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辦發〔20**〕15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德州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5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建設廳工商局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5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德州市城市規劃區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資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戶外設置的廣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場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設置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招貼欄、路牌、標志牌、候車亭、實物造型等廣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臨時性的彩旗、條幅、氣球、拱門等廣告形式。
第四條 戶外廣告資源是城市公共資源,廣告經營者占用城市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必須依法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德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管理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財政部門是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財政部門委托,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通過出讓公共資源經營權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全額直接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
篇2: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2004年)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的通知
京政管字(20**)3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市屬機構:
為加強對本市戶外廣告的管理,規范其設置行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并經市政府同意,我們制訂了《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
第一章設置原則
第一條設置戶外廣告要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專業規劃》及相關規定。
第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要以人為本,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條設置戶外廣告要與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相適應,要符合城市景觀美學要求,與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體現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時代感。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要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與夜間妝點城市夜景的和諧統一。
第二章分類
第六條戶外廣告分為落地式廣告設施和附著式廣告設施。
〈一〉落地式廣告設施:指從地面而起以單個或多個柱體以及用鋼結構等材料支撐的廣告看板、燈箱、顯示屏(牌)、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二)附著式廣告設施:指附著于建筑物、構筑物及公共設施和移動交通工具等設置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第四章戶外廣告設置
第七條設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兩側設置的戶外廣告應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將照明光源指向來車方向,不能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遮擋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視覺污染;夜間照明不得影響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飄浮物如:飛艇、熱氣球等載體不得附著或懸掛戶外廣告。系留的小型氮氣球懸掛宣傳條幅的,按照標語、宣傳品的管理要求執行。
第八條落地式廣告設施設置:
(一)道路路口范圍設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廣告設施,要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及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視距,不得對道路使用者的通行產生影響;
(二)在人行便道上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便道寬度,設置柱式(及懸掛式)廣告設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鐵通風亭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
(四)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不得損毀城市園林綠化設施以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主體景觀;
(五)沿道路兩側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的,廣告設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點與道路間的距離應當大于廣告設施的總高度。
第九條落地式廣告設施設置間距:
(一)廣告設施100平方米以上設置間距應當大于800米;
(二)廣告設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設置間距大于400米;
(三)廣告設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設置間距應當大于200米;
(四)廣告設施5平方米以下的設置問距應當大于100米;
(五)在同一條道路原則上只準設置一種規格的落地式廣告設施,并按照上述間距設置,不得以不同規格的廣告設施套置。
第十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設置:
(一)在不影響建筑物風格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相應建筑物設置附著式廣告,但不允許覆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二)在建筑物頂部不宜設置附著式廣告,若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建筑高度限制,且應符合本標準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坡屋頂或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物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三)垂直附著于建筑物或構筑物墻體設置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墻體不超過1.5米;平行附著于建筑物或構筑物墻體設置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墻體不超過0.25米,并與建筑物或構筑物協調;
(四)設置附著式廣告應保護建筑物有特色的線條或裝飾,其構架必須隱蔽處理,避免外露,影響觀瞻;附著于建筑物墻面設置附著式廣告,其廣告版面應不超過所在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
(五)不得附著于樹木和影響樹木生長設置戶外廣告;
(六)不得附著于路燈桿、電線桿、電力桿、電訊桿等道路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七)在國家級、市級重要公共建筑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覽館、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八)對于交通工具上設置附著式廣告,除有固定行駛路線的公共電、汽車(不含小公共汽車)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動的載體上設置附著式廣告;
(九)利用公共交通設施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且不得影響人流交通的順暢;利用公交候車亭設置廣告,其規格、數量應當因地制宜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每個中途站位的廣告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首末站的廣告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
(十)附著于各類商亭、防護亭等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每個亭體附著廣告的面積應當小于2平方米,亭頂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頂建筑物或構筑物上設置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于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頂建筑物或構筑物上設置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于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頂建筑物或構筑物上設置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于3米。
第十二條
更多精品法規 在有固定行駛路線的公共電、汽車上設置附著式廣告的標準:(一)附著于車身的廣告,其設置應遵循色彩協調、畫面簡潔明快及整潔美觀的原則,車輛的車頭正面、車尾窗以上、車身兩側窗戶以上不得附著廣告,設置車身廣告不得對原車身顏色全部遮蓋,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二)在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單路口以東之間(含*廣場地區)行駛或穿行的車輛,不得附著廣告;
(三)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國門立交橋以西、西單路口至復興門立交橋以東沿長安街東西方向直線行駛的車輛(南北穿行的車輛除外),不得附著廣告。
第四章區域劃分和管理
第十三條按照本市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設置戶外廣告劃分為嚴禁設置區、嚴格限制設置區、一般限制設置區、開放設置區和其它設置區(各區域劃分的具體范圍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與市規劃委員會共同劃定)嚴禁設置區的范圍和管理:
第十四條
(一)范圍:
1.*廣場地區、*周圍地區、故宮周圍地區、釣魚臺周圍地區;
2.長安街(復興門一一建國門之間);
3.黨政機關、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等辦公區域及周邊控制地帶;
4.宗教活動場所;
5.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
6.相關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區域。
(二)設置管理:
嚴禁設置區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嚴格限制設置區的范圍和管理:
第十五條
(一)范圍:
1.長安街延長線(首鋼總公司東門一一復興門、建國門一一通州鎮東關大橋)、迎賓線;
2.二環路以內的區域;
3.居住區(指:居住建筑相對集中或成片的區域);
4.教育科研區(指:學校、科學研究設計機構及其周邊地區);
5.歷史文化保護區。
?。ǘ┰O置管理:
1.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莊重、簡潔、和諧、寧靜的風格;
2.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其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下、總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路沿線除外);
3.建筑物頂部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4.居住區內不得設置霓虹燈廣告;
5.長安街延長線、迎賓線以及教育科研區內建筑物的外墻、裙樓、欄桿及圍墻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6.可以結合綠化美化要求,設置以綠色植被為材質的景觀造型廣告。
第十六條一般限制設置區的范圍和管理:
(一)范圍:
1.二、三、四、五、六環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干線;
2.機場、火車站等地區;
3.文化體育場所(指:相對集中的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場所及體育場館所在的區域);
4.商務區(指:寫字樓、賓館、飯店等商業、金融、服務業機構相對集中的區域);
5.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
6.商務中心區。
(二)設置管理:
1.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自然、清新、美觀、協調的風格;
2.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功能區的特點,并與功能區內的景觀相協調;
3.文化體育場所內非商業性建筑的外墻、裙樓、欄桿及圍墻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4.商務區內在不影響建筑物整體景觀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筑物外墻的實墻面、裙樓、欄桿及平頂建筑物的頂部設置戶外
廣告;
5.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商務中心區內在相對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體育、商務、交通干線等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的,需分別按照上述功能分區的設置標準執行。
(三)主要交通干線及機場、火車站等地區的設置管理:
