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第126號
《福建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年10月17日
福建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推進校車運營專業化;
(二)建立校車經費投入和多渠道籌措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項,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
(四)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合理確定學校對口劃片,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
(五)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站點,以及校車行駛路線、??空军c,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六)保障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七)建立和完善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機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確因生源減少需要撤并學校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論證、公示、報批等程序;學校撤并應當先建后撤,撤并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條 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協調和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根據成員單位工作職能安排工作任務,督促責任單位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行動;
(四)研究解決執行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重大問題;
(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三)建立校車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和錄入校車信息;
(四)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標考核;
(五)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校車使用許可申請;
(七)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九)落實校車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三)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四)落實校車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二)依法核發校車標牌和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三)審批、注銷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對校車駕駛人駕駛資格進行審驗;
(四)依法查處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定期將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教育、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單位;
(六)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七)依法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等違法行為;
(八)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參與制定校車服務方案;
(三)合理規劃農村客運線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
(四)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五)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公共交通企業的營運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非法從事運送學生的營運活動;
(七)建立并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八)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九)落實校車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市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本辦法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
的相關職責。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校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九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內容。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設立校車運營單位和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管理職責,做好校園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隱患排查。
第十二條 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
對農村寄宿制學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車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開通學生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班線應當延伸到所有通客車的行政村。
第十三條 對專用校車依法免征車船稅。
對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按照校車運營和學生周末班車班線開通情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教授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有關部門、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不租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或者其他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第十六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約定隨車照管人員。
第十七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埿\囀褂迷S可,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附上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或者道路、交通設施管理部門實地查看校車運行方案記載的行駛線路和??空军c,審查開行時間和選用的車型是否合理的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需要跨越二個以上設區市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斚蛩诘卦O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設區市范圍內二個以上縣(市、區)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參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嚴禁偽造、變造、租借、買賣、轉讓校車標牌,嚴禁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
第二十條 對依法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學?;蛘咝\嚪仗峁┱邞敯凑找幎ㄔ谲囕v上安裝、使用具有視頻監控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實行動態管理;接入當地公安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監控平臺,以實行實時監控。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對其配備的校車按照前款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并納入當地公安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的監控范疇。
第二十一條 校車使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敯凑毡巨k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敳鸪\嚇酥緹?、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
(二)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
(三)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學校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租借、買賣、轉讓校車標牌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學?;蛘咝\嚪仗峁┱哂邢铝星樾沃坏?,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一)未安裝、使用具有視頻監控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校車標牌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發生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未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交回校車標牌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
運輸、經貿、財政、市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提供幼兒專用校車服務的,享受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稅收優惠和政府校車補貼。
第三十二條 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后6年內使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并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小學生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可以作為接送幼兒上下學的非幼兒專用校車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九)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敖铀陀變呵闆r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篇3: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三)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不超員,不超速。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8、幼兒上下車時,跟車老師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9、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10、跟車老師在幼兒上車前清點幼兒人數,幫助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員啟動校車;
11、核實幼兒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幼兒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