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第41號
二○○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觀,提升城市綜合功能,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市市區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一)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
第四條 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福州市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燈管辦)具體負責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沿街道路一層店面店牌店招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市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資格審查及廣告發布內容的登記工作,發放《戶外廣告登記證》。
城管執法、公安交通、園林、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實施辦法。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設置許可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證城市景觀的整體美觀。
市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工商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有關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鼓勵廣告設置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等,并在日常廣告設置審批管理中予以指導。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區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紀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設施用地范圍內;
(三)違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
(四)交通標志、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五)立交橋、高架橋等各種橋梁及機動車下穿地道(隧道)的內外側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頂或不宜改變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頂部;
(七)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50米范圍內;
(八)測量標志、消防栓、進水井、各類檢查井、路燈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3米范圍內;
(九)橋涵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即大中型橋梁基礎周圍60米,小型橋梁和橋涵基礎周圍30米;
(十)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場地與設施。
第七條 利用城市公共視覺空
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廣告、公益性廣告除外。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福州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廣告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三)廣告位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白天、夜景)、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作整體設計方案;
(四)房屋產權證、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證明文件、委托發布廣告的證明文件。
申請設置店牌店招,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福州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廣告主營業執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
(四)產權證、租賃合同等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設置技術規范對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對申請設置位置進行實地勘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為二年。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需要延續設置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遵守《福州市市區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相關要求。
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除店牌店招、車身廣告等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委托具有建筑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以及有相應資質的監理、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設置,但不得設置鋼架外包塑料布的廣告。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畫面應美觀整潔,文字、語言規范,計量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
營業面積小于100㎡的單位的店牌店招,實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條 經許可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于發證后六十天內完成廣告設置,并按要求取得設置竣工驗收報告及專業檢測單位的安全檢測報告,報市燈管辦備案。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在發布廣告前應按有關規定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應在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的編號。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負責對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應委托專業檢測單位每年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結構安全的技術檢測,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整潔、美觀,檢測報告應報市燈管辦備案。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因建設需要遷移或拆除廣告設施,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應當服從調整,遷移或補償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戶外廣告設置不良記錄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采取強制拆除措施。
對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未在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編號,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工商等
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二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2: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2013)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20**)
?。?0**年2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潔完好,創造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管理,以及城市、鎮建成區主干路、次干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包括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適用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廣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設施、場地、道路等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牌(屏)、廣告牌、燈箱、霓虹燈、招貼欄、充氣物、彩旗、條幅、實物模型等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是指對建筑物外立面(含護欄、燈箱、空調外機、各類管線等附屬設施),以及橋梁設施、通訊設施、郵政設施、市政設施、公交設施、環衛設施等各類城市公共設施的清潔、粉飾、整修等行為。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的相關部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第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執法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對全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和所在區域的風貌、格局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位置、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萌诵械?、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ㄈ├梦7?、違法建筑物的;
?。ㄋ模┰趪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和無障礙設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
第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牌匾的設置標準以及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監測等要求。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表;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ㄈ┰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效果圖;
?。ㄋ模┰O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筑物、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ㄎ澹┓?、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還應當提交規劃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明。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充氣物、彩旗、條幅、實物模型等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R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ㄈ┡R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審核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憑證,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臨時戶外廣告五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準予設置的,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不準予設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期限為:小型和中型廣告設施不超過三年;大型廣告設施不超過五年。戶外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六年。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管執法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設置的決定。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續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后二十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后二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無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置與維護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取得設置許可后方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张鷾实奈恢?、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等要求進行設計,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按照設計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ǘ┌凑諔敉鈴V告設置技術規范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設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
?。ㄈ┻x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
