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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14年)

7398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經2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楊益民

  20**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規劃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為:西到白馬路,南至蒼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東到三通路,北到學軍路,面積為31.73公頃。

  核心保護范圍北至福州四中、天勝花園,南至中平花園、洲邊小學,西至白馬路、隆平路,東至高頂路、三通路,面積為23.54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北至延平路、學軍路,東至中亭街西側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園北側、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馬南路,面積8.19公頃。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現街區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和諧發展。

  第四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建設、文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區所在地的臺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編制街區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街區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于物質文化遺產范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使用性質: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街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傳統商鋪、會館、宗教建筑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建筑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門、窗、戶、扇、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鐘等木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石構件,以及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橋、古井、古碑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建檔、公布和展示宣傳等工作,搶救和保護街區內民間特色傳統商業習俗信仰、傳統工藝美術、民間舞蹈、民間歌謠,以及福州民俗、禮儀、節慶等反映福州歷史的民間傳統文化。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流散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工藝的整理和研究,保護、利用和發展傳統工藝。

  第九條 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街區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

  第十條 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筑的外立面裝修裝飾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征詢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街區內的歷史建筑(名單見附件)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在歷史建筑內進行違章建設。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建設的與歷史建筑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由臺江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四條 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應當會同臺江區人民政府及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進行登記造冊、測繪、攝影、攝像等,完成建檔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在街區保護性修復過程中,需要對街區內的住戶房屋實施征收時,市名城街區管委會和臺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征收完成后,按照登記造冊的情況把文保建筑和歷史建筑交付保護修復單位。

  第十六條 在街區內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和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搬遷區域的巡查,防止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盜。

  公安、工商、海關等相關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鑒定有文物價值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與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歷史建筑的保養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風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第十八條 街區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街區的保護需要,無法按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街區

  內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液化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經營活動,以及舉行其他危害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內吸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舉報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文物(包括具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筑構件和歷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配合、阻撓有關部門對歷史建筑及其構件進行登記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歷史建筑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74處歷史建筑名單

  附件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74處歷史建筑名單

  序號 名稱 所在坊巷

  1 上杭路73號古民居 上杭路

  2 上杭路77號古民居  上杭路

  3  上杭路87號古民居  上杭路

  4 上杭路何氏祠堂 上杭路

  5 上杭路91號古民居  上杭路

  6 上杭路致遠藥行舊址 上杭路

  7 上杭路101號古民居 上杭路

  8  上杭路102號古民居 上杭路

  9  后洲中孚藥行舊址  上杭路

  10  周寧會館  上杭路

  11  壽寧會館  上杭路

  12  上杭路120號古民居 上杭路

  13  上杭路124號古民居 上杭路

  14  建寧會館  上杭路

  15 后洲江西會館舊址 上杭路

  16 后洲百齡百貨辦事處舊址 上杭路

  17 上杭路168號古民居 上杭路

  18 上杭路張氏祠堂 上杭路

  19 浦城會館 上杭路

  20 下杭路70號古民居 下杭路

  21 興安會館 下杭路

  22 下杭路86號古民居 下杭路

  23 南郡會館 下杭路

  24 下杭路121號古民居 下杭路

  25 下杭路124號古民居 下杭路

  26 下杭路125號古民居  下杭路

  27 下杭路134號古民居 下杭路

  28 下杭路151-153號古民居 下杭路

  29 下杭路209號鄧炎輝舊宅 下杭路

  30 下杭路165號古民居 下杭路

  31  下杭路169號古民居 下杭路

  32 下杭路175號古民居 下杭路

  33 下杭路192號古民居 下杭路

  34 下杭路220號古民居 下杭路

  35 下杭路224號古民居 下杭路

  36 下杭路230號古民居 下杭路

  37 三通橋下巷10號 三通橋下巷

  38 三通橋下巷12號 三通橋下巷

  39 三通橋下巷36號 三通橋下巷

  40 星安橋巷12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1 星安橋巷方氏百貨行舊址 星安橋巷

  42 星安橋巷70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3 星安橋巷74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4 星安橋巷76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5 星安橋巷86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6 龍嶺頂巷34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7 龍嶺頂巷36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8 龍嶺頂巷38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9 龍嶺頂巷40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50 龍嶺頂巷42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51 龍嶺頂關帝廟 龍嶺頂

  52 龍嶺頂55號民居 龍嶺頂

  53 龍嶺頂文昌帝君殿 平和里

  54 隆平路15號古民居 隆平路

  55 隆平路57號倪文彬故居 隆平路

  56 隆平路79號古民居 隆平路

  57 隆平路81號古民居 隆平路

  58 隆平路83號古民居 隆平路

  59 隆平路85號古民居 隆平路

  60 隆平路87號古民居 隆平路

  61 隆平路89號古民居 隆平路

  62 隆平路91號古民居 隆平路

  63 隆平路93號古民居 隆平路

  64 隆平路95號古民居 隆平路

  65 潭尾街102號古民居 潭尾街

  66 潭尾街108號古民居 潭尾街

  67 戚繼光祠堂 平和里

  68 星河巷8號古民居 星河巷

  69萬隆弄4號古民居 萬隆弄

  70萬隆弄7號古民居 萬隆弄

  71 總管巷6號古民居 總管巷

  72 湯房巷4號古民居 湯房巷

  73 三穿井  龍嶺頂

  74 觀音庵 星河巷

篇2: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14年)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經2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楊益民

  20**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規劃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為:西到白馬路,南至蒼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東到三通路,北到學軍路,面積為31.73公頃。

