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東營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1380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建成區內犬的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由公安、畜牧、城管執法、衛生、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并具體負責查處養犬產生的擾民行為,查處在道路、廣場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違章攜犬行為,組織收容和管理被遺棄犬、無主犬,捕殺狂犬。
畜牧部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供應獸用狂犬疫苗,監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養犬種類及標準。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以及被犬傷害者的診治和人間狂犬病疫情監測的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和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居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六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
(二)幼兒園、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四)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五)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禁養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居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八條 禁止養不符合條件的烈性犬、大型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禁養犬的品種和標準,由畜牧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單位養護衛犬,應當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第十條 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的在禁止養犬區外的固定住所。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到畜牧部門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和犬的種類、特征等。
免疫證明或者免疫標志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于10日內向畜牧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交回免疫標志。
第十三條 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犬。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養犬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幼兒園、學校、老年公寓(敬老院)、體育場館、影劇院、餐飲服務場所、商場、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乘坐電梯,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五)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行人和車輛;
(六)及時清除犬糞。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有權決定限制攜犬(導盲犬、扶助犬除外)進入。
第十六條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區域,應當設立明顯標志。攜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區域的,場所、區域的管理、服務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在24小時之內將傷人犬送交畜牧部門檢疫,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到畜牧部門對犬進行檢疫。
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門應當依法捕殺,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病疫情,應當立即向畜牧、衛生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按職責分工依法采取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以及舉辦犬展覽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開辦動物

診療機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畜牧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畜牧部門出具免疫標志;
(二)銷售的犬應當有免疫標志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偽造、買賣與養犬或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公安部門110舉報。公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處理或者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養犬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城管執法部門配合畜牧部門查處,并由畜牧部門依照《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對大型犬、烈性犬不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
(三)未對犬定期進行強制免疫的;
(四)違反規定出戶遛犬的。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或者畜牧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偽造、買賣免疫證明或者免疫標志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規范養犬管理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養犬管理辦法

本文提要:養犬管理實行限管結合、免疫登記、分類管理、注重服務的原則。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鎮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限管結合、免疫登記、分類管理、注重服務的原則。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鎮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四條 養犬管理堅持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相結合。
第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獸醫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養犬檢疫、防疫、登記、年檢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維護社會治安。
區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監管,查處無照售犬行為。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并負責對違法、違規攜犬、遛犬出戶等行為以及流浪犬進行查處。(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七條 區獸醫部門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流浪犬、無主犬、被沒收的犬。
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3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逾期后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無主犬進行處理,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處理。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不得養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飼養軍犬、警犬、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表演犬,須經區公安部門批準;重點養犬管理區,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養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區公安部門會同區獸醫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有效身份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獨戶房屋。
第十條 養犬管理實行檢疫、防疫、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單位養犬登記,應持本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先到區公安部門辦理批準、備案;然后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最后持本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區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在區獸醫部門申領、辦理單位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個人養犬登記,應先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最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同意在轄區內養犬證明、區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在區獸醫部門申領、辦理個人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申請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區獸醫部門予以辦理,發予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一犬一證。
養犬登記每年年檢一次。年檢時,養犬單位和個人持有效的養犬登記證,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重新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在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后,區獸醫部門辦理年檢。
養犬登記證、犬牌,由區獸醫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養犬登記證或犬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區獸醫部門申請補辦。
以上出證、檢查、免疫、年檢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養犬人居住地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先到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持原養犬登記證、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轄區同意養犬證明,到區獸醫部門辦理養犬備案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自犬轉讓15日內,先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持原養犬登記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轄區同意養犬證明,到區獸醫部門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對準養犬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對其進行免疫、轉讓。
犬轉讓、死亡、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第十二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等犬類經營活動,應選址于區規劃部門允許的范圍內,并經區獸醫部門審核同意后(獲動物防疫合格證),到區工商部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獲營業執照),方可進行。對舉辦犬展覽等大型活動,應事先到區公安部門批準、備案。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托幼園所、醫院、市場、商店、飯店、展覽館、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浴池、游樂場、候車(機)室、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出租車司機可以拒載;
(三)攜犬出戶時,為犬束犬鏈、掛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重點養犬管理區內遛犬出戶要避開人群聚集地和人流高峰期,每天8點至18點禁止遛犬出戶;
(四)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確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必須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五)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噪聲擾民,不得驚嚇他人,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不得斗犬、棄犬。
第十四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單位或養犬人應及時將其送到區獸醫部門進行檢疫;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病等疫病時,應及時向區獸醫部門報告。
區獸醫部門對狂犬病等疫情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控,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應依法采取撲殺等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犬傷害他人,養犬人應立即將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責任,并及時將傷人犬送到區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吊銷養犬證件、沒收犬只、罰款、拘留等。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
(三)有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獸醫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


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

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限制養犬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總量控制,禁限結合,嚴格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畜牧、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和歷城區的洪家樓鎮、華山鎮、王舍人鎮、大橋鎮和十六里河鎮為限制養犬地區。本市其他地區的城鎮,可以參照限制養犬地區的規定管理。

限制養犬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公安局會同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條 限制養犬地區實行養犬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在單位集體宿舍內不得養犬。

限制養犬地區內除科研、警衛等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養大型犬、烈性犬。

許可養的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長期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戶居住。

第八條 限制養犬地區個人養犬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屬)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單位養犬的,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由市公安局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在限制養犬地區已經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個人經批準養犬的,每戶只準養一只。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養犬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以書面答復。

第十條 經批準養犬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一日內,攜犬到市畜牧部門指定的地點對犬進行檢查,注射狂犬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并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許可證》,領取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注冊一次。注冊時,養犬人應當出具《犬類免疫證》。

第十一條 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養犬的每只犬應當繳納登記費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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