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在榕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09年)

2132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榕政辦〔20**〕172號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將我市轄區內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重點保障大學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并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醫療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予以重點補助;大學生醫療保險執行《福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榕政綜〔20**〕249號),由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承辦。

  二、 參保范圍

  在榕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之日起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從參保之日起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僑、港、澳、臺大學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脫產、業余、函授形式學習)以及進修、網絡、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

  大學新生入學前原已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當年度保險期內可繼續享受原參保(參合)地的相應待遇;新生入學當年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按規定繳納當年9月至12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已參保大學生在大學畢業、結業、肄業或按學籍管理規定被注銷學籍的,辦理離校手續當年度保險期內仍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大學生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休學手續的,休學期間繼續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后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城鎮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鄉創業的,可繼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未就業的,可以繼續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基金籌措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補助80元,參保個人繳納40元。

  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學生個人負擔,有條件的高??蓪W生繳費給予補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參保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對象的認定,按照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教學[20**]32號)規定執行。

  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安排。省級以上財政對市屬高校的大學生參保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民辦高校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部分外,其余由市財政承擔。

  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按照年人均30元標準給予補助?,F已享受財政補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繼續作為衛生專項經費撥付給高校。國家部屬高校學生日常醫療補助按照中央規定執行。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安排的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嚴格執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四、醫保待遇與基金支付

  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分擔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

  參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的、外來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傷害或傷殘,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意外傷害補充保險有關規定。

  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大學生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報銷后,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幫助解決。

  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由高校包干使用。

  五、就醫和結算管理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以及醫療費用結算,統一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大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在學校規定的教育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等

  期間居住在統籌區外的,應通過學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管理部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大學生在國外或境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勞動保障部門應把符合條件的高校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以方便大學生就醫。

  六、組織實施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教育、財政、衛生、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各高校應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和一名相關工作負責人協助做好本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發動、政策咨詢、統一組織大學生參保繳費等工作。同時統籌管理財政撥付的大學生日常醫療經費,繼續做好本校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

  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制作福州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卡,由所在高校發放。首次參保醫??ㄖ谱髻M用由政府支付。

  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將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

  七、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試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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