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81號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7日
嘉峪關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市民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軍犬、警犬除外)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養犬管理實行規范飼養、強制免疫、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城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三區、市衛生局、畜牧獸醫管理局、建設局、工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是本市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查與違章養犬行為的依法處理工作;
(二)市畜牧獸醫管理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犬只疫苗的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和登記、《動物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疫病的監測與防治工作,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所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三)市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接種、病人的診治和疫情的監測工作;
(四)市建設局城建管理監察支隊負責查處違規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市容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工商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犬類銷售、養殖、展覽、表演活動的審批)的管理工作;
(六)三區、各社區服務中心應協助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設立犬類留驗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棄養、被沒收以及無主犬。犬只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第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倡導規范養犬、文明養犬。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三區應當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到舉報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章 養犬登記和犬只管理
第六條 犬類的飼養實行種類控制。每戶居民限養一只,限制在居民住宅區內飼養大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
禁養犬只的品種和標準,由市公安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飼養的護衛犬、科研實驗用犬以及盲人飼養的導盲犬等特種用犬,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七條 實行養犬許可登記制度。飼養犬只應當取得《嘉峪關市城市養犬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養犬。
第八條 養犬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養犬類區域以外。
第九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十條 個人申請飼養犬只的,應當攜犬向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指定地點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養犬申請表;
(二)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有效動物免疫證明;
(三)養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四)犬只相片。
第十一條 單位申請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有效動物免疫證明;
(四)看管犬只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第十二條 轄區內公安派出所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場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犬牌應標明犬只照片、特征信息、許可證號、免疫信息、犬只地址、犬牌期限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辦理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未取得《嘉峪關市城市養犬證》和犬牌之前,犬只需出入戶外的,應束以犬鏈,采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嘉峪關市城市養犬證》和犬牌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界滿后需繼續飼養犬只的,養犬者應在許可期限界滿之日起三十日前攜許可證及有效犬只免疫證明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實行強制免疫制度。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指定地點對犬只進行免疫,辦理免疫證明。
經許可飼養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證明失效前,必須及時進行免疫接種;準養犬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二個月內進行免疫。
除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經營。
第十五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養犬許可證和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六條 養犬者變更準養犬或者住所的,應在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遺失或損毀證、牌的,養犬者應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許可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頸部佩戴市公安局發放的犬牌;
(二) 犬只進入戶外時,應束以犬鏈、掛以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攜犬進入超市、商場(店)、商業街區、金融經營場所、賓館、飯店、景區、公園、公共綠地、機關、學校、幼兒園、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機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養犬者不得攜犬只進入活動區域;
(五)禁止攜犬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人力三輪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者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電梯運行的高峰時間;
(九)單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栓養或者圈養,不得外出遛犬;
(十)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攜犬進入本條第(三)、(四)、(五)項規定場所、區域的,管理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開辦為犬類服務的診療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場所,經市畜牧獸醫管理局審核批準,并取得市畜牧獸醫管理局頒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領取動物診療許可證后應向市工商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犬只診療活動。
經營犬只,應當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向市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犬只出售前必須經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并取得免疫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三)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第二十條 禁止在城市區域內設辦犬只養殖場。
第二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根據過錯行為的實際情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立即送交市公安局設立的犬類留驗所,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會同市公安局依法采取處置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疫情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相互通報疫情,及時采取緊急防疫措施。
第二十三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犬尸運至城市區域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市環衛局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處遺棄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染疫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養犬者應當報告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按規定處理,嚴禁隨處遺棄。
無主犬尸由市公安局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犬類管理收費標準按照市發改委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嘉峪關市城市養犬證》,擅自養犬造成犬只傷人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無牽領人、無犬鏈約束、不佩帶有效犬牌的戶外犬只,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攜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市城建管理監察支隊責令攜犬人當場清除,并可處5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犬只免疫證明的,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免疫證明和犬牌,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代作處理,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因違法被暫扣的犬只,由市公安局在犬類留驗所予以寄養,養犬者應交納犬只寄養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依法核定。
養犬人應在犬只被暫扣七日內攜帶犬只有效證件或補辦有效證件,到市公安局犬類留驗所領取犬只;逾期未領取的,由市公安局犬類留驗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佩帶有效犬牌且無人牽領的戶外犬只視為野犬,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構成治安處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從事犬只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后自動失效。
