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發〔20**〕48號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四條 市及各縣(區、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園林等部門,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和環境衛生專業作業的標準與規范,報市及縣(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六條 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屬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則確定:
(一)城市道路、立交橋及公廁,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民小區內的道路、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等各類場館,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鐵路及其權屬管理區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地的
篇2:晉中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考核辦法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政辦發〔20**〕37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為更好地開展晉中市“四城聯創”推進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使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范圍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檢查、考核。
第二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作為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具體負責市容環衛責任區域的劃分,管理標準、服務標準、質量考核、行為規范的起草和宣傳,市城區日常市容環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市容環衛業務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監督檢查考核項目:組織機構與制度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道路清掃與保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公廁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與建筑垃圾管理,特種垃圾管理,環衛設施管理,“門前三包”管理,單位、小區、門店、市場、景區、河道、公路、鐵路沿線及廣場、公園、綠地、綠籬、戶外廣告等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
第四條 監督檢查考核對象及內容:
(一)市市容環衛局:市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環衛設施的管理、各類垃圾的管理;由所屬環衛專業服務公司承擔的市城區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的清洗、清掃、保潔和灑水,生活、醫療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二)各縣(市)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三)榆次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中心廣場、景區、旅游通道、環城東路、環城南路、河道及過境國、省道路基(排水溝)以及環城路兩側
篇3:忻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忻政發〔20**〕93號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標志、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戶外廣告牌匾、城市照明、園林綠地及公園、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施工工地及交通運輸工具容貌等所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忻州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相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忻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忻府區建設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城中村等負責本單位(村)的日常管理工作。
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公共綠地、公用設施、河道、公園、車站、停車場(站)、集貿市場、施工工地、洗車業、交通運輸工具等,由經營者或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城鄉結合部按地權、路權分別實施管理。
公安、工商、環保、文化、衛生、民政、交通、公路、廣播電視、電信、郵政、電力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相關事宜實施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聯動機制,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執法單位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執法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