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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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2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相應增加。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法律賦予和政府委托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六條 殘疾人申請殘疾評定,應當向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經縣級以上符合條件的醫院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殘疾人評定標準進行殘疾鑒定后,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殘疾人對殘疾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殘疾鑒定結論進行復查。復查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區(村)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提供康復訓練、醫療等服務。
第八條 一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科(室),(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殘疾人進行功能康復醫療、訓練和指導。
第九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就診免普通掛號費;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身份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就醫,享受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濟困門診、濟困病房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康復醫療項目范圍內,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康復費

用,屬于社會救濟對象的,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十一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參加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個人按比例分擔。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網絡,保障殘疾人用品用具的供應與服務。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所有有受教育需求的適齡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保障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就近入學;對寄宿的貧困的殘疾學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殘疾人子女補助生活費。
普通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
第十四條 中等以上學校應當減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殘疾學生的住宿費、管理費和學雜費。
第十五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按上年度本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錄用工作人員時,對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歧視殘疾人。
企業在招聘、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本企業殘疾職工的子女和職工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子女就業,并安排適當的崗位。
在職殘疾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殘疾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破產、改制、兼并或者撤銷的企業,依法清償所欠殘疾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等費用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
第十九條 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
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免除注冊登記費,減收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盲人按摩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取得按摩職業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職稱的盲人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計劃,在技術、資金和物資等方面優先扶持貧困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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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資金等方面,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給予幫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鄉鎮)、社區(村)有計劃地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組織殘疾人開展經常性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活動場所。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刊登、播出宣傳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相關電視節目中應當增加字幕、手語解說。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有聲讀物和圖書閱覽室。
第二十四條 殘疾職工參加縣級以上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以及相關集訓,所在單位
應當給予支持,參加活動及集訓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予以補貼。
體育場(館)、影劇院、廣場對舉辦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和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減免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于非農業人口的,由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予以供養;屬于農業人口的,由政府安排供養。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因喪失扶養能力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按照前款規定供養。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應當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七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安裝數字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減免數字電視施工安裝費,數字電視管理單位應當減免收視費;供水、供熱單位應當減免相關使用費用;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免除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八條 盲人及一、二級下肢殘疾人持乘車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進入體育場(館)、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烈士陵園、風景區、城市公廁等場所實行免費;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重度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人,可由1-2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殘疾人代步車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辦理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應當為盲人和重度肢殘人安置低層次的樓房。拆遷單位應當為被拆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主要勞動力為殘疾人的家庭優先提供周轉用房或者支付高于規定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政府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予以優先安排;在經濟適用房出售中應當優先考慮安置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殘疾人。
第三十一條 政府倡導和鼓勵全社會扶助殘疾人事業,支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組織開展社會募捐,籌集資金,發展殘疾人福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積極發展殘疾人事業。
政府應當對發展、支持殘疾人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從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三十二條 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和居住區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并設置統一的標志。
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公民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就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收有受義務教育需求的適齡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
(二)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三)拒絕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的;
(四)拒絕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1994年)

  1994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三條 殘疾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經鑒定符合標準的殘疾人員,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工作,預防和減少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二章 康 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康復重點項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康復任務,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計劃,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計劃的實施。

  第六條 自治區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市、縣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設立社區康復站,自治區、地、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醫院設立康復科(室),開展醫療康復工作。

  第七條 支持、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研制、生產、供應先進適用、質優價廉、利于普及的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

  逐步在自治區、市、縣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銷售、維修服務網點。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康復任務指標,逐步增加康復經費投入。

  第十條 康復對象的醫療費用,屬公費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按公費醫療或者醫療保險規定辦理;不屬此范圍的,由

  本人負擔,經濟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殘疾人購置必備的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確有困難,屬于單位職工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補助;不屬于單位職工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報同級人民政府從社會救濟費用中補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照義務教育法把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義務教育軌道,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統一規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加強領導。在檢查驗收普及義務教育工作時,對特殊教育沒有發展或者達不到規定任務目標的,要督促定期落實。

  第十二條 自治區、市、縣教育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殘疾人教育工作。教育部門、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特殊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其父母或者法定撫養、監護人有義務送其入學。

  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的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減免雜費。

  貧困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

  第十四條 適當放寬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在校年齡和學制,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對貧困殘疾人和其他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人職業培訓、成人教育計劃,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形式的成人教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步有計劃地興辦弱智學校、盲聾啞學?;蛘呔C合性特殊教育學校。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興辦特殊教育學校和捐資、捐物資助特殊教育。

  有條件的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設置弱智特教班、盲人班、聾啞人班,或者讓弱智、盲、聾啞及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福利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應當舉辦殘疾幼兒學前班;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幼兒。

  殘疾幼兒學前班、普通幼兒教育機構和殘疾幼兒家庭應當對殘疾幼兒實施行走定向、聽力語言、心理康復、智力開發和功能康復訓練等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職業

  技術培訓中心列入計劃,多渠道籌集基建資金。教育部門設立的特殊教育學校的事業費納入教育事業費,在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并隨教育事業費的增長而增長。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中心、民政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特殊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從社會救濟費用中列支。 特殊教育經費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中心的事業費必須??顚S?不得擠占或者挪用。

