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1.05
【實施日期】1996.01.05
寧夏回族自治區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的監督管理,保護并合理開發利用飲用天然礦泉水(以下簡稱礦泉水)資源,維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礦泉水資源勘查評價、技術鑒定和開發利用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礦泉水資源的勘查、技術鑒定、開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查評價
第四條礦泉水的勘查評價,應當由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向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
勘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礦泉水標準和有關勘查規定進行勘查工作,并編寫勘查評價報告。
第五條礦泉水水樣的采集、保存、送檢、檢測項目及方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礦泉水檢驗方法進行。
第六條礦泉水水質的檢驗,應當由自治區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或者國家指定的測試單位承擔。
第三章評審鑒定
第七條自治區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泉水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委員會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衛生行政、輕工業等主管部門的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
技術鑒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礦泉水進行技術鑒定,監督礦泉水的開發,負責礦泉水水質、水量環境影響的年度審理和礦泉水水源地的三年復評工作。
技術鑒定委員會的年度審理和監督等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八條礦泉水資源勘查單位憑礦泉水勘查評價報告,向技術鑒定委員會辦理申報手續,經其鑒定通過后,頒發自治區級礦泉水技術鑒定證書;如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1.05
【實施日期】1996.01.05
寧夏回族自治區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的監督管理,保護并合理開發利用飲用天然礦泉水(以下簡稱礦泉水)資源,維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礦泉水資源勘查評價、技術鑒定和開發利用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礦泉水資源的勘查、技術鑒定、開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查評價
第四條礦泉水的勘查評價,應當由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向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
勘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礦泉水標準和有關勘查規定進行勘查工作,并編寫勘查評價報告。
第五條礦泉水水樣的采集、保存、送檢、檢測項目及方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礦泉水檢驗方法進行。
第六條礦泉水水質的檢驗,應當由自治區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或者國家指定的測試單位承擔。
第三章評審鑒定
第七條自治區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泉水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委員會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衛生行政、輕工業等主管部門的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
技術鑒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礦泉水進行技術鑒定,監督礦泉水的開發,負責礦泉水水質、水量環境影響的年度審理和礦泉水水源地的三年復評工作。
技術鑒定委員會的年度審理和監督等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八條礦泉水資源勘查單位憑礦泉水勘查評價報告,向技術鑒定委員會辦理申報手續,經其鑒定通過后,頒發自治區級礦泉水技術鑒定證書;如
篇3:某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責
人力資源部是規范公司選人、用人、管人的行為,合理開發、優化配置人力資源,發揮員工與領導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輔助領導決策的綜合管理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和**公司人力資源部的指導和監督下全面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
一、在分管人事副總經理領導下,保障公司人力資源的需求、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員工的面試、考核、錄用、選拔、調動、考勤、福利、假期及離職等工作。
二、負責對公司員工的綜合素質等進行考核,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任免、獎罰建議,供公司領導決策時參考。
三、負責建立制訂公司人事制度及獎懲條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負責跟蹤、監督及實施工作。
四、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政策法規和企業實際情況,合理制訂公司員工工資體系,報經公司批準后,負責跟進落實。
五、負責辦理公司員工勞動用工指標的申請、辦理及年度勞動年審工作。
六、負責辦理公司全體員工的社會保險工作。
七、負責辦理公司員工的年度招調工、招調干工作。
八、指導與監督公司各下屬單位作好人事管理工作,每月認真對公司各下屬單位的工資與獎金嚴格審批。對公司各下屬單位執行勞動人事政策的情況進行指導與監督。
九、做好人事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