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加強蘭州市近郊四區物業收費標準管理的實施意見(2013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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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蘭州市近郊四區物業收費標準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蘭政辦發【20**】1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

  《加強蘭州市近郊四區物業收費標準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5月30日

  加強蘭州市近郊四區物業收費標準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認真落實全市物業管理服務年活動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提出的物業管理要做到下沉管理職能要求,靠實縣區責任,建立“兩級政府、四級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街道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方協商服務機制,快速處理物業服務糾紛的具體部署,進一步加強蘭州市近郊四區物業收費標準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年底,全市共有物業企業580家,按物業企業資質等級分類,其中一級物業企業5家、二級物業企業23家、三級物業企業552家。我市物業企業占全省物業企業總數50%。物業托管面積達到6480萬平方米,從業人員約3萬余人,服務對象約220萬人。根據有關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一、二級物業企業由省發改委管理,遠郊三縣一區三級的物業企業由所在縣區價格部門管理,近郊四區三級物業企業由市物價局直接管理。

  二、存在問題

  近郊四區是我市的主城區,也是我市物業企業和服務對象相對集中的地區。目前實行的“兩級政府、一級管理”的物業收費標準管理模式(即:物業企業直接到市物價局申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核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權責過于集中,區價格部門和街道社區不能參與管理;信息不對稱,物業收費標準作為重要的民生價格的確定,區價格部門和街道社區不知情;基層工作無“抓手”,區價格部門和街道社區對物業企業無約束手段;矛盾相對集中,物業收費管理中的矛盾由市物價局直接處理,雖盡力辦理,但工作結果不夠理想。

  三、政策規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街道和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省發改委《甘肅省定價目錄》(20**年)規定:蘭州市主城區具備三級物業企業資質的物業收費標準核定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制定的《蘭州市物業管理規定》明確指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組織、指導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處理物業管理糾紛。社區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4月22日召開的全市物業管理服務年活動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明確要求: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行“兩級政府、四級管理”的物業管理模式,市級組建物業管理辦公室,縣區設立相應機構,街道設立社會事務管理站,社區設立物業管理員,形成逐級管理、層層負責的物業管理新體系。

  四、具體辦法

  根據國務院和省上有關規定和市政府的具體部署,為了保證全市物業管理服務年活動的順利進行,為了建立全市物業收費標準管理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區價格部門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對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和物業企業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市政府決定,向近郊四區(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適當下放物業收費標準的管理職能,適當提高物業企業申報物業收費標準的條件,具體辦法如下:

  (一)對已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具備三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區上初審、市上備案。1、區物價局負責初審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提出可否備案的具體意見。2、街道和社區負責指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收費標準的形成是否公開、透明,服務內容是否到位,并提出是否同意備案的具體意見。3、市物價局負責審核物業企業申報資料和區上初審的意見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是否同意備案的具體意見,若同意備案擬發批復文件,并核發《甘肅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若不同意備案,必須依據規定做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物業企業。

  (二)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含前期物業)的小區具有三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實行區上初審、市上核定。1、區物價局負責審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2、街道和社區負責監督業主或業主代表與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開發企業與物業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公開透明,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具體意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要調整物業收費標準,街道、社區要指導物業小區召開業主代表會議或采取其它科學方法征求業主的意見,必要時協調參與成本監審工作,討論物業收費標準的調整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調整收費標準的意見。3、市物價局負責審核物業企業申報資料和區上的初審意見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是否同意核定的具體意見,若同意核定收費標準擬發批復文件,并核發《甘肅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若不同意核定,必須依據規定做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物業企業。

  五、工作要求

  (一)近郊四區政府要加強對物業收費標準管理工作的領導。要協調物價部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和街道社區加強對所在轄區物業企業的指導和監督。要下沉工作重心,盡快建立街道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三位一體的物業糾紛快速協商服務機制,落實下放職責,使物業收費標準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近郊四區物價部門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牽頭對物業收費標準的管理和日常監督,及時辦理物業企業申報收費標準的初審工作,協調或配合街道社區快速處理物業收費糾紛和矛盾,及時辦理市上轉辦和直接受理的有關投訴舉報事宜。

