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年5月8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和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建設、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及其相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村土地利用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土地調查成果資料收集、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要求,以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國家發展戰略為基礎,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
?。ㄒ唬┮巹澅尘?;
?。ǘ┩恋乩矛F狀與評價;
?。ㄈ┲笇枷牒驮瓌t;
?。ㄋ模┩恋乩脩鹇远ㄎ缓湍繕?;
?。ㄎ澹┩恋乩靡幠?、結構與總體布局;
?。┮巹潓嵤┐胧?。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否編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土地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部門協調機制,聽取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劃內容,應當采取公告、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公告方式聽取意見的,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聽證方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征詢、聽取和采納公眾意見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應當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強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工作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審查確認。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F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ǘ┮巹澅尘?;
?。ㄈ┩恋乩矛F狀與評價;
?。ㄋ模┩恋毓┬栊蝿莘治?;
?。ㄎ澹┩恋乩脩鹇?;
?。┮巹澲饕繕?,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ㄆ撸┩恋乩媒Y構、布局、時序安排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ò耍┩恋乩玫牟顒e化政策;
?。ň牛┮巹潓嵤┑呢熑闻c保障措施;
?。ㄊ┮巹潏D件和圖則;
?。ㄊ唬┮巹澱f明以及與相關規劃協調銜接情況。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壹壨恋乩萌蝿盏穆鋵嵡闆r;
?。ǘ┲卮笸恋乩脝栴}的解決方案;
?。ㄈ└鲄^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ㄋ模κ屑壨恋乩玫恼{控;
?。ㄎ澹┩恋乩弥卮髮m棸才?;
?。┮巹潓嵤┑臋C制創新。
其中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前款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編制。
第十七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壨恋乩萌蝿盏穆鋵?;
?。ǘ┩恋乩靡幠?、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ㄈ┩恋乩霉δ芊謪^及其分區管制規則;
?。ㄋ模┲行某菂^土地利用控制;
?。ㄎ澹h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巨r田集中劃定區域;
?。ㄆ撸┲攸c工程安排;
?。ò耍┮巹潓嵤┑呢熑温鋵?。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
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第十八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屑壨恋乩萌蝿盏穆鋵?;
?。ǘ┩恋乩靡幠?、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ㄈ┩恋赜猛竟苤品謪^及其管制規則;
?。ㄋ模┲行某菂^土地利用控制;
?。ㄎ澹︵l(鎮)土地利用的調控;
?。┗巨r田保護區的劃定;
?。ㄆ撸┏擎偞逵玫財U展邊界的劃定;
?。ò耍┩恋卣蔚囊幠?、范圍和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十九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ǘ┛h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ㄈ┑貕K土地用途的確定;
?。ㄋ模╂偤娃r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ㄎ澹┩恋卣雾椖康陌才?。
第二十條 村土地利用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l(鎮)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ǘ┺r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安排,農村宅基地、公益性設施用地等的范圍;
?。ㄈ┎煌猛就恋氐氖褂靡巹t。
第二十一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資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則和要求,科學合理安排各類用地空間布局:
?。ㄒ唬﹥炏炔季謬涟踩蜕鷳B屏障用地;
?。ǘ﹨f調安排耕地、基本農田和基礎設施用地;
?。ㄈ﹥灮青l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
?。ㄋ模┚S護和擴大城鄉綠色空間;
?。ㄎ澹┓€定自然和人文景觀用地;
?。┌l揮農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態空間;
?。ㄆ撸┓婪段廴緟^域環境風險,因地制宜整治利用;
?。ò耍┍M量避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壓覆國家重要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編制市級、縣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充分考慮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因地制宜劃定下列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
?。ㄒ唬┏青l建設用地規模邊界;
?。ǘ┏青l建設用地擴展邊界;
?。ㄈ┏青l建設用地禁建邊界;
?。ㄋ模┰试S建設區;
?。ㄎ澹┯袟l件建設區;
?。┫拗平ㄔO區;
?。ㄆ撸┙菇ㄔO區。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ㄒ唬┩恋乩每傮w規劃圖;
?。ǘ┩恋乩每傮w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其他圖件等。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核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按照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核。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依法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依照法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澪谋炯罢f明;
?。ǘ┮巹潏D件;
?。ㄈn}研究報告;
?。ㄋ模┮巹潝祿?;
?。ㄎ澹┱髑笠庖娂罢撟C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核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自收到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依據包括:
?。ㄒ唬┈F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
?。ǘ﹪矣嘘P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針、政策;
?。ㄈ┥霞壨恋乩每傮w規劃;
?。ㄋ模┩恋乩孟嚓P規劃;
?。ㄎ澹┢渌梢砸罁幕A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內容包括:
?。ㄒ唬┈F行規劃實施評價;
?。ǘ┩恋乩矛F狀與評價;
?。ㄈ┮巹澞繕?;
?。ㄋ模┩恋乩靡幠?、結構、布局和時序;
?。ㄎ澹┩恋乩弥饕笜朔纸馇闆r;
?。┮巹濄暯訁f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ㄆ撸┮巹潓嵤┍U洗胧?;
?。ò耍┮巹潏D件、數據庫成果。
第三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各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欄或者其他
公共場所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五章 規劃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建設用地預審、編制土地利用計劃、開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劃定基本農田等工作,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確保規劃目標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必須嚴格執行,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鎮、村和工礦建設項目,應當在允許建設區內安排建設用地。
嚴禁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內安排城鎮建設項目。交通、能源、水利、軍事、國家安全、礦山和其他因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確需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內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必須經依法批準。
第三十四條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規范有序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各項土地整治活動。
軍隊土地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軍用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的專項規劃。
第三十五條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優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重大工程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安排,確保規劃項目有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實施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分析規劃實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促進規劃有效實施的建議和措施。
國家、省、市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每年開展一次評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評估。
第三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睾突巨r田保護落實情況;
?。ǘ┕澕s集約用地落實情況;
?。ㄈ┙ㄔO用地規模、結構及空間布局實施情況;
?。ㄋ模┥鷳B用地保護落實情況;
?。ㄎ澹┩恋乩弥卮蠊こ膛c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巹潓嵤┐胧﹫绦星闆r;
?。ㄆ撸┮巹澅尘爸卮笞兓闆r;
?。ò耍┰u估結論。
第三十八條 城、鎮、村和工礦建設發展空間應當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內。
市、縣在不改變允許建設區規模、不突破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和有條件建設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方案,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調整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的空間布局。
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報規劃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章 規劃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規劃,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
