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津政辦發 〔20**〕167 號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證申請書;
(二)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依法將儲備土地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年12月19日廢止。
篇2: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201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4月8日
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證申請書;
(二)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儲備土地依法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