篇2: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養犬管理辦法
本文提要:養犬管理實行限管結合、免疫登記、分類管理、注重服務的原則。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鎮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限管結合、免疫登記、分類管理、注重服務的原則。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鎮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四條 養犬管理堅持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相結合。
第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獸醫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養犬檢疫、防疫、登記、年檢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維護社會治安。
區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監管,查處無照售犬行為。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并負責對違法、違規攜犬、遛犬出戶等行為以及流浪犬進行查處。(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七條 區獸醫部門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流浪犬、無主犬、被沒收的犬。
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3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逾期后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無主犬進行處理,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處理。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不得養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飼養軍犬、警犬、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表演犬,須經區公安部門批準;重點養犬管理區,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養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區公安部門會同區獸醫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有效身份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獨戶房屋。
第十條 養犬管理實行檢疫、防疫、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單位養犬登記,應持本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先到區公安部門辦理批準、備案;然后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最后持本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區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在區獸醫部門申領、辦理單位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個人養犬登記,應先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最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同意在轄區內養犬證明、區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在區獸醫部門申領、辦理個人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申請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區獸醫部門予以辦理,發予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一犬一證。
養犬登記每年年檢一次。年檢時,養犬單位和個人持有效的養犬登記證,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重新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在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后,區獸醫部門辦理年檢。
養犬登記證、犬牌,由區獸醫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養犬登記證或犬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區獸醫部門申請補辦。
以上出證、檢查、免疫、年檢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養犬人居住地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先到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持原養犬登記證、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轄區同意養犬證明,到區獸醫部門辦理養犬備案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自犬轉讓15日內,先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持原養犬登記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轄區同意養犬證明,到區獸醫部門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對準養犬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對其進行免疫、轉讓。
犬轉讓、死亡、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第十二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等犬類經營活動,應選址于區規劃部門允許的范圍內,并經區獸醫部門審核同意后(獲動物防疫合格證),到區工商部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獲營業執照),方可進行。對舉辦犬展覽等大型活動,應事先到區公安部門批準、備案。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托幼園所、醫院、市場、商店、飯店、展覽館、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浴池、游樂場、候車(機)室、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出租車司機可以拒載;
(三)攜犬出戶時,為犬束犬鏈、掛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重點養犬管理區內遛犬出戶要避開人群聚集地和人流高峰期,每天8點至18點禁止遛犬出戶;
(四)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確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必須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五)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噪聲擾民,不得驚嚇他人,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不得斗犬、棄犬。
第十四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單位或養犬人應及時將其送到區獸醫部門進行檢疫;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病等疫病時,應及時向區獸醫部門報告。
區獸醫部門對狂犬病等疫情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控,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應依法采取撲殺等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犬傷害他人,養犬人應立即將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責任,并及時將傷人犬送到區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吊銷養犬證件、沒收犬只、罰款、拘留等。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
(三)有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獸醫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
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
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限制養犬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總量控制,禁限結合,嚴格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畜牧、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和歷城區的洪家樓鎮、華山鎮、王舍人鎮、大橋鎮和十六里河鎮為限制養犬地區。本市其他地區的城鎮,可以參照限制養犬地區的規定管理。
限制養犬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公安局會同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條 限制養犬地區實行養犬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在單位集體宿舍內不得養犬。
限制養犬地區內除科研、警衛等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養大型犬、烈性犬。
許可養的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長期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戶居住。
第八條 限制養犬地區個人養犬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屬)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單位養犬的,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由市公安局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在限制養犬地區已經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個人經批準養犬的,每戶只準養一只。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養犬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以書面答復。
第十條 經批準養犬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一日內,攜犬到市畜牧部門指定的地點對犬進行檢查,注射狂犬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并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許可證》,領取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注冊一次。注冊時,養犬人應當出具《犬類免疫證》。
第十一條 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養犬的每只犬應當繳納登記費四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