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現發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在臨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p>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未取得公廁等環境衛生設施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和第(五)項“列車進入市區不關閉車內廁所或者客運列車、汽(電)車將垃圾廢票拋出車外的”之規定刪除。
三、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對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種垃圾或廢棄物,未按國家規定處理,倒入公共垃圾場(站)的”和第(三)項中“除責令按價賠償外”刪除。
四、將第三十一條中“可根據情節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項中“處以按設施價值1至3倍的罰款”分別修改為“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p>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在《山西政報》上重新發布。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正本)
?。?994年9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發布)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觀、公用設施、園林綠地、廣告標志、公共場所和環境衛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大中城市應在集中領導下,實行市、區、街道三級管理;小城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κ腥莺铜h境衛生設施建設統一進行監督管理;
?。ǘΤ鞘协h境衛生設施建設的統一規劃;
?。ㄈΤ鞘协h境衛生經費計劃實施統一調控;
?。ㄋ模┙M織實施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業務受上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城市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要的經費,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的經濟發展予以安排。
環境衛生工作應實行有償服務,委托單位和個體進行清掃垃圾、糞便的清運和加工處理的,按服務面積和容器容量實行收費。
逐步推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垃圾總量,推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車站、廣場、市場、影劇院、賓館和大飯店等大型公共場所,必須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工作。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工作,做好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鼓勵環境衛生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利用,引進先進的符合本地實際的環境衛生技術,改進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方法,提高城市環境衛生工作機械化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戴省統一發放的標志,并出示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履行職責。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廣告裝飾、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保持建筑物和構筑物外型完好、整潔、美觀;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陽臺封閉,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在限期內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條 牌匾設置與規格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各種牌匾和廣告的文字要規范。
設置櫥窗和貼掛宣傳品,外型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內容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時間設置或懸掛,并要定期維修、油飾或按時拆除。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其設施在道路中地面井蓋的齊備、完好負責。掘路和井下施工作業時應設安全警告標志,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原貌。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及繁華地區的建筑物前,應采用透景、半透景圍欄,或者選用綠籬、花壇、草坪作為分界,一般不設置實體圍墻。
沿街建筑物設置的遮陽篷帳、擋雨板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寬度不超過2米。
街道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死樹、枯枝、樹葉等應及時進行修剪和清除。
城市雕塑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由設置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須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城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車輛在市區運輸貨物時,應密封、包扎、苫蓋,不得泄漏、拋撒??瓦\列車駛入市區前應關閉車上廁所??瓦\汽車和列車上的垃圾應集中收集,到指定地點處理。
城市市區的機動車和自行車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進入市區的畜力車必須帶糞兜。
禁止不潔車輛進入城市市區。機動車輛須配備保潔工具和設備。
第十六條 臨街的建設施工現場必須進行圍檔,設置明顯標志,腳手架應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渣土應及時清除??⒐ず?0日內應清理和平整完畢場地。
因建設單位施工造成垃圾、糞便清運停運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清運和處理。
設區的城市應擴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圍,減少砂、石、水泥在市區的運輸和堆放。
第十七條 凡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定點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和建設。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搬遷環境衛生設施的,必須事先提出方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從事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的建設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同步建設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及公共廁所等相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經費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建設多層和高層公共建設必須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并應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的公共廁所,具有上下水條件的,一律建成水沖式廁所;對已建的旱廁、損壞嚴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廁,由經營管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改造或重建。
在主要街道、繁華區、旅游區,新建的水沖式公共廁所,達到國家《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的,方可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只能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電)車始末站、展覽館、體育場館、封閉式集貿市場、停車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內,必須建設公共廁所和設置垃圾收集設施,由上述單位負責建設,并負責保潔。
第二十二條 城市主要街道、廣場,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掃和全日保潔。
居民區、小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和內部的環境衛生工作,由各單位負責清掃、保潔。下雪后應及時清理冰雪。
單位和職工住宅區內的垃圾、糞便,均由單位自行組織收集、運輸。單位和個人無力處理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并按規定交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各類市場的環境衛生由市場的主辦單位負責,并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主辦單位無力處理的,也可有償委托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清運和處理。
各種固定、流動攤點的經營者,必須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設施,負責保持攤位周圍的清潔。廢棄物按時倒在指定的池站內。
第二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對城市垃圾、糞便應及時收集、清運和處理,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六條 對在城市中建設或施工產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實行排放處置許可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或修繕時,產生的渣土和建設垃圾,必須在開工前攜帶施工執照或工程計劃任務書,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放處置許可證后,方可將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準的時間和指定土場消納處置,并按規定交納處置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性和專業性的服務公司。
第二十八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以及化學、生物、藥物等生產研究單位,對產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種垃圾廢棄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集中統一處理。嚴禁倒入公共垃圾場(站)或任意拋棄。
第二十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愛護城市公共環境衛生,不準亂潑污水,不準由樓上向樓下傾倒垃圾廢棄物,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禁止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飼養信鴿必須經信鴿協會審核同意后,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審批。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根據情節處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蛔袷匾幎S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的;
?。ǘ┰诔鞘薪ㄖ?、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貼掛、設置宣傳品的;
?。ㄈ┰谂R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ㄋ模┪唇浥鷾试谑袇^飼養家畜家禽的,或雖經批準飼養信鴿但未設置保潔防護設施的;
?。ㄎ澹┰耘?、整修樹木花草,未及時清理枝葉、渣土的;
?。┰斐勺詠硭?、污水、糞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時清運的;
?。ㄆ撸└鞣N經營性攤點,不及時清理垃圾的;
?。ò耍┎宦男行l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或者不按規定清運垃圾、糞便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浥鷾?,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ǘ┪唇浥鷾?,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ㄈ┻\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撒的;
?。ㄋ模┡R街施工不設護欄、不作遮擋,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現場的;
?。ㄎ澹┙ㄖ?、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規定處置任意傾倒的;