?。ㄒ唬﹪一蛘呤〖壷卮髴鹇詫嵤?、重大政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ǘ┙泧鴦赵夯蛘呤〖壢嗣裾捌渫顿Y主管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ㄈ┲卮笞匀粸暮岆U避災、災后恢復重建;
?。ㄋ模┬姓^劃調整;
?。ㄎ澹┲匾裆椖拷ㄔO;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規劃實施評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規劃修改報批程序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規劃編制報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條 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薷姆桨钢饕獌热?,包括規劃修改的原因、依據、主要內容、方案評價和措施建議;
?。ǘ┮巹澬薷姆桨钢饕砀?,包括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情況表、規劃指標調整情況表、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變化情況表;
?。ㄈ┮巹澬薷姆桨钢饕獔D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前后對比圖、土地利用分區調整圖、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調整圖;
?。ㄋ模┮巹澬薷姆桨笖祿斐晒?;
?。ㄎ澹┮巹澬薷恼髑笠庖娗闆r、修改說明等其他材料。屬于評估后修改的,還需要同時報送規劃實施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癖匾?;
?。ǘ┦欠穹戏?、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
?。ㄈ┦欠穹蠂覒鹇院屯恋乩霉芾碚?,是否符合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
?。ㄋ模┲饕笜税才攀欠窈侠?、可行,與上級規劃是否銜接,涉及增加規劃指標的,增加的途徑是否落實;
?。ㄎ澹┦欠衽c相關規劃相協調;
?。嵤┐胧┦欠衤鋵嵙送恋赜猛竟苤频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土地利用年度變更調查,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的監督,健全完善隨機抽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應用衛星遙感、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更新及規劃應用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動態更新機制,納入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統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更新的標準規范及數據質量檢查規則,實現規劃信息的集成管理和互通共享。
>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的;
?。ǘ┻`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內安排城鎮建設項目用地的;
?。ㄈ┻`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2月4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篇2: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1999)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于1999年1月24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1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土地利用總值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均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的監督。
第四條 在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中的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國土、計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保障編制經費,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則,遵循國家和省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
用總值總體規劃編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城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模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九條 洞庭湖與湘、資、沅、澧水系的綜合治理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洞庭湖與湘、資、沅、澧水系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帶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洞庭湖與湘、資、沅、澧水系的綜合治理規劃,符合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十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供需趨勢分析;
(二)土地利用目標;
(三)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方案;
(四)各類、各區域用地控制指標;
(五)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六)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和任務;
(二)土地利用現狀、結構和區域布局;
(三)土地利用區的劃分和土地作用的確定;
(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
(五)土地利用指標的分解;
(六)預留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保護的階段目標;
(八)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由鄉(鎮)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公布到村、到組。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
目標,用地結構,耕地保護指標,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和近期重點建設用地安排等內容予以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確保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 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的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生態建設所需退耕用地計劃指標、土地整理及未利用地開發指標和其他用地計劃指標。
自治州、設區的市、地區和縣(市、區)以及鄉(鎮)的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在該年度內批準機關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專項規劃,并將專項規劃指標分年度納入土地利用計劃實施。
第十九條 禁止毀壞森林、草場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未利用地的開發應當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經依法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用地的,在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充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動態監測系統,開
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檢查,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案件,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的用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用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員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試行辦法(2010年)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行為,切實保護耕地,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統籌安排各業用地,科學合理利用土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建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條 城市、村鎮、交通、能源、水利、海洋等各類綜合性或專項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顚S?。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包括前期工作、大綱編制和文本編制三個階段。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不編制規劃大綱。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期工作包括規劃實施評價、基礎調查、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建議的論證等。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規模、結構與布局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方面內容。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體布局相銜接,并與同級相鄰地區的規劃相協調(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下級規劃不得突破上一級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和規模。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依法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作為報批必備材料。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報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綱和大綱編制說明;
(二)規劃大綱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福州市、廈門市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報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劃文本和規劃編制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規劃專題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布內容包括規劃目標、規劃期限、規劃范圍、布局、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二十二條 市、縣、鄉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和建設用地規劃審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實行建設項目預審制度。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對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規模、占用耕地等情況進行審查,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建設用地單位申報審批或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附具用地預審意見。未經用地預審的或沒有通過用地預審的,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項目。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進行用地預審。
需要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建設項目(商品住宅項目除外)用地,應當依法在招標、拍賣、掛牌后申請辦理預審。
第二十五條,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應當按規定執行。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條 實行建設用地規劃審查制度。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報告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報告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省級以上(含省級)批準、核準或備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按規定編制規劃修改方案連同用地一并報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