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蘭州市關于妥善處理規劃區內住宅建設項目遺留問題的通知(2007)

4861

  蘭政發[20**]119號

  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穩定住房價格進一步調整住房結構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3號)、《批轉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蘭州市規劃區內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已申報集資建房項目處理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80號)和省建設廳《關于蘭州市人民政府兩封來函的復函》(甘建函〔20**〕91號)精神,經2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現就妥善處理蘭州市規劃區內20**年6月1日前已經申報和正在審批的72件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遺留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原則按審定內容直接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二、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取得建設管理部門《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項目,原則按審定的施工圖實施,住房結構比例不再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國辦發〔20**〕37號)和建設部《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165號)的要求進行調整,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意見下發之日前,未取得建設管理部門《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項目,其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須按要求重新調整,送相關部門重新審查合格并辦理調整手續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四、屬一、二條款的遺留項目,應于20**年12月30日前辦理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逾期不辦或未按期辦理有關手續的項目,不再按遺留問題處理。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篇2:(企業)員工購置住宅獎助辦法

>  公司(企業)員工購置住宅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獎助服務勤慎的員工,謀求員工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辦法以協助員工購置住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欲承購正統建設公司于市區或其近郊興建的住宅房屋(店鋪、公寓限第二層以上)者,可依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獎助。

  第三條 申請獎助的員工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但經特準者,不在此限。

  1.在本公司服務滿3年,并達法定年齡者,男性員工須服完兵役,其免役者,不在此限。

  2.考績在乙上(75分)以上者。

  第四條 申請人應詳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請書,由所屬單位層呈審核。

  申請人有多人時,按下列標準評定積點以定順位:

  1.年資:服務滿3年者15點,以后每增一年增5點,不滿一年之零數不計,至50點為止。

  2.考資:最近3年年終考績平均75分者

  3.撫養負擔:單身者5點,有配偶者加5點,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撫養的父母子女者,每1人加2點,累加至20點為止。

  4.職等:七職等者五點,每進一職等加1點,至10點為止。

  積點高者為先,積點相同者以公開抽簽方式定其順位。

  第五條 凡申請獲準依本辦法獎助的員工得享受下列優待:

  1.在正統建設公司公開推出其所建房屋一個月內訂購者,由本公司洽請正統建設公司照該公司公開售價優惠45000元。超過一個月訂購者,優惠30000元。

  2.由本公司無息貸與申請人10萬元以下,以供繳納自備款。此項貸款由本人直接撥交正統建設公司。作為申請人承購該公司房地的最后一期自備款。

  第六條 前條貸款自核撥之日起分10年按月平均由申請人所屬部門于發薪時扣還。

  第七條 申請人應覓得本公司認可之人為保證人,負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

  (一)借款人**茲向貴公司借得**元。

  前項借款自立據之日起分10年無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屬單位于發薪時扣還。

  (二)前條借款系依后附貴公司“員工購買住宅獎助辦法”申借,借款人聲明恪遵該辦法的規定,如有違反,依該辦法的規定處理。

  (三)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包括借款本金及違約金 萬元),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此致

  借款人: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篇3:校區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辦法

    校區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辦法

  一、為了規范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校區職工住宅(指由學校集中供暖的住宅)以外的其它區域,不適用本辦法。

  三、室溫測量使用的計量器具、輔助測量設備及其要求:

  (一)測量溫度用計量器具最小分度值應不大于0.1℃,選用的數字溫度測量儀溫度范圍的最大允許誤差應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鋼卷尺、150mm鋼直尺、秒表分別用于放置溫度計量器具、確定測量點位置和記時。

  (三)測量溫度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產品,每年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校正。

  (四)下列溫度計量器具不得用于測量職工住宅室內溫度:紅外線測溫儀、激光測溫儀等需要通過探頭或其他方式獲取物體表面溫度的計量器具,或帶有調節、存儲等功能的溫度計量器具。

  四、測量點應處于被測房間的中央,具體位置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單個房間以距實際空間的地面對角線交匯點正上方(1.00±0.10)米處為測量點,實際測量點偏離測量點的水平距離誤差不大于10厘米。

  (二)如果所測房間與走廊等處相連,應以主房間的中央位置為測量點。

  (三)特殊形狀的房間,需根據幾何平面圖的中心點現場確定中央位置。

  (四)中央位置難以準確確定的,可不受以上條件的限制,采用測量人員與申請人雙方認可的簡易方法共同確定測量點位置。

  (五)室內溫度測量只針對住宅內臥室(書房)及客廳,不對廚房、衛生間、陽臺、樓道等處進行溫度測量。

  五、進行室內溫度測量的工作人員應具有溫度計量專業知識,且不得少于2人(供暖部門和后勤管理處各至少1人)。

  六、職工對居室供暖溫度有疑義時,應先向供暖服務部門申請(電話、書面、網絡形式均可)測溫,供暖服務部門接到申請后,會同后勤管理處相關人員與申請人協商測量時間,安排現場測量。測量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測量室溫時,應將計量器具置于第四條所規定的位置,關閉所測住宅所有窗戶及大門(指由樓道進入住宅的門),保持溫度。待室溫穩定30分鐘后開始讀數,每隔3分鐘讀取一次,共讀取三次。取其算術平均值為實測結果。

  若第一組測量結果未達到標準要求,可間隔10分鐘,重復上款測量步驟。若仍達不到規定溫度,于測量開始2小時后進行最終測量。此時測量的溫度值為最終結果。

  若在2小時內的某一組測量結果達到標準,可終止測量過程,室溫判為合格。

  若臥室和客廳所測溫度不一致時,以其算術平均值為結果。

  八、測量記錄

  (一)使用溫度計量器具測量室內溫度時,測量人員應在現場如實記錄測量的原始數據,并對測量器具顯示的數值進行照相記錄,其電子文檔應當保存。

  (二)測量人員現場對測得的數據進行處理,確定測量結果。

  (三)測量人、申請人均應在現場對測量記錄簽字確認。

  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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