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0月1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務業務的交易行為和場所。
本條例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建筑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從事建筑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競爭有序的原則,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
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負責本系統小城鎮的建筑市場管理,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進行建筑市場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對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實施檢查的情況。
第二章建筑市場準入
第六條建筑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立項文件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大型、省重點建筑工程的報建手續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建筑工程的報建手續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證書,經審查合格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一)勘察、設計、施工、安裝、(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筑裝修;
(二)監理、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
(三)預制構配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代理;
(五)工程項目管理。
第八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真實、有效的文件。
第九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大型和省重點建筑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按照管理權限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
(四
)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所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符合建筑工程項目的要求;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法定部門審查合格;
(六)應當委托監理的建筑工程已經簽訂委托合同;
(七)已經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建筑工程施工進度需要。
第十一條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招標代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到本省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省的規定,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相關企業到本省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制定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二百萬元以上或者勘察、設計和監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五十萬元以上以及項目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項目;
(二)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項目;
(三)城市道路及橋梁、涵洞、地鐵、輕軌、公共停車場項目;
(四)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項目;
(五)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建筑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投資的;
(四)政府融資的。
其他建筑工程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應當有三個以上的投標單位參加,否則招標無效。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不得對潛在投
標人提出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尚未確定中標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依法修改招標文件;已經確定中標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依法重新組
織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無故中止招標活動,對于中止招標活動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文件只可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招標人自行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有關工程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和工程管理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人自行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五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
(二)有關工程技術、概預算、工程管理專業人員名單及其技術職稱、執業資格以及工作經歷等書面證明材料;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九條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筑工程,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活動。
有形建筑市場是自主經營的建筑工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招標人在發出工程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將工程招標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法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依法可以直接發包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投標擔??梢圆扇⊥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銀行匯票,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招標結束后十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但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期限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刁難和限制發包單位依法選擇、確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禁止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
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認定。
第二十四條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
消防等企業或者部門不得利用壟斷地位或者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其指定承包單位。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承包建筑工程,不得與前款規定的企業或者部門串通承包建筑工程。
第二十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評標專家名冊,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評標制度。
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領取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評標業務。
第二十六條建筑工程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和評標專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通過有形建筑市場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四章建筑工程中介服務
第二十八條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代理、項目管理和風險擔保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不得與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
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可以自主選擇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委托人指定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筑中介服務單位進行合法的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業務,并自行完成,不得轉讓。
從事建筑工程中介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適應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中、小學校校舍工程;
(四)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六)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所列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是否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施工、房
地產開發、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組建監理單位,并不得與監理單位發生股權關系。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國有單位投資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的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咨詢。
第三十四條造價咨詢單位根據委托,可以對建筑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并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注明資格證書的等級和編號,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否則無效。
第三十五條造價咨詢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定額,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不得弄虛作假,對其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和材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工程標底等文件和草擬建筑工程合同。
招標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與其所承接的業務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建筑工程合同與造價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并參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價格信息,約定合同造價。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價規則和計價方法,約定合同造價。
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合同的造價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中標文件中的內容一致。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
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建筑工程合同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四十條工程款的支付實行預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制度。
發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承包單位支付不少于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百分之二十五的預付工程款。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并按照比例沖銷預付工程款。
第四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發包單位交送竣工結算文件,發包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并支付應付的工程款。
&
nbsp; 比較復雜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期限,經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適當延長。
發包單位收到承包單位交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時,應當書面簽收。發包單位不簽收的,承包單位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簽收,拒不簽收的,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的最后一天作為發包單位收到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
第四十二條發包單位自接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內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且未支付應付的工程款的,視為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
有關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發包單位不得辦理新建建筑工程的立項和有關審批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審查和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承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承包單位要求發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發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發包單位拒絕提供擔保的,承包單位可以拒絕施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自行組織建筑工程招標的,處以八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但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
(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四)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處以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并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招標人發售招標文件超出工本費變相牟利的,超出部分責令返還。拒不返還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六)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處以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款;
(七)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
(八)應當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處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九)合同文本未按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資質證書的,予以吊銷,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對施工單位處以
