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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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修正)

  《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經20**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稐l例》分總則、城市容貌管理、夜景燈光和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環境衛生保潔管理、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其他規定、附則8章5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容貌管理

  第三章 戶外夜景

  第四章 保潔管理

  第五章 廢棄物

  第六章 設施管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則

  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和其他城市建成區、風景游覽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華苑產業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規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執法機構和區、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尚未實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區、縣,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v街、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的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ǘ╅_展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

 ?。ㄈ┒酱賳挝缓蛡€人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組織駐街、鎮的單位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清整活動;

 ?。ㄋ模┲笇Ь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居住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ㄎ澹┍O督責任單位保持本責任區內市容環境的清潔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完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居住區居民、村民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社區服務,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做好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必要的費用。

  第七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港口、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任和意識。

  第十條 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夜景燈光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公共場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在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對建筑物外檐、構筑物、圍墻和其他設施進行裝修、改建、改變的,或者設置各類標志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裝修、改建、改變或者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街道綜合整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制定街道綜合整修方案和質量標準,并組織實施。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由使用者負責整修,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產權人負責整修,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整修義務或者整修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要求設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圍墻、柵欄、綠籬及花壇、草坪作為分界。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在街道綜合整修時按照要求設置。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城市容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或者覆蓋。對妨害、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臨時懸掛、設置標語或者宣傳品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懸掛或者設置的,應當在許可的時間和范圍內懸掛或者設置,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懸掛、設置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區內設置規范的專用告示欄供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定期維護。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或者搭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未經批準或者不按批準內容堆放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或者不按批準內容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禁止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進行下列影響城市容貌的行為:

 ?。ㄒ唬┒逊盼锲?、丟棄廢棄物;

 ?。ǘ┐罱ńㄖ?、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ㄈ氖聰[賣、加工等經營活動。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無責任者的,按無主物清理。有第(二)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有第(三)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并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輛清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的經營場所和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占路設置各類存車場。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批準設置前,應當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章 戶外夜景

  第二十一條 主干道路、商業街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及廣場、綠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劃及標準設置夜景燈光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ㄒ唬┐笾行蜆嬛?、道路、橋梁、廣場、花壇、綠地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電力、市政、園林等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ǘ┭亟謫挝换蛘呱痰?,以及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棚亭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經營者負責;非經營性的,由使用者負責;

 ?。ㄈ┐笾行凸步ㄖ?、風貌建筑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使用單位負責;

 ?。ㄋ模敉鈴V告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

 ?。ㄎ澹┓墙洜I性燈光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標識、公益性廣告、標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負責。

  不按規定設置或者設置的燈光照明設施不符合設置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外檐再裝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設置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列入設計方案,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計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者應當保持設施功能完好,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確需改變、移動、拆除的,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燈光工程技術規范,并到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改變、移動、拆除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含霓虹燈、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公告欄、宣傳欄、實物造型等)應當遵守各種安全技術規范,不得妨礙市政公共設施、道路交通設施的使用,不得損害城市容貌。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ㄒ唬┓蠎敉鈴V告設置規劃,并與周圍建筑、街景環境相協調;

 ?。ǘ┓蠎敉鈴V告設置規范;

 ?。ㄈ┎捎眯录夹g、新材料。

  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轉讓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的,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廣告設施所有者負責養護和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和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上未發布商業廣告滿七日的,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性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保潔管理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操作規范,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鞔胃傻?、支路、胡同里巷、樓群甬路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ǘ嵭形飿I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

 ?。ㄈ┕矆龅赜山洜I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黝愂袌?、存車場由開辦單位負責;

 ?。ㄎ澹﹩挝缓蛡€體經營者按照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自行負責該區域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

 ?。┰诘缆泛凸矆龅嘏e辦各種宣傳、咨詢、展銷等活動的,由主辦單位負責。

  不按規定履行保潔責任或者履行責任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建立健全環境衛生保潔制度,及時履行保潔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清潔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倒糞便;

 ?。ǘ﹣y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各類包裝廢棄物等;

 ?。ㄈ﹣y倒、亂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廢棄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場地上拋撒雜物、廢棄物,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即時清除,并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即時清除,并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單位違反此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澜囕啂辔廴镜缆?;

 ?。ǘ┻\載垃圾、渣土、泥漿、沙石、煤炭和其他散體物料的,應當使用密閉運輸工具;

 ?。ㄈ﹪澜\輸車輛所載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違反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處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車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環境衛生保潔,由養護單位負責。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植樹、剪枝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斎涨宄嗤?,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

 ?。ǘ┗▔?、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于邊沿側石;