  (三)近郊四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要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代表的工作指導,加強對物業企業收費行為的監督,定期聽取小區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協調物業企業整改或答復。

  (四)市物價局要加強對全市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加強對新形勢下物業收費標準工作調查和研究,積極協調區上做好物業收費標準日常監督,積極協調區上快速處理物業服務收費糾紛和矛盾。及時辦理物業企業收費申請的備案和核定。本實施意見自20**年7月1日起執行。

篇2: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作業程序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作業程序

  一、目的

  規范服務費用的收繳工作,確保如數、及時、安全的收回各項費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部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各項有償服務費的收繳工作。

  三、職責

  1、出納員或收費員負責按本程序辦理各項費用的銀行托收及現金收取工作。

  2、各部門主管負責對本部門相關有償服務項目計費與審核。

  3、財務部會計負責對各項有償服務費用的計算及填制收費通知單。

  4、服務處管理員負責通知單的派發及催繳工作。

  5、財務部主管負責費用收繳工作的監督。

  四、程序要點

  1、費用收取的范圍

  (1)管理服務費。

  (2)機電維修、清潔、綠化等各項特約服務費。

  (3)代收代繳的水、電、煤氣、電話等費用。

  (4)兼營的餐飲、娛樂等各項服務費。

  (5)其他各項多種經營服務費用。

  2、滯納金的計算方法

  (1)對每月銀行的第二次托收未果,也未到物業部用現金交納管理服務費的住戶,公司財務部應自每月一日起按1‰計收期滯納金。

  (2)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本金×(1+1‰)n(n為滯納天數)。

  3、管理費的收繳

  (1)管理費的收取標準:(僅供參考)

  A、多層帶電梯:1.20元/月/平方米;

  B、多層不帶電梯:1.00元/月/平方米;

  C、別墅:3.00元/月/平方米;

  D、商鋪:3.00元/月/平方米~15.00元/月/平方米;

  E、寫字樓:3.00元/月/平方米;

  F、公寓:1.20元/月/平方米。

  (2)管理費的收繳程序:

  A、公司財務部從業主入伙之日起計收管理費。業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個月內未來辦理入伙手續的應視入伙,開始計收管理費;

  B、財務部會計每月20日前應根據業主資料編制下月《應收管理費用明細表》,內容包括:編號、房號、業主姓名、房屋面積、管理費標準、應收金額、上月欠費、滯納金、本月應收等;

  C、財務部會計將《應收費用明細表》于每月20日報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如有差錯,應及時更正;如無疑問,財務部主管在財務審核欄內答署姓名、日期;

  D、財務部主管應在22日前將審核無誤的《應收管理費明細表》交財務部會計填寫《收費通知單》;

  E、財務部會計應在每月25日前將填寫完整的《收費通知單》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有誤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的,財務部主管在《收費通知單》上加蓋財務專用章;

  F、財務部主管在每月28日前將有效的《收費通知單》交公共事務部管理員派發;

  G、公共事務部的管理員根據住戶資料填寫信封,裝入《收費通知單》,視住戶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派發方式:

  --需要直接送達的,管理員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送交住戶家中,并請住戶簽收;

  --如住戶家中無人接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送進住戶信箱;

  --需要郵寄的,管理員應貼足郵資,并在兩個工作日內到郵局發送。

  H、公共事務管理員應詳細的記錄《收費通知單》的派發情況;

  Y、出納員根據《應收管理費收繳明細表》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在銀行規定的托收日期前一日送交開戶行;

  J、出納員在銀行每次托收后的兩日內到銀行讀取已托收數據,并根據托收情況向已全額托收的業主出具加蓋“轉賬收訖”章的有效收款收據;

