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審[20**]38)
此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38號
重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增強建筑市場主體的質量責任意識,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按照建設部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以下簡稱分戶檢驗),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和施工單位對每一戶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間的幾何尺寸、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內容進行的專門檢驗。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辦法所稱戶,是指由使用面積和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單元。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分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對具體實施分戶檢驗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市管住宅工程分戶檢驗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分戶檢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分戶檢驗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分戶檢驗的質量驗收規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
量驗收規范》GB50303等標準。 第六條 分戶檢驗應以每戶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間為一個檢驗單元進行。
第七條 分戶檢驗應當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的基礎上,對以下項目內容進行分戶檢驗:
(一)房間及公共部分空間尺寸;
(二)建筑結構外觀及尺寸;
(三)門窗安裝工程質量;
(四)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五)防水工程質量;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工程質量;
(七)電氣工程安裝工程質量;
(八)其他規定、標準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分戶檢驗的具體項目及實施細則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合我市一定時期內住宅工程中常見的質量缺陷適時確定,并統一制定分戶檢驗表格。
第八條 分戶檢驗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單位確定分戶檢驗小組人員。分戶檢驗小組組長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副組長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檢查人員由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分戶檢驗工作;
(二)分戶檢驗小組應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并在施工圖紙上注明;
(三)分戶檢驗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確定的分戶檢驗具體項目及實施細則,對本辦法要求的分戶檢驗內容進行逐戶檢查;
(四)分戶檢驗小組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工程幾何尺寸、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與復查情況應記入檢驗記錄;
(五)分戶檢驗小組發現設計質量問題的,應書面通知設計單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與處理情況應記入檢驗記錄;
(六)分戶檢驗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表。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分戶檢驗的情況匯總后報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表交給住戶。
第九條 分戶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工程竣工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應當對分戶檢驗工作進行隨機核查。核查工作應包括分戶檢驗小組是否按規定填寫分戶檢驗記錄,分戶檢驗的內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規定整改,實物抽查的結果與分戶檢驗記錄是否存在異常差異等內容。核查工作對實物的抽查戶數應不少于工程總戶數的1%,且不少于3戶。 第十一條 驗收組在對分戶檢驗的核查中發現分戶檢驗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經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每棟住宅工程的顯著部位鑲刻包含工程名稱,開、竣工時間以及工程參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的銘牌。
第十三條 分戶檢驗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檢驗為合格工程的,應按有關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肅查處,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試行兩年。試行之日起組織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應執行本辦法。
篇2:重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辦法(2008試行)
(渝文審[20**]38)
此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38號
重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增強建筑市場主體的質量責任意識,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按照建設部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以下簡稱分戶檢驗),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和施工單位對每一戶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間的幾何尺寸、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內容進行的專門檢驗。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辦法所稱戶,是指由使用面積和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單元。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分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對具體實施分戶檢驗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市管住宅工程分戶檢驗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分戶檢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分戶檢驗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分戶檢驗的質量驗收規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
量驗收規范》GB50303等標準。 第六條 分戶檢驗應以每戶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間為一個檢驗單元進行。
第七條 分戶檢驗應當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的基礎上,對以下項目內容進行分戶檢驗:
(一)房間及公共部分空間尺寸;
(二)建筑結構外觀及尺寸;
(三)門窗安裝工程質量;
(四)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五)防水工程質量;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工程質量;
(七)電氣工程安裝工程質量;
(八)其他規定、標準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分戶檢驗的具體項目及實施細則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合我市一定時期內住宅工程中常見的質量缺陷適時確定,并統一制定分戶檢驗表格。
第八條 分戶檢驗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單位確定分戶檢驗小組人員。分戶檢驗小組組長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副組長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檢查人員由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分戶檢驗工作;
(二)分戶檢驗小組應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并在施工圖紙上注明;
(三)分戶檢驗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確定的分戶檢驗具體項目及實施細則,對本辦法要求的分戶檢驗內容進行逐戶檢查;
(四)分戶檢驗小組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工程幾何尺寸、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與復查情況應記入檢驗記錄;
(五)分戶檢驗小組發現設計質量問題的,應書面通知設計單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與處理情況應記入檢驗記錄;
(六)分戶檢驗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表。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分戶檢驗的情況匯總后報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表交給住戶。
第九條 分戶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工程竣工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應當對分戶檢驗工作進行隨機核查。核查工作應包括分戶檢驗小組是否按規定填寫分戶檢驗記錄,分戶檢驗的內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規定整改,實物抽查的結果與分戶檢驗記錄是否存在異常差異等內容。核查工作對實物的抽查戶數應不少于工程總戶數的1%,且不少于3戶。 第十一條 驗收組在對分戶檢驗的核查中發現分戶檢驗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經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每棟住宅工程的顯著部位鑲刻包含工程名稱,開、竣工時間以及工程參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的銘牌。
第十三條 分戶檢驗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檢驗為合格工程的,應按有關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肅查處,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試行兩年。試行之日起組織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應執行本辦法。
篇3: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2006年)
關于轉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和《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質質函[20**]17號
關于轉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和《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
現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制定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和《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以及建筑節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戶一驗”制度,進一步推動住宅工程質量(包括建筑節能)整體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附件2: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關于印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建質[20**]999號
各區、縣建委,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附件: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國家施工驗收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每一戶及單位工程公共部位進行的專門驗收,并在分戶驗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三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強化檢驗批驗收,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驗批,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過返修或者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第四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先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質量分戶驗收。
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六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第七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依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主要包括以下檢查內容:
(一)建筑結構外觀及尺寸偏差;
(二)門窗安裝質量;
(三)地面、墻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采暖系統安裝質量;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七)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其他規定、標準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分戶驗收前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并在施工圖紙上注明;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的方法,對本規定要求的分戶驗收內容進行檢查;
(三)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四)分戶驗收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字或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并加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量驗收專用章。
第九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要制作工程標牌,并鑲嵌在建筑外墻顯著部位。工程標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竣工日期;
(二)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全稱;
(三)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
第十一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以下事項:
(一)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修負責人姓名、電話以及辦公地點;
(三)物業公司名稱、電話;
(四)工程質量保修程序和處理時限;
(五)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應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并交給業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事項應當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在住宅單元入口進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抽查有關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質量分戶驗收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