 ?。ㄈ┦┓?、移種花草、松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O置與廢棄物產生量相適用的廢棄物容器,并做到廢棄物日產日清、無滿冒外溢;

 ?。ǘ┌凑找巹澮笤O置公共廁所,并保持公廁內衛生清潔;

 ?。ㄈ┙M織專人對市場內進行全天保潔,保持市場整潔有序;

 ?。ㄋ模┴煶僧a生廢棄物的經營者自備廢棄物容器。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工地及周圍環境的保潔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R街工地設置實墻圍擋,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過實墻圍擋的高度,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ǘ┎坏蒙米栽诮ㄔO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經批準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碼放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應當圍擋存放;

 ?。ㄈ┕さ爻鋈肟谔幱蟹乐诬囕v污染道路的措施;

 ?。ㄋ模┕さ貎仍O置符合規定要求的臨時廁所,并保持清潔;

 ?。ㄎ澹┕こ炭⒐ひ皶r對場地進行清整,達到地平場凈。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鋪設、維修道路或者進行地下管線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鳂I現場設置圍擋,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齊;

 ?。ǘ┡欧拍酀{不得污染道路;

 ?。ㄈ┘皶r清除余土和廢棄物,恢復路面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掏挖下水道作業,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污泥,及時清運,并清洗作業現場。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保潔責任單位辦理環境衛生保潔責任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鎮的公路、鐵路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保潔,由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責任單位負責,并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禁止在城區內飼養雞、鴨、鵝、豬、羊、兔、驢、馬、牛、騾、食用鴿以及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禽畜。與城區接壤地區的農業戶飼養禽畜的,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圈養。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

  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飼養禽畜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養犬應當遵守本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飼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具備相應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飼養信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拆除鴿舍。

  第五章 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 收集、存放、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帐腥莺铜h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清運生活廢棄物;

 ?。ǘ┥顝U棄物不得與工業廢棄物、危險廢棄物、工程渣土混同存放、清運和處理;

 ?。ㄈ┐娣藕颓暹\生活廢棄物,應當使用密閉容器。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罰;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廢棄物應當實行袋裝密閉收集,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推行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已實現供氣、供暖的住宅樓,應當逐步封閉垃圾道。廢舊電池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存放和處置。

  醫療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集、存放、運輸、處理,不得與生活廢棄物混同存放、清運、處理。

  賓館、飯店、飲食等行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實行分類和袋裝收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裝修房屋產生廢棄物的,應當及時將廢棄物運送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有償代為清運。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申請書、施工證明文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處置核準手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核準決定,頒發處置核準文件。未經核準或者不按核準內容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車三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 化糞池和儲糞池應當定期疏通。糞便外溢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有關費用。

  第四十五條 標有“垃圾專用車”字樣的城市生活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封閉、不得灑漏,在運輸作業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行駛路線和時間上提供便利,保障通行。

  第六章 設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 居民區、商業文化街、城鎮道路、廣場和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機場、港口、市場、公園、綠地以及其他群眾活動頻繁地區,應當設置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置,主、次干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地區由管理單位或者有關責任單位負責。

  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當自行配置本責任區內的垃圾容器和廢物箱。

  違反規定,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置垃圾容器和廢物箱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無損。壞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重置。產權明確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原有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保持整潔衛生,定期消毒,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和配置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設施的設計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禁止將環境衛生設施和附屬物損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補建;拒不恢復原狀或者補建的,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重置價格賠償損失。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持拆除方案,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異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應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對損害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清潔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并可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指定專人依法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及時受理申請、舉報或者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對應當受理的申請、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制止、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或者違法管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三條 拒絕、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破壞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情節輕微或者主動改正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對不服從管理或者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暫扣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責令限期改正,責任者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經或者將造成環境污染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可以采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清雪鏟冰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貿市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高速公路和國道、鐵路兩側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0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3)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道路、園林綠化、廣告標識、店名招牌、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牌(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第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鞘械缆?、橋梁、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ǘ┸壍澜煌?、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ㄈ┪幕瘖蕵穲鏊?、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園、綠地、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黝愂袌?、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刚埼飿I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ㄆ撸┪雌刚埼飿I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ò耍┳≌^規劃紅線范圍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ň牛C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ㄊ┙ㄔO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ㄊ唬﹫罂?、電話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ㄊ┗S池、儲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如下:

 ?。ㄒ唬┍3质腥菡麧?,無違反規定實施停車、設攤、搭建、張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物品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ㄋ模┌凑找幎⊕哐┏?。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

  第十八條 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在空中架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纜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篷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潔、美觀。

  閑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臨街一側應當設置圍擋。

  第二十一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要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