?。┪唇浥鷾仕秸急愕兰皝y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唇浥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無黨派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ǘp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所屬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拆除,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盜竊、故意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或者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和監察人員,阻撓其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修正)
?。?0**年6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年2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ㄊ澹?lt;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修改為“城市垃圾處理費”。
2.刪除第三十八條中“、第二十五條”。
3.第三十八條中“并可強制拆除或清除違法設施及物品”修改為“并取締或清除違法設施及物品”。
4.刪除第三十九條中“;情節嚴重的,可暫扣堆放的物料、加工工具和經營的物品或經營的工具”。
5.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以下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6.第五十五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鞍山市行政區域中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要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工商、衛生、交通、房產、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投訴。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將給予獎勵。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街道辦事處共同對本轄區內單位、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ㄒ唬┏鞘兄鞔胃傻?、立交橋、步行街、廣場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ǘ┬〗中∠?、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ㄈ┖拥烙晒芾韱挝回撠?;
?。ㄋ模┸囌?、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ㄎ澹┘Q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I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ㄆ撸╄F路、公路沿線由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ò耍┙ㄖさ赜墒┕挝回撠?;
?。ň牛┏鞘辛謳?、綠地、綠化植被區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ㄊ┕矌?、垃圾收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ㄊ唬┢渌麢C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區衛生由其自行負責。
第九條 對臨街單位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應依據有關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墻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應當保持外形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 臨街建筑物的外部結構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拆扒建筑物墻體、增(改)建門臉或陽臺、修砌踏步階梯等,必須經產權單位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臨街住宅用房禁止拆扒墻體、增(改)建門臉或陽臺、修砌踏步階梯等行為,不得改變用途從事商業經營等活動。
不準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臨街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及樹木上釘掛、拴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電線、電纜線等導線、拉線應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各種廢棄導線和拉線、電柱等影響市容觀瞻的,要及時清理或拆除。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設施等地擺攤設點、刷洗車輛或堆放各種物料。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周圍新建實體圍墻。
第十五條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現場(含拆遷廢舊建筑物現場)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現場要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并且堅固美觀的圍欄;施工暫設房高度不得超過圍欄高度;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做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后10天內,要拆除一切臨時暫設房和設施,并及時清理現場,平整場地。
第十六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標語欄、櫥窗、畫廊、電子顯示屏、彩虹門、標志牌、商業門臉等,必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依法繳納有關費用。
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未經產權單位同意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公用設施、樹木、商業用房的玻璃等處書寫、刻畫、貼掛各類廣告和標語等宣傳物品。
城市建成區內的臨街餐飲娛樂場所不得擅自懸掛營業幌。
第十七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的廣場、綠地、主干道兩側、商業繁華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處,應根據條件設置景觀燈飾。
城市建成區內景觀燈飾的設置必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景觀燈飾一經批準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或拆除;景觀燈飾的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景觀燈飾功能良好,出現故障、殘缺或失亮時,必須及時修復。
第十八條 因建設等原因需要設置臨時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造型、面積、時限、地點設置。臨時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
設置臨時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占用市政設施的,需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設置廢品收購站點,應當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廢品收購站點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攤點,應使用統一式樣的經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美觀;攤點周圍不得擺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露天集貿市場,要按批準的范圍設置明顯的界限、界牌,保持場容場貌整潔衛生。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置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存)車場,要設立明顯界限標志,場內車輛停放整齊,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品或紀念性建筑物、構筑物,必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產權單位要保持其整潔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毀損。
第二十五條 道路兩側的草坪、花壇、街心游園、植物小品及其他綠化設施,應保持美觀完好。缺株枯死或設施破損的,產權單位和責任單位應及時補植、修整。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要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必須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繁華地段、風景旅游區要建設標準化的水沖公共廁所。
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旱廁、化糞池掏出的污物應當及時清運,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十九條 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并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要推行垃圾分類收集。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排放的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必須辦理排放許可證,在批準的地點排放,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建筑垃圾、餐飲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第三十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ǘ╇S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倒入排水井、下水道和綠化帶內;
?。ㄈ┰诰用駞^、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樹葉等物品;
?。ㄋ模┰诶埠屠占c、垃圾道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澇溲余;
?。ㄎ澹┢渌械K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運載流體、散體、沙石料、殘土、爐渣的機動車輛,應當采取苫蓋或密封措施,不得超高(車箱板以上20厘米),要有后堵,防止沿途遺撒,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廢棄物應在經批準允許的地點排放。
經批準進入城區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保證畜糞不落地,并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三十二條 建筑施工單位需要排放基建殘土的,必須按排放量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放證,按規定交納排放管理費,并在經批準允許的地點排放,不得亂排亂倒。
施工現場出入口必須鋪設一定距離的硬質路面與場外道路銜接,并設清掃保潔人員防止路面污染,有條件的應設置車輪泥土沖洗裝置。
凡需用廢渣、殘土回填場地的單位和個人,須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安排填墊。雨天及雨后24小時內停止排放基建殘土。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因綠化、電業、路燈、電訊、自來水、煤氣、供暖、排水等施工作業臨時堆放在道路兩側的殘土和污物,責任單位要及時清除,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城市除雪工作,確保道路交通暢通。主要干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責任區的清除冰雪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拆除,以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取締或清除違法設施及物品。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存在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存在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存在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以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清理,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以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手續,并處以每車次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凡違規對象是單位的,對其主要領導者同時處以1000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以下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公安、工商、衛生、交通、房產、環保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妨礙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違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規定》、《鞍山市站前地區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