1.二環路沿線。以在公共交通設施上設置廣告為主。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允許設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廣告牌(含單柱式廣告)及造型廣告,廣告版面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過5米;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以樓體廣告為主,廣告版面一般不超過60平方米。
2.三環路沿線。以在公共交通設施上設置廣告為主。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允許設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廣告牌(含單柱式廣告)及造型廣告,廣告版面一般不超過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過10米;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筑樓體廣告牌、燈箱為主,允許設置少量的樓頂廣告。
3.四環路沿線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以大型立柱式廣告牌為基礎,設置問距原則上不低于800米;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筑樓體廣告牌、燈箱為主,允許設置少量樓頂廣告。
4.五環路、六環路沿線。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以大型立柱式廣告牌為基,設置問距原則上不低于1000米;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筑樓體廣告牌、燈箱做為適當補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線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以大型立柱式廣告牌為基礎,設置間距原則上不低于1500米;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以建筑樓體廣告牌、燈箱做為適當補充。
6.機場、火車站等地區。設置落地式廣告設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導標志牌等,一般不設置立柱式廣告設施,以少量落地式廣告設施作為適當補充;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在主體建筑物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非主體建筑物嚴格控制設置戶外廣告,并避免影響主體景觀的整體效果。
第十七條開放設置區的范圍和管理:
(一)范圍:繁華商業街區(王府井、西單、大柵欄等商業店鋪集中的地區)。
(二)設置管理:
1.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體現繁榮、靚麗、恢宏、協調的風格;
2.可以在不影響建筑造型及整體環境景觀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戶外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并適當體現靈活性和多樣性;
3.可以運用豐富多樣的廣告設置形式和設計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現代化的廣告設施,兼顧白天與夜晚的效果,烘托商業地區繁華、協調的氛圍;
4.原則上執行本標準第十條“附著式廣告設施設置標準”。
其它設置區的范圍和管理:
第十八條嚴禁設置區、嚴格限制設置區、一般限制設置區、開放設置區以外的地區為其它設置區。
(二)設置管理: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本規范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范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2003)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已經2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順生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頂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負責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政、市容、園林、公安、環保、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
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按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標準進行設置。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全、美觀,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原則。
第八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準則
第九條 設置、發布戶外商業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一條 經規劃批準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交易方式應以招標、拍賣為主,因城市規劃、轄區地段、市場因素等不適宜招標、拍賣形式交易的,采用掛牌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顚S?并按管轄權隸屬關系進行分配,按照財政體制確定比例執行。
對于廣告位置為非公有場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協商并簽署協議,按不超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給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作為設置占用費,其余部分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
責規劃確定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事務,包括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文件、擬定交易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合同、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辦理《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證明書》等。
第十六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都可以參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競買(投),廣告設置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在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機構應于交易日七日前發布公告,并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參加競買(投)的單位必須遵守競買(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交易成交后,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單位應與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拍賣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價款和有關費用后,方可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
第十九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可以不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但廣告主應持有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規劃審核,對于符合統一規劃的,按同一區域廣告設置使用權平均拍賣價格的30%收取空間資源使用費后,廣告主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
第二十條 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施工圖,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設置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后,由戶外商業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后,給予辦理廣告發布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商業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重新拍賣。
第二十四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在活動場所范圍內設
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臨時性宣傳設施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有效期滿后應立即自行清除。
臨時性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批準期滿后,其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符合規劃的,使用權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章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后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第二十八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不得空置,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置使用權后應按規劃位置、設置形式及時組織發布廣告,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已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在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使用權人,按時間比例退還費用,設置使用權人在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十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商業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廣告面積的4/5。
第三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臺風、汛期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戶外招牌廣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相鄰店面的招牌原則上要協調一致,使相鄰招牌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達到比例適當、和諧統一、相互協調。
第三十三條 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電話、標識。
第三十四條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設置應統一設計。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對招牌進行統一設計,招牌設置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第三十五條 每個單位只能設置一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三十六條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
,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設置招牌不得影響他人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在建筑物外墻設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樓以外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招牌廣告。
第三十八條 申請設置招牌,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設置時間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申請人憑核準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金灣、斗門區的招牌設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牌設置核準。
第三十九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設置期限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四十一條 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招牌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并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四十三條 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處以罰款。
(二)依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后未繼續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又不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技術標準或不按照規劃的地點、設置圖、效果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且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處理,費用由戶外廣告設置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或戶外廣告內容變更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5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違反廣告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或內容發布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標準,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