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

2963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0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本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關政策,并做好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價格、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排污權交易的業務指導、信息提供、技術審核和評估,以及排污權指標的儲備和出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一定種類和數量重點污染物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重點污染物,是指國家和本省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當地環境質量情況,報省政府批準后,在行政區域內增加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重點污染物種類。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與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之間或者排污單位之間在指定的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排污權指標購買或者出售的行為。

  第五條 現有排污單位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要以有償方式取得。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但未投入正式生產或者運行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排污單位對其有償獲取的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處理設施和提標改造、清潔生產、淘汰落后產能等方式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產需要,也可將結余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租賃、限期儲備或者申請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回購。

  第七條 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第二章 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有償使用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根據全省統一的技術規范和分配方法對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進行初次核定、分配。具體技術規范和分配方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現有排污單位(不包括已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部分)初始排污權的有償取得,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由省價格、財政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實行分級征收。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的現有排污單位,其排污權使用費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

  現有排污單位中,按照排污許可分級管理有關規定,由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現有排污單位除外),其排污權使用費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其他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 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初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后的預留量;

  (二)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回購或回收的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第十二條 排污權有效期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一致,一般為5年。排污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三章 排污權交易

  第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出讓方和受讓方。

  出讓方主要包括擁有排污權儲備指標的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合法擁有可出讓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

  受讓方主要包括因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為滿足區域總量控制要求需要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對排污權指標進行回購的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以及支持污染減排出資購買排污權指標的民間團體等。

  第十四條 排污權交易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進行。尚未整合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經組建的交易平臺可繼續使用。交易平臺負責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排污權交易應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期間,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或通過公開拍賣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省價格、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排污權交易指導價格。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必須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權指標來源于政府

  儲備排污權的,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方式,拍賣底價不低于初始排污權出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項目、跨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項目排污權交易由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排污權交易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排污權交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排污單位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

  (二)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對交易的主體資格、擬交易排污權指標進行審核、確認;

  (三)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將經審核確認可出讓的排污權信息在交易平臺上公開發布;

  (四)交易雙方在相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平臺出具交易憑證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在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氣污染物排污權可在全省范圍內交易,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水系內進行。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十九條 交易生效后,排污單位按規定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需要臨時新增排污權或臨時出讓富余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可以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租賃。排污權租賃的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排污權有效期內最多租賃1次。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一)受讓方所在區域被列入區域限批范圍的;

  (二)排污單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

  (三)排污單位被實施環境保護掛牌督辦,未完成整改任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統,提供排污權核定的信息和排污權供求、交易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的執法監管,依法查處超過合法取得排污權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辦法

  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

  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20**年7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試點地區選擇對本地區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

  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企事業單位,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排污權由試點地區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核定,并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試點地區核定初始排污權以及排污權有效期滿后重新核定排污權時,已建成投產并通過環保驗收的排污單位。

  第七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九條 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額出讓或通過市場公開出讓(包括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排污權。

  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

  對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為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權,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

  第十條 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一條 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三條 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

  分次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的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確定。

  第十四條 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

  負責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以及分次繳納辦法,確定排污單位應繳納的排污權使用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排污權使用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向排污單位送達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單位應當自接到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考慮其承受能力,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試點初期可暫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現有排污單位將無償取得的排污權進行轉讓、抵押的,應當按規定征收標準補繳轉讓、抵押排污權的使用費。

  第十六條 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出讓底價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參照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確定。

  市場公開出讓排污權的具體方式、流程和管理,由試點地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應當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調控排污權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預留初始排污權;

  (二)通過市場交易回購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購買政府出讓的排污權的,應當一次性繳清款項,或者按照排污權交易

合同的約定繳款。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支付購買排污權的款項,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征收或委托排污權交易機構代征。

  第二十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或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時,應當向排污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7款10項“排污權出讓收入”,作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及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要嚴格按規定范圍、標準、時限或排污權交易合同約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權出讓收入,確保將排污權出讓收入及時征繳到位。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范圍和標準,也不得違反排污權交易規則低價出讓排污權。

  嚴禁違規對排污單位減免、緩征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

  第二十五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權核定、排污權出讓方式、價格和收入、排污權回購和儲備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條 相關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排污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不予核發或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排污費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0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本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關政策,并做好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價格、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排污權交易的業務指導、信息提供、技術審核和評估,以及排污權指標的儲備和出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一定種類和數量重點污染物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重點污染物,是指國家和本省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當地環境質量情況,報省政府批準后,在行政區域內增加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重點污染物種類。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與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之間或者排污單位之間在指定的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排污權指標購買或者出售的行為。

  第五條 現有排污單位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要以有償方式取得。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但未投入正式生產或者運行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排污單位對其有償獲取的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處理設施和提標改造、清潔生產、淘汰落后產能等方式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產需要,也可將結余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租賃、限期儲備或者申請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回購。

  第七條 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第二章 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有償使用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根據全省統一的技術規范和分配方法對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進行初次核定、分配。具體技術規范和分配方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現有排污單位(不包括已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部分)初始排污權的有償取得,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由省價格、財政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實行分級征收。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的現有排污單位,其排污權使用費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

  現有排污單位中,按照排污許可分級管理有關規定,由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現有排污單位除外),其排污權使用費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其他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 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初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后的預留量;

  (二)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回購或回收的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第十二條 排污權有效期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一致,一般為5年。排污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三章 排污權交易

  第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出讓方和受讓方。

  出讓方主要包括擁有排污權儲備指標的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合法擁有可出讓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

  受讓方主要包括因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為滿足區域總量控制要求需要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對排污權指標進行回購的省、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以及支持污染減排出資購買排污權指標的民間團體等。

  第十四條 排污權交易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進行。尚未整合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經組建的交易平臺可繼續使用。交易平臺負責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排污權交易應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期間,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或通過公開拍賣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省價格、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排污權交易指導價格。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必須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權指標來源于政府

  儲備排污權的,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方式,拍賣底價不低于初始排污權出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項目、跨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項目排污權交易由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排污權交易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排污權交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排污單位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

  (二)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對交易的主體資格、擬交易排污權指標進行審核、確認;

  (三)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將經審核確認可出讓的排污權信息在交易平臺上公開發布;

  (四)交易雙方在相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平臺出具交易憑證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在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氣污染物排污權可在全省范圍內交易,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水系內進行。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十九條 交易生效后,排污單位按規定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需要臨時新增排污權或臨時出讓富余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可以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租賃。排污權租賃的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排污權有效期內最多租賃1次。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一)受讓方所在區域被列入區域限批范圍的;

  (二)排污單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

  (三)排污單位被實施環境保護掛牌督辦,未完成整改任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統,提供排污權核定的信息和排污權供求、交易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的執法監管,依法查處超過合法取得排污權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