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
20**年12月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1號令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診療活動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診療是指從事動物疾病臨床診療、去勢、接產、咨詢、保健服務等獸醫執業性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診療管理工作。
第五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開辦獸醫醫院或者診所(以下簡稱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動物養殖場等單位內部設置的診療室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不得對外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書;
(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動物診療場所的證明;
(三)獸醫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獸醫臨床診療工作一年以上;或者獸醫專業中專學歷,從事獸醫臨床診療工作三年以上;(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者連續從事獸醫臨床診療工作十年以上的診療人員證明;
(四)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健康證明;
(五)有必要的診療設備和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六)動物防疫制度。
第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理場所的顯要位置公示。情況復雜的,應當印制申請須知,免費提
篇2:青島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青島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診療管理,預防、控制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從事動物疾病的診斷、化驗、治療和動物的健康檢查、預防接種、接產、閹割活動。
第四條 市、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動物診療管理工作。
市、區(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動物診療的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診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動物診療管理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動物診療行政許可,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各縣級市動物診療行政許可,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個人和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七條 個人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備中等獸醫專業畢業,并從事獸醫臨床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備獸醫職業技能鑒定中級以上資格。
個人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僅限于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各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域以外的農村地區。
第八條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且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距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200米以上,具有獨立通道和上下水管道的非住宅用房;
(二)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