?。ㄋ模┤〉迷O置許可三個月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的,設置許可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范要求需要進行檢驗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報送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遇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并監督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破損、褪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修、翻新。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閑置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給設置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場所設置牌匾的,應當按照牌匾設置規范設置,并向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設置牌匾時,應當使用準確規范的文字,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牌匾設置人應當保持牌匾清潔、美觀、完好,保障使用安全。牌匾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鎮建成區主干路、次干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和嚴重變色。
第二十七條 老舊城區建筑物外立面的改造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外立面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八條 對建筑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修繕的,應當保持原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改變統一規劃設計或者原建筑物色調、造型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由建筑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共同所有或者使用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負責。城市公共設施保持整潔,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條 建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清潔:
?。ㄒ唬┎Aь悏w,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ǘ┭b飾板類墻體,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
?。ㄈ┥呈?、瓷磚類墻體,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ㄋ模┢胀ㄍ苛项悏w,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高性能涂料類墻體,根據涂料性能和使用狀況確定粉刷期限。
建筑物外立面殘損、脫落或者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修補、清洗、粉刷。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設施的整潔。對破損、褪色的公共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二條 清潔建筑物外立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清洗劑、建筑涂料等產品。清潔時,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浽S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ǘ敉鈴V告設置期滿,未取得延續設置許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ㄈ敉鈴V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設置人未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排除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浒笐敉鈴V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的;
?。ǘ敉鈴V告破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人未按照牌匾設置規范設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ㄖ?、城市公共設施保持整潔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保潔義務,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跡明顯、嚴重變色,損害城市容貌的;
?。ǘ┪唇浺巹澲鞴懿块T同意擅自改變建筑物色調、造型或者設計風格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拆除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或者牌匾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ǘ┪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ㄈ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ㄋ模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ㄎ澹┧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灰婪男新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區域,是指火車站、汽車站、體育館(場)、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影劇院、廣場、公園、城市出入口、城市河道等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區域。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小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二米以下,或者單面面積二點五平方米以下的廣告設施;中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超過二米不足四米,或者單面面積超過二點五平方米不足十平方米的廣告設施;大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設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13)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
?。?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ㄒ唬┲行某菂^;
?。ǘ﹨^(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ㄈ╂偅ㄠl)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ㄋ模┕I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ㄎ澹┍臼行姓?/a>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ㄒ唬┙ㄖ锛捌涓街貕K、附屬設施;
?。ǘ蛄?、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ㄈ┑缆?、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ㄋ模﹫罂?、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空军c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空军c牌(樁)等市政設施;
?。ㄎ澹┢渌梢猿休d戶外廣告的載體。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民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鄉規劃、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九條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敖ǎ嫞┲锸褂冒踩?;
?。ǘ├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ㄈ┓恋K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ㄋ模┯绊懯姓苍O施正常使用的;
?。ㄎ澹┯绊懴?/a>救援的;
?。├门R街建筑物玻璃的;
?。ㄆ撸├媒ㄖ镂蓓數?;
?。ò耍├脴淠净蛘邠p毀綠地的;
?。ň牛┓?、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趪覚C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范圍內的;
?。ǘ┰陲L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ㄈ┰谖奈锉Wo單位建筑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占用城鄉用地或者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利用公共綠地和地名標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分別征得園林、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公共載體的特許經營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許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d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ǘ┹d體位置關系圖;
?。ㄈ敉鈴V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七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五日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髽I、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ㄈ┦谢蛘邊^(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ㄋ模┡R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和范圍;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五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中心城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三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七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在其他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將其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延期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戶外廣告拆除后,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置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測,并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設置招牌。
設置招牌的,應當向設置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ǘ┱信频挠米?、制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文件;
?。ㄈ┙洜I(辦公)用房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在公路及其兩側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許可;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挥绊懸巹潓徟慕ㄖ镎ig距;
?。ǘ┎挥绊懡ㄖ锊晒?、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ㄈ┡c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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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坏美谜信仆平楫a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坏美媒ㄖ飿琼敾蛘呓ㄖ锒滓陨贤饬⒚嬖O置招牌(標志除外);
?。ㄆ撸┎坏谜加贸鞘械缆?、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ò耍┓险信圃O置技術規范要求。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第三十二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三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占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城鄉用地、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位于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或者招牌: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招牌的;
?。ㄆ撸┻`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查封期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納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本條例實施。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實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ㄈ┰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ㄋ模┪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ㄎ澹┧魅』蛘呤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E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載體,是指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稱公共載體,是指非公共載體之外的其他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載體。
本條例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