  核心保護范圍北至福州四中、天勝花園,南至中平花園、洲邊小學,西至白馬路、隆平路,東至高頂路、三通路,面積為23.54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北至延平路、學軍路,東至中亭街西側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園北側、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馬南路,面積8.19公頃。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現街區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和諧發展。

  第四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建設、文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區所在地的臺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編制街區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街區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于物質文化遺產范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使用性質: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街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傳統商鋪、會館、宗教建筑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建筑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門、窗、戶、扇、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鐘等木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石構件,以及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橋、古井、古碑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建檔、公布和展示宣傳等工作,搶救和保護街區內民間特色傳統商業習俗信仰、傳統工藝美術、民間舞蹈、民間歌謠,以及福州民俗、禮儀、節慶等反映福州歷史的民間傳統文化。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流散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工藝的整理和研究,保護、利用和發展傳統工藝。

  第九條 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街區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

  第十條 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筑的外立面裝修裝飾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征詢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街區內的歷史建筑(名單見附件)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在歷史建筑內進行違章建設。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建設的與歷史建筑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由臺江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四條 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應當會同臺江區人民政府及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進行登記造冊、測繪、攝影、攝像等,完成建檔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在街區保護性修復過程中,需要對街區內的住戶房屋實施征收時,市名城街區管委會和臺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征收完成后,按照登記造冊的情況把文保建筑和歷史建筑交付保護修復單位。

  第十六條 在街區內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和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搬遷區域的巡查,防止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盜。

  公安、工商、海關等相關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鑒定有文物價值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與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歷史建筑的保養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風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第十八條 街區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街區的保護需要,無法按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街區

  內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液化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經營活動,以及舉行其他危害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內吸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舉報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文物(包括具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筑構件和歷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配合、阻撓有關部門對歷史建筑及其構件進行登記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歷史建筑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74處歷史建筑名單

  附件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74處歷史建筑名單

  序號 名稱 所在坊巷

  1 上杭路73號古民居 上杭路

  2 上杭路77號古民居  上杭路

  3  上杭路87號古民居  上杭路

  4 上杭路何氏祠堂 上杭路

  5 上杭路91號古民居  上杭路

  6 上杭路致遠藥行舊址 上杭路

  7 上杭路101號古民居 上杭路

  8  上杭路102號古民居 上杭路

  9  后洲中孚藥行舊址  上杭路

  10  周寧會館  上杭路

  11  壽寧會館  上杭路

  12  上杭路120號古民居 上杭路

  13  上杭路124號古民居 上杭路

  14  建寧會館  上杭路

  15 后洲江西會館舊址 上杭路

  16 后洲百齡百貨辦事處舊址 上杭路

  17 上杭路168號古民居 上杭路

  18 上杭路張氏祠堂 上杭路

  19 浦城會館 上杭路

  20 下杭路70號古民居 下杭路

  21 興安會館 下杭路

  22 下杭路86號古民居 下杭路

  23 南郡會館 下杭路

  24 下杭路121號古民居 下杭路

  25 下杭路124號古民居 下杭路

  26 下杭路125號古民居  下杭路

  27 下杭路134號古民居 下杭路

  28 下杭路151-153號古民居 下杭路

  29 下杭路209號鄧炎輝舊宅 下杭路

  30 下杭路165號古民居 下杭路

  31  下杭路169號古民居 下杭路

  32 下杭路175號古民居 下杭路

  33 下杭路192號古民居 下杭路

  34 下杭路220號古民居 下杭路

  35 下杭路224號古民居 下杭路

  36 下杭路230號古民居 下杭路

  37 三通橋下巷10號 三通橋下巷

  38 三通橋下巷12號 三通橋下巷

  39 三通橋下巷36號 三通橋下巷

  40 星安橋巷12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1 星安橋巷方氏百貨行舊址 星安橋巷

  42 星安橋巷70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3 星安橋巷74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4 星安橋巷76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5 星安橋巷86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6 龍嶺頂巷34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7 龍嶺頂巷36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8 龍嶺頂巷38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9 龍嶺頂巷40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50 龍嶺頂巷42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51 龍嶺頂關帝廟 龍嶺頂

  52 龍嶺頂55號民居 龍嶺頂

  53 龍嶺頂文昌帝君殿 平和里

  54 隆平路15號古民居 隆平路

  55 隆平路57號倪文彬故居 隆平路

  56 隆平路79號古民居 隆平路

  57 隆平路81號古民居 隆平路

  58 隆平路83號古民居 隆平路

  59 隆平路85號古民居 隆平路

  60 隆平路87號古民居 隆平路

  61 隆平路89號古民居 隆平路

  62 隆平路91號古民居 隆平路

  63 隆平路93號古民居 隆平路

  64 隆平路95號古民居 隆平路

  65 潭尾街102號古民居 潭尾街

  66 潭尾街108號古民居 潭尾街

  67 戚繼光祠堂 平和里

  68 星河巷8號古民居 星河巷

  69萬隆弄4號古民居 萬隆弄

  70萬隆弄7號古民居 萬隆弄

  71 總管巷6號古民居 總管巷

  72 湯房巷4號古民居 湯房巷

  73 三穿井  龍嶺頂

  74 觀音庵 星河巷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年7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發展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口傳文學以及作為載體的語言、文字、符號;
(二)民間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族體育、游藝活動;
(四)民間風俗、禮儀、節慶;
(五)民間有關宇宙、自然界的知識和實踐;
(六)傳統工藝美術和制作技藝;
(七)回族醫術及其他傳統民間醫術;
(八)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資料和場所;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民族事務、財政、建設、規劃、教育、衛生、體育、旅游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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