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蕭價[20**]19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杭州市蕭山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蕭價〔20**〕36號)實施三年多以來,對規范我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物業服務成本明顯上升,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出現了困難,為保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可持續發展,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區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
收費等級 基準收費標準(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有電梯住宅 無電梯住宅
甲級 1.60 1.20
乙級 1.30 0.90
丙級 1.00 0.60
丁級 0.80 0.40
上述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20%;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電費。
二、普通住宅小區開發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其收費標準必須符合我區前期普通住宅的相關規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方案中明確。
三、調整住宅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80(含)平方米以下為2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為35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為450元;200平方米-260(含)平方米為600元;260平方米以上協商收取。
四、本通知下發前已批復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及已收取裝飾裝修清運費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后,其他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政策仍按《杭州市蕭山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蕭價〔20**〕36號)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
杭州市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3月17日
篇2:杭州市蕭山區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蕭價[20**]19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杭州市蕭山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蕭價〔20**〕36號)實施三年多以來,對規范我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物業服務成本明顯上升,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出現了困難,為保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可持續發展,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區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
收費等級 基準收費標準(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有電梯住宅 無電梯住宅
甲級 1.60 1.20
乙級 1.30 0.90
丙級 1.00 0.60
丁級 0.80 0.40
上述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20%;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電費。
二、普通住宅小區開發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其收費標準必須符合我區前期普通住宅的相關規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方案中明確。
三、調整住宅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80(含)平方米以下為2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為35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為450元;200平方米-260(含)平方米為600元;260平方米以上協商收取。
四、本通知下發前已批復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及已收取裝飾裝修清運費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后,其他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政策仍按《杭州市蕭山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蕭價〔20**〕36號)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
杭州市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3月17日
篇3:關于調整杭州市區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2017)
杭州市關于調整杭州市區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杭價服〔20**〕14號
各區、縣(市)物價局、住建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和杭州市物價局杭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可持續發展,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經研究,決定調整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除外)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有電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甲級2.20元,乙級1.70元,丙級1.25元,丁級0.95元;無電梯住宅甲級1.80元,乙級1.30元,丙級0.95元,丁級0.75元。
二、具體收費標準可在25%幅度內確定;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能耗費。能耗費可以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按包干列支,也可以按實向業主另行分攤。
三、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丙級收費標準。
四、其他相關物業服務的政策仍按《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68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物價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