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13年)

862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年8月14日

  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改善民生,維護城市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實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當地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當地常住人口證明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堅持?;?、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和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評議公示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審核檢查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指導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參照省上指導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差額發放。家庭月保障金為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與月家庭成員各類收入總和之差。

  第九條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在戶口所在地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條 申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請人家庭擁有存款、機動車輛、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鋪、有價證券、股票、債權等家庭財產超出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絕就業的;

  (三)不如實申報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經濟狀況未經核查的;

  (五)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等書面材料。

  (一)家庭成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鋪、有價證券、股票、債權等。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到民政部門對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比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比對結果符合申請條件的,自收到比對結果之日起10日內,在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比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評議小組召開會議,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居民情況的居民代表參加。經民主評議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在轄區內公示。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要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和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在所在鄉(鎮)、街道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和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進行備案審核。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按照規定比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所轄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標準專項列支。

  第十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過指定銀行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民政部門按照實際保障人數將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通過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直接劃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

  第十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縣(市、區)為單位,專戶管理、專賬核算、??顚S?。

  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第二十條 采取虛報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玉林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2007年)

  玉政發〔20**〕13號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為切實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證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農村低保對象的范圍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我市農村居民。

  (二)在農村定居的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轄區農村低保條件,農村居民一方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因災因病造成家庭臨時困難的,不列入低保對象,可從臨時救濟中予以救助。

  (四)農村五保對象按五保條例規定落實五保待遇,不確定為低保對象。

  二、農村低保標準

  現階段全市農村低保標準,按照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700元確定??h(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高于但不得低于我市確定的標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

  (一)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決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確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雙亡由祖父、祖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③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程序認定的其他成員。

  在外地就學的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收入計算按照統計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辦法計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社會救濟等五大項。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包括農林牧漁、

  建筑、運輸、飲服等生產經營收入扣除家庭生產經營等費用部分外,以當年價格(第一產業以當年第一生產者價格)計算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包括家庭勞動人口受雇于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分紅及一次性補償(因征地的一次性補償按補償年限以年平均計收入)等收入;轉移性收入包括親友贈送、保險年金、退休金、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支付的贍養(扶撫養)費;社會救濟包括社會捐助、政府救濟資金等。 計算家庭成員收入時,農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的計算公式為:

  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數

  2.農村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政府發放的榮譽津貼、獎金、撫恤補助金、優待金、臨時性社會救濟金、救助費;在校生獲得的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獎學金;獨生子女費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請時已在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除外。

  2.申報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3.擁有住房外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后人均值為當年低保標準的5倍以上的。

  4.經有關部門確認,凡參與吸毒、賭博、購買*、嫖娼、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歲-60周歲,女18-55周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

  5.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且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

  6.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其家庭收入進行核查的家庭。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會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的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2.按規定可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資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

  會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實行分級負責、按比例分級負擔。按照自治區確認的補助對象人數和制定的補差標準進行計算,所需補助資金自治區負擔50%,其余50%由市承擔;其中市補助資金由市本級承擔30 %,縣(市、區)承擔70%,縣(市、區)自行提高補助標準和擴大保障范圍所增加支出部分由縣(市、區)自籌解決。

  (二)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

  1.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

  2.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核算和撥付??h(市、區)民政部門也要設立“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

  3.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使用、發放情況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核撥。

  1.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根據資金發放進度按季或按月劃撥到本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后應及時全額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經批準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資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

  2.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的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要按進度將資金從縣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

  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劃撥至縣級民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縣級財政部門將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劃撥至保障對象的個人存折賬戶。

  五、農村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一)低保對象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托村民小組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書面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家庭收人情況或相關證明材料;4.對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受理本村農村低保對象的申請和初審、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委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和實際生活情況的審核、上報工作。1.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登記,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對其家庭收人進行計算,并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2.對經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

  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3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認真核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并作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評議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村委會報送的申請對象進行審核、上報,在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要通過入戶調查、核實、鄰里訪問及家庭收入計算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實、確認后簽署意見并將全部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核實情況不符的,退回村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四)縣(市)區民政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農村居民保障對象進行認真的審核,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進行審批。在接到上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后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轉告村委會,并委托村委會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7天以上。如群眾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委會代發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由村委會進行復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一年復核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人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過村委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由鄉(鎮、街道)負責報告上一級審批管理機關,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復核后,按照規定辦理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手續。

  (六)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保障未得到答復,或對保障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七)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農村低保標準的家庭,均納入保障范圍。并實行分類施助。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家庭的保障標準為:月人均補差金額15元以上。其中A類人員(“三無”人員、獨生子女戶、雙女計生戶)按月人均20元的保障標準享受;B類人員(因重病、重殘、重災原因致困家庭)保障金額按每人每月15元享受;C類人員(因其他原因致困家庭)保障金額按每人每月8-10元享受。市及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和財力情況,適時調整低保標準和保障標準。保障金可以直接發給現金,也可以發放實物,但一般以發放現金為主。

  (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季發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可持證到指定地方領取,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委托村委會人員代領并送到戶。必須完備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完備,嚴禁少發、欠發、拖發、冒領低保金,嚴禁發放過程中搭車收費,確保將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戶。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的當月起計發。

  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 (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管理和貧困家庭情況備案制度。有關低保對象的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收入證明、調查相關材料等要及時歸入個人檔案??h(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統一要求編碼,裝訂成冊,由專人負責管理。同時,各地民政部門要對當地農村特困家庭情況進行排查摸底,建立和完善農村特困家庭備案制度。

