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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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06年度)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媒體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的商業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構筑物、空間設置的霓虹燈、宣傳板(牌)、電子顯示板(屏)、燈箱、路牌、櫥窗、對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綜合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責:

  (一) 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外(含占壓紅線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管工作。

  (二)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

  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三)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本辦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并進行公布。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功能的;

  (三) 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 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歷史保護建筑、危險建筑的;

  (五) 利用風景名勝區(點)、歷史保護街區等控制地帶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權限,到市或者區行政服務場所辦理批準手續。

  辦理批準手續的程序,由有關行政部門在行政服務場所公示。

  在重點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批。

  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九條 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業主達成協議。

  利用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等所有權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 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以下簡稱資源占用費):

  (一)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車站,以及公共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墻體或者頂蓋,以及交通工具外側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三)利用本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或者擁有產權(包括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墻體或者頂蓋,交通工具外側,以及其他設施設置宣傳本單位、本人名稱、生產的產品及提供服務項目等內容戶外廣告的。

  本條前款(一)、(二)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實際成交價繳納資源占用費;本條前款(三)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資源占用費。

  資源占用費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組成部分,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繳入市級國庫,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區內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等經營活動和資源占用費的收繳。

  第十二條 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在出讓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前,應當編制出讓方案,經市有關行政部門聯合討論通過后,組織進行出讓活動。

  第十三條 商服企業超過規定標準設置載有宣傳經營產品、提供服務項目內容牌匾的,應當按照自設廣告進行管理。

  商服企業設置牌匾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

  同市城市規劃等行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一般為3年;屬于利用電子顯示屏等投資較大的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可以延長1年。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后,原設置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等條件下,原設置人享有優先權。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后,原設置人不申請繼續使用的,應當在5日內自行將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或者通過自愿協商轉讓給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或者新的設置人;協商轉讓不成的,應當拆除。

  第十五條 設置期限在7日以內(含7日)的臨時性戶外廣告,不需要繳納資源占用費,可直接辦理批準手續。

  除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外,不得設置條幅廣告和宣示物。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日,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文件標明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及其他要求進行設置、制作。

  提倡在戶外廣告的設置和制作中選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新光源。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竣工后,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的驗收,符合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負責,經常進行巡察,發現損壞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換,保證戶外廣告設置形態完好、堅固安全、整潔美觀。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條 設置人轉讓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征得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同意,并到原批準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后,應當及時發布廣告內容。超過7日(含7日)無廣告內容發布的,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強制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批準文件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罰。

  (三)擅自利用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出讓期滿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轉讓或者未拆除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強制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及時發布廣告內容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無償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其他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管理部門及人員的規范)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用語含義)本辦法所稱公用設施,是指公用照明設施、電線桿、電車桿、公廁、垃圾箱、果皮箱、閱報欄、候車站(亭)、郵政信箱、街路牌等。

  第二十七條 (參照執行)利用街道、廣場、橋梁等冠名,參照本辦法執行,資

  源占用費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際成交價繳納。

  呼蘭區、松北區的城區,市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縣(市)的城區等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13)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

 ?。?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ㄒ唬┲行某菂^;

 ?。ǘ﹨^(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ㄈ╂偅ㄠl)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ㄋ模┕I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ㄎ澹┍臼行姓?/a>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ㄒ唬┙ㄖ锛捌涓街貕K、附屬設施;

 ?。ǘ蛄?、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ㄈ┑缆?、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ㄋ模﹫罂?、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空军c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空军c牌(樁)等市政設施;

 ?。ㄎ澹┢渌梢猿休d戶外廣告的載體。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民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鄉規劃、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九條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敖ǎ嫞┲锸褂冒踩?;

 ?。ǘ├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ㄈ┓恋K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ㄋ模┯绊懯姓苍O施正常使用的;

 ?。ㄎ澹┯绊懴?/a>救援的;

 ?。├门R街建筑物玻璃的;

 ?。ㄆ撸├媒ㄖ镂蓓數?;

 ?。ò耍├脴淠净蛘邠p毀綠地的;

 ?。ň牛┓?、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趪覚C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范圍內的;

 ?。ǘ┰陲L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ㄈ┰谖奈锉Wo單位建筑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占用城鄉用地或者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利用公共綠地和地名標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分別征得園林、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公共載體的特許經營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許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d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ǘ┹d體位置關系圖;

 ?。ㄈ敉鈴V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七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五日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髽I、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ㄈ┦谢蛘邊^(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ㄋ模┡R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和范圍;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五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中心城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三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七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在其他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將其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延期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戶外廣告拆除后,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置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測,并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設置招牌。

  設置招牌的,應當向設置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ǘ┱信频挠米?、制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文件;

 ?。ㄈ┙洜I(辦公)用房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在公路及其兩側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許可;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挥绊懸巹潓徟慕ㄖ镎ig距;

 ?。ǘ┎挥绊懡ㄖ锊晒?、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ㄈ┡c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匆幎ㄅ渲靡咕肮庠?;

 ?。ㄎ澹┎坏美谜信仆平楫a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坏美媒ㄖ飿琼敾蛘呓ㄖ锒滓陨贤饬⒚嬖O置招牌(標志除外);

 ?。ㄆ撸┎坏谜加贸鞘械缆?、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ò耍┓险信圃O置技術規范要求。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第三十二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三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占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城鄉用地、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位于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或者招牌: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招牌的;

 ?。ㄆ撸┻`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查封期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納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本條例實施。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實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ㄈ┰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ㄋ模┪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ㄎ澹┧魅』蛘呤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E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載體,是指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稱公共載體,是指非公共載體之外的其他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載體。

  本條例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6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ㄒ唬├?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d/ggzd/">公共或者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展示牌、霓虹燈、燈箱、模型等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

 ?。ǘ┢?、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權限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林業(園林)、語言文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后公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并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展示區、控制區。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后公布。

  第八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設置權。公開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后公布。

  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其業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過協議委托的方式,進行設置權的統一拍賣。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全部上繳財政;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繳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空間資源占用費。

  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條 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ǘ敉鈴V告設置地權屬證明;

 ?。ㄈ敉鈴V告正立面設計圖、彩色效果圖;

 ?。ㄋ模┐罱☉敉鈴V告架的,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M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

 ?。ǘ敉庹信圃O計圖、彩色效果圖;

 ?。ㄈ┐罱☉敉庹信萍艿?,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绊懯姓迷O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ㄈ┓恋K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使用權益的;

 ?。ㄋ模├眠`章建筑、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ㄎ澹﹪覚C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脴淠?、占用綠地或影響園林景觀的;

 ?。ㄆ撸┦腥嗣裾乖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設置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避免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應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

  第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閑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閑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美觀、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有大風、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預警預報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仍符合設置規范的,設置權應當重新招標、拍賣。

  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仍符合設置規范的,設置權應當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戶外招牌廣告設施。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應當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并按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需要拆除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設置人,由此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浥鷾试O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及效果圖設置或擅自變更的;

 ?。ǘ┰O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的;

 ?。ㄈ┌l布戶外商業廣告的間歇期內,未發布公益廣告的;

 ?。ㄋ模敉鈴V告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

 ?。ㄎ澹敉鈴V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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