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關于調整杭州市區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杭價服〔20**〕14號
各區、縣(市)物價局、住建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和杭州市物價局杭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可持續發展,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經研究,決定調整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除外)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有電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甲級2.20元,乙級1.70元,丙級1.25元,丁級0.95元;無電梯住宅甲級1.80元,乙級1.30元,丙級0.95元,丁級0.75元。
二、具體收費標準可在25%幅度內確定;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能耗費。能耗費可以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按包干列支,也可以按實向業主另行分攤。
三、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丙級收費標準。
四、其他相關物業服務的政策仍按《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68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物價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2月15日
篇2:上海市調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2013年)
上海市關于調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全文)
滬房管物〔20**〕385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區縣物價局、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大會:
為了加強公有住宅售后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根據《關于調整公有住宅售后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滬房管規范物〔20**〕29號)明確的用三年時間,通過逐年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逐步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物業服務實際運營成本接軌的工作要求,現就公有住宅售后小區中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標準(20**年度)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未組建業主大會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區
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管理費、保潔費和保安費按照不同戶型執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多層住宅管理費每戶每月7-11元,高層住宅管理費每戶每月8-14元。
保潔費每戶每月7-11元。
保安費每戶每月11-19元。
各戶型具體收費標準(元/月-戶)如下:
小套戶型包含一室戶、一室半、一室一廳和一室二廳等戶型;中套戶型包含二室、二室半、二室一廳和二室二廳等戶型;大套戶型包含三室、三室半、三室一廳、三室兩廳及以上戶型。
配備電梯的住宅電梯、水泵運行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5元。其中,房屋業主直接支付0.15元,從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中列支0.40元。
綠化養護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除配備電梯住宅的電梯和水泵外)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費用均在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中列支。
調整后的公有住宅售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已組建業主大會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區
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管理、保潔和保安等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標準超出《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區物業服務標準》的,相關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應提高。
三、其他事項
公有住宅承租人應當按照本小區公有住宅售后房屋保潔費和保安費收費標準,交納保潔費和保安費。
公有住宅售后小區物業收費標準調整程序等其他相關事項,按照《關于調整公有住宅售后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滬房管規范物〔20**〕2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物價局
20**年11月22日
篇3:杭州市蕭山區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蕭價[20**]19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杭州市蕭山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蕭價〔20**〕36號)實施三年多以來,對規范我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物業服務成本明顯上升,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出現了困難,為保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可持續發展,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區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
收費等級 基準收費標準(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有電梯住宅 無電梯住宅
甲級 1.60 1.20
乙級 1.30 0.90
丙級 1.00 0.60
丁級 0.80 0.40
上述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20%;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電費。
二、普通住宅小區開發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其收費標準必須符合我區前期普通住宅的相關規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方案中明確。
三、調整住宅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80(含)平方米以下為2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為35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為450元;200平方米-260(含)平方米為600元;260平方米以上協商收取。
四、本通知下發前已批復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及已收取裝飾裝修清運費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后,其他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政策仍按《杭州市蕭山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蕭價〔20**〕36號)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
杭州市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