  K、未辦理銀行托收的業主管理費,由業主到公司財務部用現金支付。出納員在收取業主用現金交納的管理費時應按《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收??;

  L、出納員應于規定收費日后的五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后的應在財務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后交財務部會計;

  M、財務部會計將已全額收回的管理費用按《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對未能收取的費用,應在銀行第一次托收后的3日內根據欠費資料填寫《管理費用催繳通知單》;

  N、《管理費用催繳通知單》經財務部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交公共事務部在3日內派發;

  O、公共事務部原則上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催繳通知單送交住戶或其家人的手中,并讓接收人在回執上簽收;特殊情況無法找到住戶及其家人的,應將催繳通知單用郵寄的方法寄交住戶;

  P、公共事務部應做好送達、郵寄的派發記錄,保管好住戶簽收的回執,并將派發情況向部門主管匯報。

  4、有償服務費用的收繳

  (1)機電處、服務處等處的工作人員在為住戶提供各項有償服務時,應根據相關服務的收費標準計費,并請住戶對服務項目進行驗收,在服務單上簽字確認。

  (2)各部門主管應根據用戶簽字后的服務單對本部門員工計費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在部門審核欄內簽名確認。

  (3)各部門主管應在每月25日前將服務單匯總后交財務部會計。

  (4)財務部會計應在每兩個工作日內根據《服務單》上的相關記錄填寫《收費通知單》。

  (5)財務部會計應在28日前將《收費通知單》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業主派發。

  (6)委托銀行代收的,出納員應于銀行每次托收后的兩日內,到銀行抄錄收繳數據,出納員按照《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7)出納員在規定交費期限后的三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負責人。

  (8)財務部主管對費用收繳明細表進行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的,對已交納的費用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尚未交納的費用,按照《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水、電、煤氣、電話費用的代收代繳

  (1)對已辦理銀行劃賬手續的住戶,出納員應及時到銀行抄錄托收記錄。

  (2)對未辦理銀行劃賬,需用現金代繳的住戶,出納員應在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或電信局等相關部門規定的交費日期到相關單位去交納相關費用。

  (3)財務會計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收費單據,填制《收款通知單》。

  (4)收款通知單經財務部主管審核,如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如無疑問,加蓋財務專用章后交公共事務部有關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后業主派發。

  (5)住戶用現金繳交水、電、煤氣、電話費用時,出納員在向住戶提供供水、供電、煤氣、電信等公司的收費憑據的同時,還應按《現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向住戶開具收款收據。

  (6)出納員在應規定交費日后的3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負責人。

  (7)經審核,如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并予以更正;如經審核無誤的,對已如數收回的費用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對尚未收回的費用,按照《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相關的催繳工作。

  6、兼營的餐飲、娛樂等服務費用的收繳

  (1)餐飲、娛樂部門的服務員應在客房消費時開具消費項目清單(四聯)。

  (2)該部門的收費員應根據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對消費明細單上的消費項目進行準確計費、收費。

  (3)收費員應于每日下午3時前將當日(前日下午3時~當日下午3時)的收取的賬款項填制收款清單,交財務部出納員處;收費員同時應將消費清單的財務聯交財務會計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每月31日,收費員應將當月1日~31日的收入明細匯總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如經審核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應根據《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7、費用收繳資料的保管

  (1)財務會計應于每月末將費用收繳資料匯總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

  (2)財務部經理經審核存有疑問應責令會計及時更正;如無疑問應將收費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8、管理服務費用收繳率原則上應達到98%,費用收繳的情況作為公共事務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五、記錄

  1、《收費通知單》

  2、《費用催繳通知單》

  3、《應收管理費用明細表》

  4、《消費項目清單》

  5、《費用收繳明細》

  六、相關支持性文件

  1、《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2、《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3、《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4、《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

