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甘肅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2001年)

2621

  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1.04

  實施日期:20**.02.01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執行國家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GB17741-1999)。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以及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其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協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進行評審。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以下簡稱地震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下列建設工程場地和地區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于國家頒布的地震區劃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對社會和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1.《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95)中的甲類建筑;

  2.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章規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3.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大型水力火力發電工程,公路、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中長隧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發射工程,省中心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鐵路特大型站的候車樓,機場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的石油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揮中心和醫療中心。

  (二)位于地震區劃圖分界線附近兩側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三)橫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建設工程。

  (四)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把經過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必備文件交項目審批部門查驗。

  第九條 凡按本規定第七條必須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級別許可證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其承擔單位應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進行資格審查管理,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實行上崗證制度。

  外省到我省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許可證,并按規定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驗證和登記。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經評審后未獲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相應補充工作,所需費用由承擔單位自負。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或者超越證書級別及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2007年)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渝文審[20**]47)

  此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47號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

  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明確和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重慶市轄區內進行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監督檢查等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為中國地震局和重慶市地震局。

  第四條 本項行政許可實行分級實施。

  中國地震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甲級和乙級資質的審批。

  重慶市地震局負責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提出單位資質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和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參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3.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4.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

  報告的能力; 5.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6.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六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七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重慶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資料:

  (一)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表;

  (二)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 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 主要技術人員情況;

  (五) 主要設備;

  (六) 單位資歷。

  第八條 重慶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申請材料后,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即時

  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

  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

  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

  行

  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九條 重慶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后,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提供核實意見后十日內一并報中國地震局審批。

  重慶市地震局收到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

  行業務審查。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重慶市地震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在五日內頒發資質證書,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重慶市地震局領取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重慶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重慶市地震局應當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重慶市地震局將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展申請,經審查后重新確認資質等級,核發證書。逾期不辦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實行定期審查制度,每2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資質審批部門決定,提前30日告知持證單位。

  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據審查結論,對資質單位分別予以確認、限期整改、降級或終止的決定。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持證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固定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及執業資格證書狀況;

  (三)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重慶市地震局實施本項行政許可接受中國地震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重慶市地震局負責

  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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