  (二)建立農村低保統計制度??h(市)區民政部門應于每月5日前將農村低保情況列表上報市民政局。

  (三)建立農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據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和檔案資料,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抽查核實,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民政部門在抽查保障對象時,應充分發揮鄉鎮服務機構和村級組織的作用,認真核實其家庭人口、收入狀況和生活困難程度。

  (四)建立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緊建立健全農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農村低保工作科學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級信息員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特困群眾的生活情況。認真受理群眾采信、來訪、咨詢等事宜。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低保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咨詢和監督。

  七、監督與處罰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已領取的保障金和終止享受低保待遇;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人情況發生變化或家庭人口減少,不按規定向管理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從事農村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的;

  2.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擅自批準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貪污、挪用、擠占、拖欠、扣壓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八、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實施管理??h(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農業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保證農村低保工作順利進行。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從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原《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發〔20**〕32號)自行廢止。

  十、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篇3:湖南省建立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辦法(暫行)

  湘政辦發〔20**〕1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建立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暫行辦法

  省勞動保障廳 省民政廳省 財政廳

  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效銜接,促進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員(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統稱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從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6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文件精神,按照促進就業、輔之保障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是指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就業幫扶登記后,民政、勞動保障部門通過綜合運用城市低保和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再就業,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狀況的制度。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的組織推動工作,制定完善有關制度,督促落實相關政策,積極推動聯動機制的實施。

  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負責聯動機制的具體實施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指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低保經辦機構加強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管理和服務。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生活保障和就業幫扶所需資金,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幫扶對象的認定與管理

  第四條 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所有享受低保的就業幫扶對象的登記;街道(社區)低保機構負責將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有關情況提供給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于現有的和今后新增加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其攜帶身份證、低保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幫扶登記。(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符合條件但未辦理失業登記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還要按照《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失業登記辦法〉的通知》(湘勞社發〔20**〕20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指定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時受理本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幫扶登記,憑書面告知書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辦理就業幫扶登記手續,發放《湖南省城市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服務卡》(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卡》見附件),登記求職與培訓意向,并及時匯總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登記材料,建立就業服務臺賬,積極為其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領取到《就業服務卡》后,應自覺接受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各項就業服務。

  第五條《就業服務卡》每12個月換領1次,如遇相關記錄已填滿,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予及時換卡。

  對于已經就業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收回其持有的《就業服務卡》。

  第六條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要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其參加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就業狀態以及經濟收入狀況,并將有關情況記載在《就業服務卡》上。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按照年齡、能力、技能等情況建立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數據庫,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同時要加強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日常管理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低保就業援助對象的就業和生活保障情況。

  第三章 實施就業幫扶

  第七條 積極開展就業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設專門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服務窗口,積極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要多渠道采集用工信息,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一對一的職業指導,并定期組織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培訓、就業推薦等活動。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就業幫扶登記90個工作日內,為其提供一次職業指導、三次就業推薦。

  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的“4050”人員及其他特殊就業困難人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可優先推薦其到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要為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費職業培訓,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提供不少于三次的職業介紹。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每年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結對幫扶的辦法,積極開展“送政策、送技能、送門路、送資 金、送崗位、送服務”等活動,積極幫助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

  第八條 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等10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號)的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社保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的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可按照《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開展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活動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73號)的規定,享受就業援助、資金援助、培訓援助、技能鑒定援助、崗位援助、生活援助、熱線援助、“一對一”幫扶援助等就業再就業援助服務。

  對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切實維護其在勞動合同訂立、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其就業。

  第九條 建立低保漸退幫扶補助制度。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按現有政策享受低保差額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為鼓勵其穩定工作,可繼續按原享受低保差額領取兩個月的補助金,補助金從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在此期間,可憑《低保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低保家庭三年內不得重復享受。

  第四章 實行有條件低保救助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社區低保資格評議、公示和公益性勞動(活動)制度,加強低保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公益勞動(活動)考勤登記制度。要確定公益性勞動(活動)內容,明確組織者,加強公益性勞動(活動)的規范化管理。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要認真組織符合條件的低保人員按規定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活動)。

  確因本人或家中直系親屬患危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低保人員,持醫院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經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批準并公示后可暫不參加。

  & nbsp; 第十二條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應當每月向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報告接受就業服務和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接受就業服務和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縣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確屬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其家庭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低保待遇。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繼續為其開展就業服務,促使其盡快實現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

  (一)技能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

  (二)身體狀況不適合其工作崗位;

  (三)其他由于客觀原因致使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無法就業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由于本人原因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當理由且經低保經辦機構查實的除外),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在三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不進行就業幫扶登記的;

  (二)三次不接受就業推薦的;

  (三)不接受職業指導的;

  (四)不接受職業培訓的;

  (五)兩次以上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

  第五章 建立工作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各地要將建立聯動機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取得實效。要將其納入本地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考核,對促進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街道(社區)給予表彰獎勵,對落實不力、效果不佳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地要將建立聯動機制所需資金納入就業再就業資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籌考慮,列入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七條 各地要加強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明確負責建立聯動機制的工作人員,并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實現基層低保工作與勞動保障工作的資源整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之間,要做好工作銜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溝通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再就業情況、就業需求、生活保障以及經濟收入狀況等情況,研究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交流 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和生活保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上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之間,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之間,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就業服務與低保就業幫扶服務對象管理信息的互通互聯,實施動態管理,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共同推動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就業服務卡》由各市州按統一樣式自行印制,免費發放,其工本費從市州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依據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發生調整時,應當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州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利于促進本地區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的其他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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