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蘭州市土地儲備辦法(2002年)

1805

  (20**年11月9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有效配置土地資源,改善投資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接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將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的土地進行儲存和前期開發,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土地儲備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紅古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計劃、經濟、建設、財政、房產、物價和政府法制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權限,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土地儲備,應當遵循規劃優先、資產增值、可持續利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以及市場需求情況,編制土地儲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政府統一征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1.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2.原劃撥土地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3.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4.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5.非法占用的;

  6.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7.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區改造或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批準收回的;

  8.原劃撥土地因單位破產、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9.其他應當依法收回的。

  (三)閑置土地和未確定具體使用權人的土地;

  (四)其他應當進行儲備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以收購方式進行儲備:

  (一)土地使用權人擬將原劃撥土地用于聯建、聯營、開發和轉讓的;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

  (三)其他應當以收購方式進行儲備的。

  第九條 下列土地可以以收購方式進行儲備:

  (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

  (二)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解除出讓合同的;

  (三)其他可以以收購方式進行儲備的。

  第十條 土地收購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土地儲備機構對計劃收購的土地權屬、現狀、條件、用途和地上附著物等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提出評估報告和收購意見;

  (二)土地儲備機構對初步確定收購的土地補償費用進行測算,提出收購方案;

  (三)收購方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重大建設項目計劃用地和特殊地塊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四)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土地儲備機構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機構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五)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應當按被收購方投入土地的合法成本計算,采取下列方式確定:

  (一)由具有土地價格評估資格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基礎進行評估,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

  (二)按照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定。

  土地收購補償費的確定,應當接受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的土地進行平整、基礎配套等前期開發工作和供給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建設用地應當按計劃供應,并逐步由政府土地儲備庫提供。

  除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需劃撥的土地外,城市各類建設項目使用儲備土地應當實行有償使用,不得劃撥;其中房地產開發等商業經營性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以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不得采取其他方式。

  儲備土地依法劃撥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向土地儲備機構支付所劃撥土地的儲備成本費用。

  第十五條 采用出讓方式供給的儲備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出讓信息和土地 出讓結果。

  第十六條 已儲備土地在出讓、劃撥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臨時使用或者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土地儲備機構信貸等自籌資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財政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出讓獲得的出讓金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儲備的土地未經儲備而擅自轉讓或者用于聯營、聯建以及其他用途的,計劃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土地和房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及登記手續,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201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4月8日

  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證申請書;

  (二)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儲備土地依法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篇3: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2008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津政辦發 〔20**〕167 號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證申請書;

  (二)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依法將儲備土地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年12月19日廢止。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