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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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2009年)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廈府辦〔20**〕198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動公開)

  市建設與管理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本市無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是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宅辦”)具體實施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國土房產、財政、物價、僑務、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作好保障性商品房配售與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根據本辦法組織實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請受理工作。 

  第五條 保障性商品房以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為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條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第二章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戶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二)在本市無住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居民年滿35周歲,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第八條 申請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戶籍。

  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

  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單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也可共同申請。

  第九條 現役軍人符合轉業進廈安置條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第十條 共同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其產權歸屬由申請家庭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戶籍因就學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戶籍時間。

  因就學(不含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仍可參與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的;

  (三)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四)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三條 保障性商品房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受理并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配合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指導、協調。

  市住宅辦負責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的調查審核工作。

  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申請家庭審核和資格批準工作。

  第十四條 保障性商品房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社區居委會對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當場予以登記、發放輪候登記號。

  (二)社區居委會通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市住宅辦提交申請資料;

  (三)市住宅辦按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并將申請資料和審查結論報送市建設與管理局;

  (四)市建設與管理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

  通過報紙、網站公示15日。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市住宅辦組織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輪候順序選房及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房屋產權相關資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三)因在本市大中專院校讀書取得本市戶籍,且畢業后直接在本市落戶的,提供畢業證書。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等(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

  第十六條 市國土房產部門應協助核實申請家庭成員房產狀況,向市住宅辦提供申請家庭成員在權籍登記、房產交易、拆遷安置、危房改造、房改、公房等方面的房產信息。

  市建設與管理局應核實申請家庭成員購買統建房、解困房、經濟適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市僑務部門應協助核實申請家庭成員有關落實僑房政策,向市住宅辦提供僑房安置方面的信息。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應提供本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應協助提供申請家庭成員戶籍的取得原因和變動原因等信息或證明。

  第四章 輪候與配售

  第十七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情況,每年編制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配售方案包括年度房源供應總量、房源地點、房源項目、銷售價格、配售時間、選房規則等。

  第十八條 保障性商品房實行輪候配售制度。

  市住宅辦根據配售方案組織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輪候登記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和配售。

  已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繼續輪候的,應在本批次選房前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宅辦提出。選擇購房的申請家庭未能在規定時限內選房、簽訂購房合同或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交購房款的,視為放棄當次購房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并退出輪候。

  第二十條 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扣除征地拆遷費用后的建設成本加基準地價及相關稅費確定。銷售價格由市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國土房產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房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商品房原則上按1人戶、2人戶及夫妻帶1小孩的申請家庭配兩房型住房、其他申請家庭可配三房型住房的標準配售,并綜合考慮家庭結構、房源供應等情況確定。

  

  第五章 退 出

  第二十三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建設與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住宅辦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市住宅辦可以優先回購。

  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時間從不動產登記簿上權屬登記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住宅辦回購保障性商品房不屬市場交易行為,不需按市場交易行為繳交契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宅辦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間,有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間因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被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

  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條 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應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并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并由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商品房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市屬、區屬及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以以公務人員身份申請保障性商品房,實行單列申請、輪候,并按本辦法進行配售管理。相關申請受理審核工作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方案。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年8月12日印發的《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廈府辦〔20**〕185號)同時廢止。

篇2: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2009年)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廈府辦〔20**〕198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動公開)

  市建設與管理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本市無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是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宅辦”)具體實施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國土房產、財政、物價、僑務、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作好保障性商品房配售與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根據本辦法組織實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請受理工作。 

  第五條 保障性商品房以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為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條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第二章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戶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二)在本市無住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居民年滿35周歲,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第八條 申請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戶籍。

  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

  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單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也可共同申請。

  第九條 現役軍人符合轉業進廈安置條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第十條 共同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其產權歸屬由申請家庭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戶籍因就學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戶籍時間。

  因就學(不含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仍可參與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的;

  (三)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四)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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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三條 保障性商品房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受理并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配合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指導、協調。

  市住宅辦負責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的調查審核工作。

  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申請家庭審核和資格批準工作。

  第十四條 保障性商品房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社區居委會對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當場予以登記、發放輪候登記號。

  (二)社區居委會通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市住宅辦提交申請資料;

  (三)市住宅辦按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并將申請資料和審查結論報送市建設與管理局;

  (四)市建設與管理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

  通過報紙、網站公示15日。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市住宅辦組織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輪候順序選房及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房屋產權相關資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三)因在本市大中專院校讀書取得本市戶籍,且畢業后直接在本市落戶的,提供畢業證書。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等(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

  第十六條 市國土房產部門應協助核實申請家庭成員房產狀況,向市住宅辦提供申請家庭成員在權籍登記、房產交易、拆遷安置、危房改造、房改、公房等方面的房產信息。

  市建設與管理局應核實申請家庭成員購買統建房、解困房、經濟適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市僑務部門應協助核實申請家庭成員有關落實僑房政策,向市住宅辦提供僑房安置方面的信息。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應提供本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應協助提供申請家庭成員戶籍的取得原因和變動原因等信息或證明。