  第二節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污損、毀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園、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等情形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街牌。

  第二十四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的候車亭、崗亭、信息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公益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從事車輛清洗或者修理、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裝載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

  第三節 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報經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眯械罉浠蛘邠p毀綠地的;

 ?。ㄈ┯绊懯姓苍O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ㄋ模┓恋K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ㄎ澹┰趪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梦kU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ㄆ撸p害城市容貌的;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不得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要求和本條例關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情形的規定。

  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法規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建設需要向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應當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戶外廣告設置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并經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后統一答復。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規范審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關管理信息,促進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設置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置戶外廣告申請(備案)表,主要內容包括:設置地點、設置期限、廣告設施的形式和規格;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ㄈ┰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等使用權證明文件;

 ?。ㄎ澹┳C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電子顯示裝置和其他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廣告戶外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戶外設施出現外型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從事張貼、涂寫、刻畫活動。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话匆幎▉G棄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ㄈ┎话匆幎▋A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ㄋ模┰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按照垃圾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處理垃圾。

  第四十二條 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并清洗作業場地,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節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環境的方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并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推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

  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承擔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決定。

  第四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除按照規定可以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的外,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的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 責任人應當負責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清運、處理,防止阻塞、外溢。責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組織清運、疏通。

  第三節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筑垃圾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筑垃圾應當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臨時施工設施,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收集,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在許可期限內按照許可條件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

  第五十三條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隨車攜帶清運卡,并按照清運卡記載的路線、時間將建筑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建立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五十七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衛生設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環境衛生責任人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相應方案,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章 執法監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人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加強行政指導,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說理式行政處罰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第十八條規定,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有關纜線架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十條規定,未設置有關隔離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有關公用設施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設施容貌管理規定,未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敉鈴V告設施設置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

 ?。ǘ┪唇浥鷾噬米栽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ㄈ敉鈴V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涉及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垃圾及其他相關非法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經營單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資格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在許可期限內違反許可條件從事經營服務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ㄎ澹┻`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未隨車攜帶清運卡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泄芾砺氊?,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對依法應當受理、處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處理的;

 ?。ǘE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ㄈ┌?、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ㄋ模├寐殭噌咚轿璞?、貪污受賄的;

 ?。ㄎ澹┻`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3修正)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修正)

 ?。?0**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建制鎮城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的保障,做到??顚S?,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機制,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的市場化、社會化進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在轄區內的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谐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管理法規,具體組織和領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

 ?。ǘ﹨f助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以及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年度計劃,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ㄈΩ鲉挝坏某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ㄋ模┲贫ǔ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社會化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

 ?。ㄎ澹┙M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和科學知識宣傳,引導公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公民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和環境衛生意識。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情況。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標準化管理,管理、作業、設計、研制等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標準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環境衛生勞動定額和作業經費。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與環境衛生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并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科學管理,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專業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定期組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檢查,公布檢查結果。對不履行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具體范圍書面告知責任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的區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械缆?、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ǘ┙窒?、居住區和城中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ㄈ╋w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機動車停車場、公園、港口、賓館、商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等,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關、團體、部隊以及學校、醫院、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鞘屑Q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鞘懈鞣N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ㄆ撸┏鞘懈劭诳拓洿a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負責;

 ?。ò耍┏鞘袃鹊暮拥兰皟蓚裙芾韰^域,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ň牛┏鞘芯G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ㄊ┦┕がF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ㄊ唬┏鞘袃辱F路按土地使用范圍,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相關單位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不明確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負有下列責任:

 ?。ㄒ唬┍3职凑找幎ㄔO置的設施整潔、完好;

 ?。ǘ┍3汁h境衛生整潔,水面無漂浮垃圾雜物,監督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置;

 ?。ㄈ┌凑找幎ㄏ虺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垃圾產量;

 ?。ㄋ模┍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ㄎ澹┯鼋笛┨鞖?,及時清掃和鏟除積雪;

 ?。┍3志G地植物正常生長、無缺株短苗、無黃土裸露,無明顯病蟲害、無垃圾雜物;

 ?。ㄆ撸﹨f助維護責任區內秩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范圍內的積雪應當及時清掃和鏟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違反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不足一噸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處以每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無法落實行為人的,由責任人恢復原狀或者清除。

  第十二條 城區公共場所、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載體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戶外宣傳活動,期滿后及時撤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或其他載體上涂寫、刻畫、噴涂或粘貼標語及宣傳品、小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移送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對于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在城區設置各類戶外廣告(含電子顯示屏,下同)及牌匾標識,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報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置中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置小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內容設置的,責令改正。

