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行為,切實保護耕地,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統籌安排各業用地,科學合理利用土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建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條 城市、村鎮、交通、能源、水利、海洋等各類綜合性或專項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顚S?。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包括前期工作、大綱編制和文本編制三個階段。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不編制規劃大綱。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期工作包括規劃實施評價、基礎調查、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建議的論證等。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規模、結構與布局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方面內容。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體布局相銜接,并與同級相鄰地區的規劃相協調(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下級規劃不得突破上一級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和規模。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依法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作為報批必備材料。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報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綱和大綱編制說明;
(二)規劃大綱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福州市、廈門市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報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劃文本和規劃編制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規劃專題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布內容包括規劃目標、規劃期限、規劃范圍、布局、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二十二條 市、縣、鄉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和建設用地規劃審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實行建設項目預審制度。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對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規模、占用耕地等情況進行審查,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建設用地單位申報審批或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附具用地預審意見。未經用地預審的或沒有通過用地預審的,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項目。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進行用地預審。
需要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建設項目(商品住宅項目除外)用地,應當依法在招標、拍賣、掛牌后申請辦理預審。
第二十五條,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應當按規定執行。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條 實行建設用地規劃審查制度。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報告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報告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省級以上(含省級)批準、核準或備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按規定編制規劃修改方案連同用地一并報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 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1999)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于1999年1月24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1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土地利用總值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均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的監督。
第四條 在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中的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國土、計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保障編制經費,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則,遵循國家和省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
用總值總體規劃編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城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模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九條 洞庭湖與湘、資、沅、澧水系的綜合治理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洞庭湖與湘、資、沅、澧水系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帶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洞庭湖與湘、資、沅、澧水系的綜合治理規劃,符合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十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供需趨勢分析;
(二)土地利用目標;
(三)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方案;
(四)各類、各區域用地控制指標;
(五)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六)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和任務;
(二)土地利用現狀、結構和區域布局;
(三)土地利用區的劃分和土地作用的確定;
(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
(五)土地利用指標的分解;
(六)預留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保護的階段目標;
(八)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由鄉(鎮)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公布到村、到組。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
目標,用地結構,耕地保護指標,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和近期重點建設用地安排等內容予以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確保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 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的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生態建設所需退耕用地計劃指標、土地整理及未利用地開發指標和其他用地計劃指標。
自治州、設區的市、地區和縣(市、區)以及鄉(鎮)的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在該年度內批準機關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專項規劃,并將專項規劃指標分年度納入土地利用計劃實施。
第十九條 禁止毀壞森林、草場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未利用地的開發應當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經依法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用地的,在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充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動態監測系統,開
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檢查,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案件,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的用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用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員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