篇3:物業公司服務收費標準規程

  物業公司服務收費標準規程

  1.0目的

  規范服務費用的收繳工作,確保如數、及時、安全地收回各項費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各項有償服務費的收繳工作。

  3.0職責

  3.1財務部收費員負責按本規程辦理各項費用的銀行托收及現金收取工作。

  3.2各部門主管負責對本部門相關有償服務項目計費與審核。

  3.3財務部負責各項有償服務費用的計算及填制收費通知單。

  3.4管理部管理員負責通知單的派發及催繳工作。

  3.5財務部主管負責費用收繳工作的監督。

  4.0程序要點

  4.1費用收取的范圍。

  4.1.1管理服務費。

  4.1.2家庭維修、清潔、綠化等各項特約服務費。

  4.1.3代收代繳的水、二次供水費用。

  4.1.4家政服務費用。

  4.1.5其他各項多種經營服務費用。

  4.1.6停車費用。

  4.2管理費的收繳。

  4.2.1管理費的收取標準:(含電梯費、公用水、電費)

  a)住宅:0.9元/㎡·月

  b)園區內非住宅:1.5元/㎡·月

  c)園區外非住宅:1.2元/㎡·月

  d)停車庫:1.5元/㎡·月

  e)空置房按相應標準的50%收取。

  4.2.2管理費的收繳程序。

  a)公司財務部從20**年9月1日起開始計收物管費。

  b)收費員每月17日應根據業主資料以樓宇為單位編制當月《應收費用明細表》,內容包括:編號、房號、業主姓名、費用項目、應收金額等。有特殊要求或情況時,以房屋為單位打印《繳費通知單》。

  c)會計應在18日將有效的《應收費用明細表》或《繳費通知單》交管理員派發。

  d)《應收費用明細表》由管理員直接發到樓宇工作人員處,以便業主查詢?!独U費通知單》由管理員根據住戶資料裝入信封,視住戶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派發方式:

  --需要直接送達的,管理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送交住戶家中,并請住戶簽收;

  --如住戶家中無人接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送進住戶信箱;

  --需要郵寄的,管理員應貼足郵資,并在2個工作日內到郵局發送。

  e)辦理銀行托收的業主的費用由出納根據《應收費用明細表》以不同的銀行為單位填制《委托收款明細表》,在銀行規定的托收日期前一日送交開戶行。

  f)出納在銀行每次托收后的2日內到銀行讀取已托收數據,并根據托收情況向已全額托收的業主資料交收費員出具收款收據。對未能收取的費用應填寫《代扣失敗通知單》交管理員派發。

  g)對未辦理銀行托收的業主的費用,由業主到公司收費室用現金支付。收費員在收取業主用現金交納的費用時應按《現金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收取。

  h)收費期結束后,有特殊要求或情況時,應根據欠費情況以房屋為單位打印《欠費通知單》?!肚焚M通知單》經財務部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公司章,交管理員在3日內派發。

  i)管理員原則上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欠費通知單》送交住戶或其家人的手中,并讓接收人在回執上簽收;特殊情況無法找到住戶及其家人的,應將《欠費通知單》用郵寄的方法寄交住戶。

  j)管理員應做好各類通知單送達、郵寄的派發記錄,保管好住戶簽收的回執,并將派發情況向部門主管匯報。

  4.4費用收繳資料的保管。

  4.4.1會計應將每筆費用收繳資料匯總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

  4.4.2財務部主管經審核存有疑問應責令會計及時更正;如無疑問應將收費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4.3本規程的執行情況作為財務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4.4.4管理服務費用收繳率原則上應達到98%,費用收繳的情況作為管理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5.0記錄

  5.1《繳費通知單》。

  5.2《欠費通知單》。

  5.3《應收費用明細表》。

  5.4《委托收款明細表》。

  5.5《代扣失敗通知單》。

  6.0相關支持性文件

  6.1《現金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2《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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