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2012年)

7466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發〔20**〕2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武有關單位:

  《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國家、省上有關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搶險救災、臨時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三條 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切實保證工程的建設質量。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分別作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分別作為承擔工程相應內容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工程建設過程和使用期內,對所負責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的相關規定,做到先勘察、后設計,再進行施工圖審查。根據工程招標投標的規定,依法確定勘察、設計單位,并及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嚴格招投標程序,合理確定工程的造價和工期。其中,建設工期不得低于定額工期的80%,監理費用的計取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的相關規定,工程款和監理費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工程質量責任制公示欄,向社會和公眾公示該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施工技術質量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姓名、職務、職稱、執業資格及本人5寸近期彩色照片。

  第八條 承擔工程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選派符合工程質量和行業要求的項目經理、施工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施工管理機構和監理機構。

  第九條 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保證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在崗,監理單位應當保證總監理工程師、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崗,不得超越規定要求承擔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制定監理工作細則,做到執行制度到位、旁站監理到位。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檢測制度,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所用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和使用實行質量責任制,誰采購、誰使用,誰對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嚴格建設工程現場質量管理,加強進場建材檢驗試驗、混凝土養護、幾何尺寸、標高控制等質量典型問題的防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對工程進行專項驗收和階段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在前一階段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程施工。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設置工程質量永久性標牌,標牌應載明工程名稱、開工竣工日期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工程交付使用后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構,配備足夠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保證工程質量監督經費。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責任制,確定每項工程的責任監督人員,做到責任明確、工作有序、資料完整、監督有力。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每月對在建工程質量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組織督查組對工程質量進行督查,對查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對實體工程質量及相關人員到位情況、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及運行、工程建設與資料整編同步進行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采用檢測儀器設備對結構構件的強度、幾何尺寸等進行檢測,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工程質量暗訪制度。暗訪由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暗訪采取突擊檢查的方式進行,暗訪人員隨機抽調。暗訪的重點是施工和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情況和實體工程質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查縣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并負責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工作。各類園區、鎮、村的工程均由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安全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對驗收組織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質量有缺陷、有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情形和技術資料有明顯問題的工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確定的檔案保管者提交工程檔案資料,并將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文件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在工程建設中違反強制性標準、質量問題突出的,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掛牌督辦,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及監管部門進行約談。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質量優良,受到國家和省級表彰的工程項目單位和個人,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分別確定本行業工程建設中和投入使用后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及時受理群眾反映的質量問題。

  第二十八條 在工程建設中,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工程監管中,因監管責任不落實、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1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已于20**年8月23日經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稒z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ǘ┕ど虪I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ㄈ┡c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饕獧z測儀器、設備清單;

 ?。ㄎ澹┘夹g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z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ㄒ唬┏鲑Y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ǘ┺D包檢測業務的;

 ?。ㄈ┩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ㄋ模┪窗凑諊矣嘘P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ㄎ澹﹤卧鞕z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穹媳巨k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ǘ┦欠癯鲑Y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ㄈ┦欠裼型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ㄋ模┦欠癜匆幎ㄔ跈z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ㄎ澹z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x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髾z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ㄈ┙M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ㄋ模┌l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鲑Y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ǘ┩扛?、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ㄈ┦褂貌环蠗l件的檢測人員的;

 ?。ㄋ模┪窗匆幎ㄉ蠄蟀l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ㄎ澹┪窗匆幎ㄔ跈z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窗凑諊矣嘘P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ㄆ撸n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ò耍┺D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形慈〉孟鄳Y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ǘ┟魇净虬凳緳z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ㄈ┡撟骷偎蜋z試樣的。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ㄈΨ戏ǘl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ㄎ澹┎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

 ?。ㄒ唬┑鼗A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ǘ┲黧w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ㄈ┙ㄖ粔こ虣z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ㄋ模╀摻Y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測

 ?。ㄒ唬┧辔锢砹W性能檢驗;

 ?。ǘ╀摻睿ê附优c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ㄈ┥?、石常規檢驗;

 ?。ㄋ模┗炷?、砂漿強度檢驗;

 ?。ㄎ澹┖喴淄凉ぴ囼?;

 ?。┗炷翐郊觿z驗;

 ?。ㄆ撸╊A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ò耍r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m棛z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ǘ┧暾垯z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ㄈ┯匈|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ㄋ模┯蟹祥_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ㄎ澹┯薪∪募夹g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鼗A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ǘ┲黧w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ㄈ┙ㄖ粔こ虣z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ㄋ模╀摻Y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邊遠的縣(區)可不少于2人。

篇3: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修)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257號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全市范圍內的地鐵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m.airporthotelslisboa.com。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全市范圍內的地鐵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接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必須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到質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施工圖紙及其審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情況;

  (四)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監理單位監理規劃;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質量監督書。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當在發出質量監督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組人員名單,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發送至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

  第十條 質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工程驗收的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第十一條 質監機構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二)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未肢解發包或違法分包;

  (三)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可以不實施監理的,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質監機構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范圍相符,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注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及設計文件完整、規范、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齊全;

  (三)負責在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不得強行指定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施工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

  (二)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并持證上崗;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檢驗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驗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

  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質監機構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監理質量制度和監理計劃;

  (二)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落實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

  (四)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設計文件的規定,采取現場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五)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六)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發生質量事故的,應及時組織處理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七)監理日記、監理檔案真實、完整;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質監機構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有健全完備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測檔案;

  (三)檢測內容和方法合法、規范;

  (四)在檢測中發現有涉及影響結構安全的,應按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報告;

  (五)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規范、準確、真實;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檢查機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采取定點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

  (一)對各方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實體質量進行現場實物抽查;

  (三)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四)對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拌和料質量進行抽查;

  (五)對見證取樣送檢及結構實體檢驗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六)監督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 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監督,重點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驗評結果及竣工資料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質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或實體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實際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并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監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和委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檢查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驗收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認,質監機構負責人審簽,并加蓋質監機構的公章。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投訴和處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法行使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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