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赤峰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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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心城區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儲備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交易管理,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將需要儲備的土地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予以儲存,并實施前期開發利用和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市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交易等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行政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具體負責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交易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需狀況,擬定土地儲備規劃和土地儲備供應年度計劃,經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管理土地儲備項目庫;

(三)根據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對中心城區需盤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調整的存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

(四)將依法收回的用地、閑置土地、未利用土地、無合法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五)做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土地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

(六)通過土地儲備、招標、拍賣、掛牌等經營運作,實現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七)多渠道籌措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并與金融機構配合,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資金;

(八)承辦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國土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紅山區、松山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配合市儲備交易機構做好土地儲備的征地、拆遷安置等相關工作。經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也可以出資等方式參與

具體地段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六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為政府代征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的土地;

(四)依法沒收的土地;

(五)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和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定收購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申請由其收購的土地;

(九)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土地;

(十)法院或金融機構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劃撥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的土地;

(十一)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申報制度。凡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應實行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及其主管部門須到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進行申報。

第八條 凡屬于儲備范圍的土地,必須由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劃、統一收購、統一征用、統一儲備、統一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土地。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制定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集體所有土地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的,由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負責辦理征收、征用相關手續。補償標準參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原享受政府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的國有企業,其土地轉讓時由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優先收購。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資本金由市財政撥款。

土地收購資金可以通過儲備土地的抵押貸款籌措。

土地出讓凈收益上繳財政,財政應當按照土地儲備規劃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儲備資金。核算土地儲備

財務收支應當按照《赤峰市中心城區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的一般程序:

(一)申請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交易機構遞交申請書,提供有關材料。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附著物的權屬、土地面積、附著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征詢意見。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實際情況,向規劃部門征求該宗土地的規劃用途。

(四)委托評估。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的補償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拆遷補償進行評估。

(五)費用測算。根據調查和征詢意見結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測算;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六)方案報批。依據土地權屬調查、收購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報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七)簽訂合同。由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八)收購補償。市儲備交易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實行土地置換方式補償的,進行土地置換差價結算。

(九)權屬變更。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和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共同向市土地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十)交付土地。根據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

(三)授權委托書;

(四)土地使用權有效憑證;

(五)房屋所有權有效憑證;

(六)土地平面圖;

(七)交費憑證;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權屬變更登記后,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予以解除。

第十六條 收購國有土地,根據土地實際投入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部分。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按前款規定確定置換土地收購補償費,由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在儲備土地出讓前,根據需要進行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土地整理等前期工作。也可以連同建筑物及附屬物一同出讓。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出讓前,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方式有效利用土地;耕作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繼續組織耕種。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實施拆遷安置,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辦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立項審批手續,規劃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頒發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需實施拆遷的,由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作為拆遷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采取公開招標形式委托有資質的拆遷企業,按照國家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實施拆遷。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持有關用地批準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符合收購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的供應交易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

條 儲備土地的供應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市場需求情況編制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儲備土地的供應交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根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選擇確定擬供應的地塊;

(二)需使用土地的單位(個人)向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提供建設用地申請;

(三)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擬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報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四)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根據已批準的土地供應方案,發布土地供應信息;

(五)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對經營性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受讓人;按有關規定需要協議出讓的,經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也可采取協議的方式確定土地受讓人;

(六)凡是出讓的儲備土地,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后,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要與土地受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頒布《建設用地批準書》。

按有關規定經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以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用地單位需繳納土地儲備前期成本費用。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交易機構負責將儲備土地供應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利用等產生的糾紛,爭議雙方可在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市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地儲備交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赤峰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篇2: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201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4月8日

  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證申請書;

  (二)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儲備土地依法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篇3:天津市土地儲備證管理辦法(2008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津政辦發 〔20**〕167 號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土地資產,融通城市建設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土地儲備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整理儲備范圍、計劃、機構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申請,核發《土地儲備證》。

  《土地儲備證》記載土地整理實施單位、計劃文號、坐落位置、面積等內容,并附地塊圖,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用章"。

  第六條 《土地儲備證》有效期限為2年,根據土地整理儲備的需要,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七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證申請書;

  (二)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四)儲備地塊圖和測繪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可根據需要持《土地儲備證》與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副本,《土地儲備證》正、副本記事欄上注記有關事項。

  依法將儲備土地供地后30日內,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儲備證》注銷手續。

  第九條 取得《土地儲備證》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按照《土地儲備證》確定的范圍,實施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第十條 土地整理實施單位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構筑物、管線等設施進行拆遷整理,并須達到供地條件。

  第十一條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將土地出讓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規定返還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向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年12月19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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