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三)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相關建筑活動的,予以取締,對勘察、設計單位或中介服務單位外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服務費用一倍至二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施工單位越級承包的,處以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五)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處以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六)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或者中介服務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七)咨詢單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以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一倍至二倍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吊銷在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蓋章的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八)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與相關企業或者部門串通承包建筑工程的,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招標代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到本省從事建筑市場交易活動,未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停止建筑活動,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以一萬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等單位違反本條例,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的行
政執法人員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審批、許可事項的;
(二)超出規定工作期限不作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以及中介服務單位的;
(六)利用職權為建筑工程指定建筑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設備的;
(七)泄露管理相對人商業機密的;
(八)其他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法律責任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事設施建設和鄉村自建二層以下(含二層)住宅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筑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下列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
(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辈?、設計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設計圖簽。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前,到原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辦理資質注銷登記,并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二)已經依法領取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辦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屬于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備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可采用總包、分包的方式??偘鼏挝豢砂凑找幎▽⑵涑邪墓こ谭职o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掛靠方式承包和轉包建設工程。
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所交保證金在評標工作結束后退還;投標中標的,所交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退還。
中標通知書送達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監理,也可以由經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具有監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咨詢、造價和招標代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因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簽訂合同,其經辦人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鑒證或者公證,由簽訂合同當事人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款由承、發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的建設工程價款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文件??偘蛘呤┕挝粦斣诮ㄔO工程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文件。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
(二)增加工程內容或者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采購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或者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四)總包、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失誤的;
(五)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延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標牌。標牌應當標明工程名稱、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編號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城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標明占道許可證編號。
標牌按照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遮擋圍欄,保持場容場貌整潔。禁止在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機具。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作業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建設工程竣工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筑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登記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出借、出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建筑垃圾的,處2000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土地、勞動、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處罰權限的,由該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5年11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管理和從事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以及非標準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建筑市場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筑市場的檢查管理,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屬于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屬于外省、市的,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符合發包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發包,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經計委、經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立項的部門批準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持有關立項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谩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并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ǘ┚哂械匦螆D、水文和工程地質、地下管道線路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ㄈ┯心軌驖M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
?。ㄋ模┙ㄔO資金和主要設備已經落實;
?。ㄎ澹┎疬w進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哂信c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ㄆ撸嵭姓袠说?,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一條 承包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產品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及安全生產資格證等證件,并按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不得無證承包或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采取總承包、總包、分包的方式??偝邪?、總包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方不得在發包工程中泄露標底、收受賄賂,承包方不得利用行賄等不正當行為承攬工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職權之便干預發承包;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
供電、供水、供氣、郵電、消防、爆破等專業隊伍和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為理由,進行行業壟斷。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屬于招標范圍的,必須實行招標,并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招標范圍的,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決定。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投標,也可以按照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和工程監理等分階段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年度投資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報告,申領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應當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發承包必須簽訂合同。
簽訂承包或委托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條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招標工程必須以中標價格為基礎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工期和社會保障等規定。
包含在工程造價中的勞保費(包括社會保障費和勞動保險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并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全體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和支付有關政策性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以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文件。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質量監督管理費。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設備供應和建筑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依據本條例規定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其他建筑工業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核定或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鑒定書》并向市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場地的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企業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和在建筑市場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以及創出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產品)、獲得市級以上優秀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停業整頓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崔k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卧?、涂改、倒賣、轉讓資質證書或轉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ㄈ┎话促Y質等級證書規定,越級超范圍從事建筑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匆幎ㄞk理報建手續或合并和分立單位未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⒐こ贪l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职蟮墓こ淘傩蟹职幕蜣D包工程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儆谡袠朔秶慕ㄔO工程項目,不按規定招標投標的,按工程造價2%至5%處以罰款;
?。ò耍┪崔k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開工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ň牛┩稑苏叽ㄍ稑?,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泄露標底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ㄊ┙ㄔO工程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偷工減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ㄊ唬┪唇涷炇栈蝌炇展こ藤|量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報驗,并處責任者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ㄊ┪窗匆幎▽嵭斜O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ㄊ┎粓绦袊乙幎üこ淘靸r、計價方法,擅自擴大取費標準、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按違法計價額的十倍處以罰款;
?。ㄊ模┮哉鞯?、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的,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在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等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規劃土地、勞動、城建、環保、監察、審計、計劃、物價、消防等處罰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或者違反本條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