  自治區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補助費,用于扶持和鼓勵各地發展特殊教育事業。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提高特殊教育教學水平。

  有條件的師范院校,應當開設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殊教育師資班。

  第二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的教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

  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盲人翻譯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

  普通中、小學校接受盲、聾啞和弱智殘疾及其他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其有關教師可以按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有條件的教學儀器生產單位應當進行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制、生產和供應。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權利,對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員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鼓勵和支持社會創辦集體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個體開業,為殘疾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的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和咨詢、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其在職人員總數的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大、中專、技校畢業的殘疾人員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一)在縣(市)、鄉(鎮)的單位安排比例不低于2%;

  (二)在自治區轄市的單位安排比例不低于1.5%。

  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特殊教育學校發展校辦產業,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并按照規定給予稅收的減免照顧。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減免稅收規定的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和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減免稅收。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貧對象,將扶助貧困殘疾人脫貧納入扶貧工作范圍,并在扶貧資金和物資上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自治區根據扶貧資金的使用范圍,每年安排一定的扶貧資金用于貧困殘疾人的康復扶貧工作。

  ; 第二十九條 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收手續費和管理費。 第三十條 企業進行優化組合、調整職工工種或者崗位時,應當對殘疾職工妥善安置;企業關停、破產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置殘疾職工就業。

  企業出售、轉讓或者實行股份制、租賃制、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繼續經營管理者必須優先安置原企業殘疾職工。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辭退或者開除殘疾職工。

  第三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縣應當設置盲人按摩場所,安置盲人就業。

  醫療機構招聘按摩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有按摩專長的盲人。

  盲人按摩人員符合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條件的,應當給予評聘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給予特殊優待,并創造條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生理、心理特點和身體狀況的勞動工種、勞動崗位和勞動條件。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在更新勞動技術時,應當優先安排殘疾職工培訓。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逐步地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

  殘疾人活動場所應當從實際出發,配備適應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設施和用具,開展豐富多彩、寓教于樂的各種有益活動。

  城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應當對殘疾人開放,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并在每年全國助殘日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活動場所、殘疾人讀物的出版、殘疾人文體活動、體育比賽、藝術匯演給予經費支持。

  對參加體育比賽、藝術匯演的殘疾人,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在其集訓、比賽、演出期間,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利與環境

  第三十六條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通過各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屬城鎮戶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安置到福利院供養或者實行社會救濟;屬農村戶口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對五保戶的有關規定給予供養。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殘疾職工享受與其他職工同等的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殘疾人,其中一方為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將其配

  偶及子女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

  對兩地分居的殘疾人夫妻,應當優先解決其兩地分居問題。

  第三十九條 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殘疾人免除其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公糧統籌、村提留和其他社會負擔;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殘疾人酌情減免。

  第四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進入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二)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乘坐;

  (三)隨身必備的輔助器械、專用車輛免費托運,免費存放;

  (四)盲人和行走困難的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

  (五)免費游覽公園,游覽時允許其專用車輛通過;

  (六)就醫時優先就診;

  (七)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但掛號費、保價費、航空費除外。

  第四十一條 對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活動場所、福利院、敬老院和興辦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發展殘疾人事業所需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并減免配套管理費。

  第四十二條 為方便殘疾人的生活和活動,新建或者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為聾啞人、盲人的,應當為其指定手語翻譯或者盲文翻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殘疾人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的,或者以殘疾為由不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幼兒、兒童、少年入學、升學的;

  (二)對符合稅法規定應給予減免而不減免稅的;

  (三)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轉干、晉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報酬、文化、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按規定對待殘疾人的;

  (四)以殘疾為由辭退或者開除殘疾職工的;

  (五)拒絕接收國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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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六)盜竊、侵占、破壞、損毀殘疾人專用公共設施的; (七)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殘疾人事業捐款、捐物或者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等經費和物資的;

  (八)未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

  (九)對殘疾人負有扶養、監護義務而不履行的;

  (十)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基金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是指對盲人、聾啞人、弱智殘疾人的教育。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忻州市貫徹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實施細則(2019年)

忻政發[20**]73號
忻州市貫徹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實施細則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相關工作;倡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扶殘助殘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相應增加。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對本細則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殘疾預防知識,依法采取措施,預防因遺傳、疾病、藥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因素導致的殘疾發生。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設以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干、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托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衛生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第九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對就醫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收門診掛號費、診療費;確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設備檢查時,按照規定收費標準減收10%;對住院及手術治療者,住院15天以內床位費按照規定收費標準減收10%,15天以上減收5%,手術及麻醉各減收10%;女性因懷孕而進行檢查時,免收產前檢查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殘疾人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本人自