  戶外廣告規格的界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牌匾標識設置的位置、規格、樣式應當報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一個經營場所或者單位只能設置一個牌匾標識。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已同意的設置位置、設計規格、樣式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城區設置各類戶外廣告、電子翻板、指示牌、標語牌、霓虹燈、招牌、標牌、燈箱、畫廊、櫥窗、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保持安全牢固、整潔美觀。未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設置、清洗、更換或者存在危險隱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拆除,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景區景點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重要區域、重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景觀照明集中監控系統。

  第十六條 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設施美觀、整潔,兼顧晝夜效果;設施安全、環保、節能;局部景觀燈飾效果與周圍環境協調;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景觀照明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正常開閉和安全使用。景觀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重大活動或者重要節日期間夜景亮化設施的開閉時間、區域,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對原設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壞的,應當進行修復。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谂鷾实恼嫉胤秶鷥确忾]作業;

 ?。ǘ╅_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產量、收集方式和清運時間;

 ?。ㄈ┡R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圍擋設施外保持整潔,無垃圾、雜物和積土,可透視范圍衛生整潔;

 ?。ㄋ模┦┕がF場應當設置密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臨時性公共廁所;

 ?。ㄎ澹┪杏匈Y質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垃圾和糞便,保證垃圾、糞便的正常清運和下水道的暢通,并符合安全標準;

 ?。┎鸪ㄖ?、構筑物應當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ㄆ撸┦┕こ鋈肟诤褪┕がF場道路進行硬化,設置車輛清洗裝置和震動設施并及時維修,維持良好運行。震動設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設置的溝、坎等使車輛產生震動作用的設施,目的是使附著在車身的建筑垃圾等附著物通過震動及時掉落,避免車輛運行中污染環境;

 ?。ò耍傠x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進行車體、輪胎等清洗,保持清潔,并符合散體運輸車輛相關要求;

 ?。ň牛┻M出施工現場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ㄊ┦┕づ潘畱敺舷嚓P規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ㄊ唬┩9龅匚锲窋[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標準;

 ?。ㄊ┗靥钔撩荛]苫蓋,堆積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三米;

 ?。ㄊ┕こ?/a>竣工后及時拆除相關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ㄊ模┦┕ふ加贸鞘械缆返?,不得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道路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管理的,應當達到道路竣工交接條件,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交接。

  架設或者埋設管線的單位應當保持管線及附屬設施完好,對廢棄的管線及附屬設施應當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障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美觀,隨時清除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內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密閉,不得飄撒、流漏裝載物。城市區域內運輸散體、流體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為全封閉車輛,貨物低于箱體上緣五厘米以上,并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物料排放口應當采取防滴漏措施。

  交通運輸工具造成泄漏、遺撒的,由污染責任人進行清除,污染責任人自身無力清除的,可以委托保潔單位代為清除。對污染責任人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泄漏、遺撒物為不易清除的混凝土、油脂等粘結類物質、酸堿類等腐蝕性物質的,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并做到日產日清。提倡分類投放、分類收集。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產生垃圾的品種和數量,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掃、清掏,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方式進行收集、運輸和傾倒。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提高機械化作業率,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城市交通和生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商場、飯店、旅館、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ㄈ﹣y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ㄋ模┓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ㄎ澹┱嫉兰庸?、制作、修理、露天燒烤等經營行為;

 ?。┭亟稚l商品廣告;

 ?。ㄆ撸┢渌绊懎h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的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科研、教育、醫療衛生、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運,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尸體應當由專業處理部門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第二十七條 垃圾和糞便處理,逐步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消滅廢棄物中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卵,防止蚊蠅孳生和鼠類繁殖。綜合利用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收集、運輸、處理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傾倒地點、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罰款。

  未經批準或者選擇未經批準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氖萝囕v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不按照規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ǘ┦彝舛逊琶禾?、砂石等物料未苫蓋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定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改建、擴建項目涉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遷移、拆改的,應當先建后拆,滿足原有服務區域環境衛生設施需要。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作業點的,責令限期重建或者補建,并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及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否則不得進行驗收,責令限期補建,并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項目應當具備相應規模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土地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在規劃條件中注明應當設置的各類公用和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 盜竊、破壞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以及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和作業人員或者阻撓其正常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灰勒辗ǘǔ绦蜻M行行政執法的;

 ?。ǘ┦杖×P款未出具罰沒收據的;

 ?。ㄈ┐蛄R、侮辱當事人的;

 ?。ㄋ模┕室鈸p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ㄎ澹斒芾淼呐e報、投訴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調查、不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短粕绞惺腥莪h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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