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2014年)

1227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年10月16日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等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應當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并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發現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2014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年10月16日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等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應當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并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發現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仁壽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2017)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

  《仁壽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2月22日

  仁壽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和《四川省公共設施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全縣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移交、維護、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概念

  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企業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統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消火栓”)。

  第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

  縣公安局是本縣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公安消防大隊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住建、規劃、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房管、財政、供排水公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規劃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務、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市政消火栓建設征詢縣公安消防大隊及縣供排水公司的意見。

  第六條 建設責任

  縣住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鄉鎮、園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h供排水公司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供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七條 建設和質量標準

  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地區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 備案、審查、驗收、移交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區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及縣供排水公司審查;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公安消防大隊及縣供排水公司申請驗收,并將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及縣供排水公司備案,驗收后移交給縣供排水公司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 使用規定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條 臨時使用手續

  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向縣供排水公司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手續后方可使用,并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要求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維護單位

  縣城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由縣供排水公司負責維護和保養。

  其他鄉鎮市政消火栓由各鄉鎮、園區負責維護和保養,縣供排水公司負責指導。

  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消火栓的保養維護;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養維護;其他場所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所在場所消火栓的保養維護。

  各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或接到社會公眾反映消火栓損壞的情況,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 維護要求

  (一)消火栓的檢查、維修、保養等要做好工作臺賬,向縣公安消防大隊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基礎資料;

  (二)每季度對消火栓進行一次試水,重大節日或者慶?;顒又皯攲iT檢查一次,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三)保證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完整、油漆光亮、無漏水銹蝕等現象;

  (四)接到消火栓丟失、損毀的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專人進行修復,并將修復情況向縣公安消防大隊報告;

  (五)消防供水管網出現大范圍停水或低壓供水時,供水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縣公安消防大隊。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縣公安消防大隊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對違法使用消火栓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協助縣供排水公司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縣供排水公司或所屬鄉鎮、園區報告,并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第十五條 拆遷規定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向縣供排水公司申請并在縣公安消防大隊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經費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修、維護及保養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各單位自行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禁止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通知縣供排水公司,同時報告縣公安消防大隊。

  禁止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

  第十八條 違反審核、備案規定的處罰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及縣供排水公司審查、備案或者未經驗收的,由縣公安消防大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臨時使用規定的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縣公安消防大隊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按照管理條例補繳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費。

  第二十條 不履行維護保養責任的處罰

  維護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的,由縣公安消防大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禁止規定的處罰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的,由縣公安消防大隊責令恢復和改正,損壞消火栓的應當賠償損失并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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