  第四章 輪候與配售

  第十七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情況,每年編制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配售方案包括年度房源供應總量、房源地點、房源項目、銷售價格、配售時間、選房規則等。

  第十八條 保障性商品房實行輪候配售制度。

  市住宅辦根據配售方案組織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輪候登記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和配售。

  已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繼續輪候的,應在本批次選房前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宅辦提出。選擇購房的申請家庭未能在規定時限內選房、簽訂購房合同或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交購房款的,視為放棄當次購房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并退出輪候。

  第二十條 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扣除征地拆遷費用后的建設成本加基準地價及相關稅費確定。銷售價格由市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國土房產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房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商品房原則上按1人戶、2人戶及夫妻帶1小孩的申請家庭配兩房型住房、其他申請家庭可配三房型住房的標準配售,并綜合考慮家庭結構、房源供應等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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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退 出

  第二十三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建設與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住宅辦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市住宅辦可以優先回購。

  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時間從不動產登記簿上權屬登記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住宅辦回購保障性商品房不屬市場交易行為,不需按市場交易行為繳交契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宅辦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間,有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間因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被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

  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條 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應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并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并由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商品房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市屬、區屬及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以以公務人員身份申請保障性商品房,實行單列申請、輪候,并按本辦法進行配售管理。相關申請受理審核工作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方案。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年8月12日印發的《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廈府辦〔20**〕185號)同時廢止。

篇3:代理申購市值配售新股協議

  代理申購市值配售新股協議

  乙方_________為方便甲方_________(投資者)申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以下簡稱按值配售)的新股,特開辦代理申購市值配售新股的業務。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配售新股申購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資金帳戶下的_________證券帳戶和指定在乙方席位交易的_________證券帳戶代理申購滬、深證券交易所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新股(不包括原流通股增發新股,下同)。

  申購價格:

  1.按定價發行的價格申購;

  2.如為詢價發行,則按價格區間的上限申購。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其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并同意承擔因資料不實、不全、不準確而引致的全部責任。當甲方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應及時到乙方處辦理變更手續。

  2.甲方參與市值配售的前提條件:以發行公告確定的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計算,登記在甲方單個證券帳戶內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幣普通股(即a股)的總市值不小于_________元。具體以深、滬證券交易所發送的數據為準。

  3.如同一天有兩只或兩只以上新股在同一交易所發行,由乙方按交易所規定申購,甲方對此無異議。

  4.甲方應在新股申購的t+2日查詢自己的配號是否中簽,若中簽并對所中簽新股繳款無異議,應于t+3日14:00時前在資金帳戶中存有足額的新股認購款,乙方將于t+3日對甲方帳戶中簽的新股進行繳款處理;若甲方帳戶資金余額不足繳付新股認購款的,乙方將根據甲方帳戶中的資金余額所能實際認購數對甲方帳戶中簽的新股進行繳款,對剩余的中簽未繳款股份視同甲方放棄認購,并于t+3日14:00時前向交易所申報。

  5.甲方中簽后如放棄認購,必須于t+3日14:00時前就放棄認購部分自行向交易所進行申報委托,放棄認購的數量為實際放棄的數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倍數)。不作放棄認購申報,則視同全部繳款認購。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1.在新股配售申購日,乙方按深滬交易所有關規定,自主選擇適當有效的時間為甲方按交易所允許的最高申購額向交易所發送配售新股申購委托(交易所另有規定者除外)。

  2.乙方不承擔申報成功或認購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責任,也不承擔因未中簽而申購失敗的任何責任。

  3.若甲方同時有數只新股中簽,而繳款日(t+3)甲方資金帳戶的資金余額不能全部繳付新股認購款,乙方將按隨機順序依次繳款,未繳付認購款的新股放棄認購,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4.乙方不負責中簽新股的賣出事宜,甲方應自行注意新股的上市日期。

  5.對于因通訊中斷、電腦故障、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申購失敗,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四條乙方應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有關新股配售、搖號中簽等信息,甲方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上述信息并做好相關的準備。

  第五條本協議解釋權歸乙方,協議未盡事項按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規定和規則執行。甲乙雙方均應關注并遵守有關部門對新股配售規定和規則的修改或調整,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和規則修改本協議相關條款,并在營業場所進行公告,甲方對此無異議。

  第六條甲乙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甲方提出終止協議時,需帶本協議并持有效證件到乙方柜臺親自辦理有關手續,終止協議第二天生效;乙方終止本協議需提前十天在營業部經營場所內張貼通知。

  第七條本協議于雙方簽字后第二天生效,至一方提出終止或甲方銷戶后終止。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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