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當地政府城鄉醫療救助辦法予以救助。
(一)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后,因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殘疾人;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因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殘疾人。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輔助器具供應服務機構,保障殘疾人輔助器具的供應與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規劃,科學安排,保障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殘疾人教育專項補助經費。
第十五條 各類幼兒園、學前班應當保障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各類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人口在30萬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新建或者改建一所特殊學校,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班)。
第十七條 各類教育機構對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城鄉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應當免收學雜費、教科書費,并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以上費用屬非義務教育和民辦教育機構的,可以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適當補助;各類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憑縣、鄉、村有關證明,對接受其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予以減免住宿費、管理費和學雜費的照顧。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殘疾人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機構,對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實施相應的技能培訓;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院校、專業)、普通學校(院)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九條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連續在特殊教育工作崗位上工作滿15年以上,并在本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貼;盲文翻譯和經過手語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資收入15%的特殊崗位津貼,從事殘疾人工作滿15年以上,并在本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崗位津貼。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按照穩定福利企業、扶

持個體就業、加強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方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做到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應當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并免收未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委托保管費;各類用人單位在人員招聘錄用中不得拒絕接收符合錄用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殘疾職工工資,并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合同期滿的殘疾職工優先續簽合同。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一般不裁減殘疾職工;企業進行改組、改制,盡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企業因兼并或者破產,確需安排殘疾職工下崗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并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保障其享受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單方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關系。對確需與殘疾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和單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分別由市、縣兩級殘疾人聯合會核準,按照下列方式征收、扣繳:
(一)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包括中央部屬企業、外省市駐忻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
(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財政安排公用經費的其他單位,應當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年審后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扣繳。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扣繳情況,接受同級審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有勞動能力的精神殘疾人,經??漆t生證明,可以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列入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福利企業營業稅、所得稅、增值稅等稅收。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福利企業保障殘疾職工的權益狀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

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按照國家規定免除費用;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稅費減免。
第二十八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監督和檢查,做好盲人按摩機構的審批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的發展,并采取下列措施,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有條件的縣(市、區)和市級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公共電視節目加配字幕;公共媒體無償刊登、播出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
(三)各級廣播電臺開辦殘疾人專題欄目;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每四年一次的殘疾人運動會,參加省、國家和國際體育賽事;
(五)公園、旅游區(點)、文化館、展覽館、博物館、文化活動中心、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應當為舉辦殘疾人參與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便利,并減免使用費,對參觀、游覽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的1至2名陪侍人員免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發行中國體育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殘體育資金,專項用于下列項目:參加殘疾人體育賽事經費補助;體育運動員的訓練補助;殘疾人體育場館和設施的改造;支持社區殘疾人體育活動以及其他用于殘疾人體育事業的支出。
安排殘疾人事業項目時,財政、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殘聯組織的意見。公益助殘體育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同級審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文化、教育、科技和體育事業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并給予安置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殘疾職工參加縣級以上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以及相關集訓,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參加活動及集訓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當給予殘疾人特別的扶持和照顧,保障其基本生活。
每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殘疾人采取保障措施:
(一)對無法就業的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等特困殘疾人,根據分類救助的原則,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
(二)對無勞

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給予供養、救濟;屬智力和精神殘疾的給予收養。
(三)對在城市流浪乞討生活無著的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及時救助。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脫貧列入扶貧開發計劃,在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上予以優先照顧。在小城鎮建設和移民搬遷等項目的實施中,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扶貧、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扶貧資金重點扶持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應當將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安排財政扶貧資金,專項用于發展種植、養殖業,創辦殘疾人扶貧示范基地。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用于殘疾人扶貧的專項工作經費,同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確保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符合政府廉租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應當全部納入政府租用住房制度范圍;對特別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行實物配租。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組織開展社會募捐,籌集殘疾人福利基金;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社會募集成果中,應當適當增加對貧困殘疾人及其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注重發展殘疾人事業。應當從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殘資金,專項用于下列項目:殘疾人康復、殘疾預防、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和康復技術培訓等補助;殘疾人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殘疾失學兒童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扶持殘疾人就業補助;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特困殘疾人的生活救助等補助;殘疾人特殊藝術活動、殘疾人體育活動和殘疾人體育運動基地建設補助;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補助和設備、器材補助;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經費補助以及其他用于殘疾人事業的支出。
安排殘疾人事業項目時,財政、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殘聯組織的意見。公益助殘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同級審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于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十二條 夫妻一方是城鎮戶口的殘疾人,生活自理困難,需要農村一方到城鎮落戶照顧的,以及農村孤寡殘疾人需要投靠城鎮戶口直系親屬生活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并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盲人或者聾人的雙殘戶家庭,或者家庭成員中有盲人、聾人且生活困難的家庭,免收有線電視初裝費,減半征收收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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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鼓勵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適當給予電話費、煤氣費、水費、電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收視費等費用的減免照顧。
第四十四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家庭的各項社會負擔。
第四十五條 盲人和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第四十六條 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援助,并在縣級以下設立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基層維權組織。
第四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無償對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援助。
第四十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就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信息交流無障礙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住宅小區、專門為殘疾人服務的建(構)筑和配套設施等建設工程時,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執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對執行情況適時監督。
第五十二條 農村殘疾人建設住宅申請宅基地時,審批部門應當增加無障礙設施所需的土地面積。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五十五條 各停(存)車場所應當設立方便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的區位,并免收存放費用。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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