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巾幗文明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巾幗建功”活動,規范“巾幗文明崗”管理,促進我省“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深入持久、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廣大婦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巾幗文明崗”是“巾幗建功”活動的一個重要載體,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以提高城鄉婦女素質和塑造女性形象為目標,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社會化管理為手段,以倡導職業文明、提高崗位技能和弘揚企業文化為核心,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統領,圍繞“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推動婦女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引導廣大婦女恪盡職守、愛崗敬業、遵紀守法、文明從業、開拓創新、團結奮進,為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多做貢獻。
第四條 “巾幗文明崗”是以婦女為主體,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充分體現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業績的先進集體。
第五條 “巾幗建功”標兵具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業務技能熟練,有奉獻精神,在“巾幗建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女性。
第六條 浙江省內符合創崗條件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業市場、社區、農村等以婦女為主體的集體(班、組、隊、站、所)和崗位(崗、柜、店、臺)均可參加“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
第二章 創建基本要求
第七條 崗位中女性人數占50%以上,而且崗位主要負責人為女性。除專業市場等特殊領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體。
第八條 領導重視,組織健全。創建工作納入單位整體工作安排,明確創建目標,為創建活動提供必須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并有創建領導小組,有專人負責。
第九條 崗位成員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技能熟練,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發揚“四自”精神,努力學習,奮發進取,有獲得崗位能手、服務明星和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的先進個人。
第十條 工作場所標識明顯。有便民的服務設施,完善的服務功能。工作環境保持整潔、美觀,辦公用品擺放有序。
第十一條 崗位文化建設突出。有明顯的創崗標志、統一的服務理念、公開的服務承諾,并經常組織員工開展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為主題的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創建活動成效顯著。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高效的團隊,在本系統或行業中有較強的影響力,輻射帶動作用好。
第十三條 工作創新,業績一流。各項任務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有創新,服務有亮點,社會評價好。
第十四條 管理制度科學規范。有切實可行的創建目標和計劃,有根據本系統和行業工作特點的考核內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五條 品牌建設意識較強。能借助網絡信息化平臺展示“巾幗文明崗”風采和建立電子臺帳提升創建水準。
第十六條 學習培訓制度完善。各創建集體要有學習培訓計劃,各地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要將培訓交流納入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社會責任意識強?!敖韼轿拿鲘彙币跇嫿ê椭C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省級以上先進集體要建立“崗區” 聯創機制或“崗村”結對聯系制度?!敖韼轿拿鲘彙背蓡T將以巾幗志愿者身份積極參加各類志愿活動。
第三章 申報認定 表彰激勵
第十八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申報制。原則上,申報上一級“巾幗文明崗”,應先獲得下一級榮譽稱號一年以上。遇特殊情況可臨時申報,臨時命名。
申報程序:創建單位必須在第一季度向當地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提出申報目標,協調小組辦公室在申報基礎上對創建集體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核評議,最后認定表彰。
第十九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每年申報、考核、認定、授牌一次。由各市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及省級部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確定申報集體并填寫《巾幗文明崗申報表》,省巾幗建功和雙學雙比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集體統一進行認定授牌。
第二十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屬地分級命名授牌。全國“巾幗文明崗”由全國“巾幗建功”活動領導小組命名授牌,省“巾幗文明崗”由省巾幗建功和雙學雙比活動協調小組命名授牌,依次類推。
第二十一條 由省級部門推薦申報的“巾幗文明崗”,被推薦集體若為市、縣(市、區)級單位,須到當地市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加蓋公章并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和管理,嚴把質量關,確保申報認定、命名表彰的“巾幗文明崗”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能帶動更多的集體參與創建。
第二十三條 “巾幗文明崗”考核要認真全面。一要聽取申報單位創建領導小組工作匯報;二要實地查看崗位文化建設、臺帳管理、服務質量、現場情況和網絡建設;三要了解社會公眾對創建成效的評價;四要對申報集體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巾幗文明崗”認定實行公示制。省級以上“巾幗文明崗”公示由省巾幗建功和雙學雙比活動協調小組在網絡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第二十五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要有激勵機制。創建單位對獲得“巾幗文明崗”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崗位成員應有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并借助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文明崗及其成員的先進經驗和典型事跡。
第二十六條 “巾幗文明崗”負責人和“巾幗建功”標兵要列入本單位干部培養的重點對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她們提供學習深造、鍛煉提高的機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職晉級,使“巾幗文明崗”真正成為培養選拔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四章 監督 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掛牌制度。省兩項活動協調小組對認定的“巾幗文明崗”以文件形式命名表彰,并授予省“巾幗文明崗”獎牌。凡獲此榮譽稱號的集體應將獎牌懸掛在崗位現場的醒目位置或榮譽陳列室。
第二十八條 “巾幗文明崗”要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投訴渠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工作應持續有效開展,授牌后要繼續開展自我測查、定期檢查、同級互查工作,加大對“巾幗文明崗”日常監督和動態管理的力度。
第三十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分級管理和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巾幗文明崗”由省兩項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各市協調小組及省級相關部門協助管理。行業或系統認定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當地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協助并備案。
第三十一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省級以上“巾幗文明崗”須每年向當地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提交一份年終總結匯報材料,省兩項活動協調小組每兩年要在檢查的基礎上對符合創建要求的集體下發繼續保留其榮譽稱號的文件。
第三十二條 各市要協助做好督查管理工作。對督查中發現創建工作不達標者,出示黃牌警告,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達標的,應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巾幗文明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查證核實,由授牌單位取消其榮譽稱號。
1、崗位成員有違法違紀現象的;
2、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發生嚴重責任事故的;
3、在文明單位評比、行風檢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體暴光或群眾舉報,情況屬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6、因單位撤并,已不具備創建條件的,視為自動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巾幗文明示范崗”更名為“巾幗文明崗”。
第三十五條 省“巾幗文明崗”牌匾由省巾幗建功和雙學雙比活動協調小組統一制作,規格為:長55cm、寬40 cm、凸型。市、縣(區、市)級“巾幗文明崗”牌匾規格不得超過省級規格。
第三十六條 各地、各行業和部門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限,屬省巾幗建功和雙學雙比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年10月下發的《浙江省“巾幗文明示范崗”管理辦法》(浙巾雙協[20**]7號)同時廢止。
篇2:博物館巾幗文明崗創建目標和措施
博物館巾幗文明崗創建目標和創建措施
一、創建目標:
在“巾幗文明崗”的創建活動中,宣教部女職工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接待服務的中心工作,立足實際,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加強自己的業務能力,提高自身素質,培養適應gg開放的創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塑造奮發向上的講解員形象,向社會展示當代女性的精神面貌和敬業意識。
二、創建措施:
1、加強政治學習,提高道德修養;
2、開展理論學習,提高業務能力;
3、參與館內活動,提高自身能力;
4、努力鉆研教材,提高講解水平;
5、發揚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精神。
篇3:館宣教部巾幗文明崗學習制度
> 博物館宣教部巾幗文明崗學習制度1、每月保證兩小時的政治或業務學習時間,不斷提高全體職工的思想、業務素質,適應博物館事業和素質教育的需要。
2、每周召開一次部室會議,統一步驟,精心安排工作。
3、每月召開一次部室民主生活會、職工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做到互相監督,互相幫助。
4、定期召開“巾幗建功”領導小組專門會議,研究總結示范崗工作,為博物館發展獻計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5、每次參加學習和會議的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學習、會議紀律,認真摘錄筆記,不做其他事情或講空話,要專心聽講,努力提高學習和會議的效率。并把參加學習、會議的表現作為職工年度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