城市應編制分區規劃。小城市因地形造成特殊布局結構的,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分區規劃是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分區內的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規劃安排,作為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編制詳細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對建設區段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布置,確定各項建設的用地范圍,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控制性指標和各項建設的控制性指標,提出城市設計要求,進行工程管線綜合和豎向設計,制定實施規劃的管理措施。
城市詳細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成控制
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建設項目未落實的地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用作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綜合開發、土地有償使用的依據,控制和引導城市各項建設;或者用于指導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于城市綜合開發地區的規劃管理和各項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方案進行技術鑒定,并形成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審批按《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一條執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其中擬設市的城鎮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區、開發區、加工區、保稅區、高科技園區、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旅游度假區等城市規劃或開發規劃,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單獨編制的城市近期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征得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的意見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應報送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對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訂,應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意見。
城市人民政府對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訂,涉及城市規劃區、城市人口規模(變動幅度40%以上)和用地規模(變動幅度30%以上),以及城市功能分區、道路結構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編制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規劃測繪的經費在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修建性詳細規劃經費計入城市綜合開發成本,由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單位支付,各項專業規劃的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與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互為依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含技改項目),其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計劃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在選址方面必須征得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外,凡與城鎮發展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可行性研究應征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鐵路、公路、港口、機場、輸變電網絡及高壓供電走廊、通信、廣播和微波通道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發展、布局與建設必須和城市規劃相協調,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建遵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集中成片進行綜合開發。
綜合開發地段必須事先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任務書編制詳細規劃。經過審批的詳細規劃是下一年度綜合開發計劃的依據。
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空間藝術布局、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以及城市環境建設要求,綜合開發單位必須遵照執行,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組織合理的開發程序。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新建大、中型工業項目應符合城市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根據分工和協作的需要,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外部市政公共設施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列入年度計劃,納入城市統一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條 舊區改建必須根據各個城市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
舊區改建必須結合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調整城市用地結構,優化城市布局,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提高防災能力、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環境質量,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
舊區改建必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遷出有嚴重干擾、危害和污染環境的單位及其設施。凡城市規劃確定外遷的企事業單位,一般不得在原址改建、擴建。
第三十二條 計劃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每年都應對將要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工程管線進行綜合協調,并作出具體的計劃安排。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出讓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城市建設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和必須遵守的城市規劃設計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保護、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互相協調。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項目 (含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報批,應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經批準或變更批準后,應當在30日之內通過大眾媒介公布,并允許查閱。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的實施,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意見不一致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決定。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照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其中,國家和省審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經所在地的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重要建設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要求,填寫選址申請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實際確定選址,提供規劃設計要點。經認定后向建設單位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申請用地,必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擬定建設項目用地的位置和界限。
(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和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規劃的意見。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總平面圖設計的規劃依據。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的規劃設計。
(六)規劃用地經審定后,由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用地紅線外加蓋城市規劃專用章,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標有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規劃設計條件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由發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持國家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范圍,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并綜合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者擴初設計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請審批,有權機關在審批時,應征求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放樣,并由指定的城市勘測單位驗線。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樣
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以及個人建設住宅的不同規劃設計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規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設住宅,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在個人原使用的宅基地內建設住宅者,參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執行;在個人原使用宅基地以外建設住宅者,參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后,方可辦理申請開工手續。
個人建設住宅者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設計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有關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間距、建筑高度、停車場地、綠化以及建筑退讓道路、河道、文物保護、文教體育和城市規劃其他工程管線的技術規定。
多層住宅前后間距按建筑物高度計算,新區不應低于1:1.0,舊區不應低于1:0.8。
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規范和標準。需要進行審查的,專業部門應提供書面意見。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開工申請。建設單位確實不能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經批準;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未經批準的,由原核發機關予以吊銷。
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須申請原核發機關重新辦理。建設項目撤銷,其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吊銷。
禁止轉讓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挖取砂石、土方,以及棄土、堆放廢渣和垃圾,圍填水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確需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建設工程的施工周期。特殊情況,必須辦理延期申請,并經批準。國家建設需要或者使用期滿應自行清場或復耕。
臨時使用城市道路廣場、市政工程和公共設施、其他城市建設的用地,應征得城建部門、公安部門的同意。
嚴禁在臨時用地上進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設。臨時用地必須按批準要求使用。
臨時用地應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嚴禁將臨時建設改變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臨時建設必須按規定使用。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或者國家建設需要應自行拆除。建設工程需要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建設工程期限。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為兩年。特殊情況,必須辦理延期申請,并經批準。
第五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用地調整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用地調整。
調整用地應由城市人民政府發布
通告。通告發布后,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改建、擴建,并停止遷入戶口和分戶。
第五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時,應佩戴行政執法標志,出示城市規劃檢查證。行政執法標志和城市規劃檢查證由省人民政府制發。
第五十三條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交納“竣工資料保證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有關竣工資料,領回“竣工資料保證金”。
建設單位和個人逾期不報送竣工資料者,由城市建設檔案部門委托組織編報。其費用從“竣工資料保證金”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對實際用地進行審核,認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第五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規劃管理中收取必要的管理費。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制定,按《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非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取得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其所占用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退回。
非法轉讓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其轉讓行為無效,對轉讓方處以1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給予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處罰。其所使用的土地,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收回。
第五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按《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其中并處罰款數額為該違法建設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5-15%。
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并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樣,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不得繼續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須經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檢查認可并重新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第六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建監察隊伍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以及棄土、堆放廢渣和垃圾,圍填水面的,責令其整理現場,賠償損失,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參與或支持違法建設活動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查處。
第六十
三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后,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監察隊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
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預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的直接責任者及其主管人員,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城市規劃中有不當或違法行為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該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執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罰款和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作價后的收入,上繳地方財政。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是指:
(一)對用地性質、城市景觀、城市環境、文物保護、風景名勝、重要工程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
(二)侵占學校、醫院、體育和公共活動場所用地的違法建設;
(三)侵占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管線、人防、消防或防洪排澇通道及設施、規劃保留或保護的水體、廣播電視或電訊通道及設施、高壓供電走廊的違法建設;
(四)侵占市政設施或基礎設施用地的違法建設。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解釋權屬福建省建設委員會。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福建省加強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