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哈爾濱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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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下崗職工的管理,促進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以下簡稱《下崗證》)是確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身份的證件。

  第三條 本市企業中,因企業實施減員增效或生產經營等客觀原因,沒有工作崗位、沒有實現再就業,并與企業仍然保持著勞動關系的職工可申辦《下崗證》。

  第四條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應安排下崗: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夫妻中一方已經下崗的;

  (五)現役軍人配偶、烈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歸國華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視為下崗職工:

  (一)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合同期已滿的;

  (二)參加廠內培訓或參加勞務輸出的;

  (三)企業內部原有停薪留職、離崗休養的;

  (四)由企業通過組織多種經營安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崗證》由勞動部門發放。市屬及以上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由市勞動部門發放;區屬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由區勞動部門發放。

  第七條《下崗證》的申辦程序:

  (一)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勞動組織結構及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綜合評定后,制定《職工下崗分流安置方案》。內容包括:下崗的原因、對象、保障基本生活資金如何落實、實現再就業的途徑和措施、實施步驟等,并據此擬定《下崗職工名冊》。

  (二)企業的《下剛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下崗職工名冊》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企業主管部門核準后,按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核。企業評據勞動部門批準的《下崗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下崗職工名冊》領取《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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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三)1998年7月1日前下崗的職工應由企業或下崗職工本人持《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到下崗職工居住所在街道辦事處勞務站辦理其沒有實現再就業的認定手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居民委員會負責人、街道辦事處勞務站分別在《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上簽字和加蓋公章。

  1998年7月1日(含當日)后下崗的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其《下崗證》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申辦。

  (四)下崗職工所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持下崗職工身份證及影印件和一張一寸免冠照片及《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按隸屬關系到發證機關領取《下崗證》。

  第八條 《下崗證》的管理:

  (一)《下崗證》由市勞動部門統一印制,并經發證機關統一編號和加蓋鋼印方可生效。

  (二)下崗職工的《下崗證》由其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統一保存、管理,并保證其有效使用。

  (三)實行《下崗證》月報制度。各區發證機關,每月5日前須將上月的《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發放名冊》報市勞動部門備案。

  (四)街道辦事處勞務站應在每月5日前,組織居民委員會對下崗職工安置及再就業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并及時上報區勞動部門,由區勞動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匯總情況報市勞動部門。

  (五)實行《下崗證》年檢制度?!断聧徸C》使用期限為三年。市、區勞動部門每年第一季度按原申報程序對《下崗證》組織一次審驗。審驗后,仍沒有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其《下崗證》繼續有效。無審驗紀錄的《下崗證》自行作廢。

  (六)《下崗證》丟失需補辦的,應由企業或本人攜帶原《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本人身份證、檔案及補辦《下崗證》的申請,到發證機關補辦新證。丟失的《下崗證》及編號作廢。

  第九條 《下崗證》的使用:

  (一)企業在招工時應優先招用本企業、本行業的下崗職工,并將《下崗證》收回,交發證機關備存。備存期間職工再次下崗,且在《下崗證》有效期內,《下崗證》可繼續使用。

  (二)持有《下崗證》的下崗職工每享受一次相關的優惠政策,兌現政策的部門在《下崗證》上都要作相應的記載。

  (三)下崗職工可憑據《下崗證》到各級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求職登記。各職業介紹機構應優先向用工單位推薦。

  第十條下崗職工有下列情形一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將其《下崗證》交回發證機關: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二)以實現穩定就業的;

  (三)開辦私營企

  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取得營業執照的;

  (四)《下崗證》有效期滿,尚未實現再就業的;

  (五)被勞動教養、拘留、取保后身的;

  (六)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有關情況報給同級勞動部門。

  第十二條 各縣(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的發放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下崗證》到市勞動部門領取。建立《下崗證》制度以后,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發放名冊》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放的《待崗證》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哈爾濱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下崗職工的管理,促進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以下簡稱《下崗證》)是確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身份的證件。

  第三條 本市企業中,因企業實施減員增效或生產經營等客觀原因,沒有工作崗位、沒有實現再就業,并與企業仍然保持著勞動關系的職工可申辦《下崗證》。

  第四條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應安排下崗: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夫妻中一方已經下崗的;

  (五)現役軍人配偶、烈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歸國華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視為下崗職工:

  (一)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合同期已滿的;

  (二)參加廠內培訓或參加勞務輸出的;

  (三)企業內部原有停薪留職、離崗休養的;

  (四)由企業通過組織多種經營安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崗證》由勞動部門發放。市屬及以上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由市勞動部門發放;區屬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由區勞動部門發放。

  第七條《下崗證》的申辦程序:

  (一)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勞動組織結構及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綜合評定后,制定《職工下崗分流安置方案》。內容包括:下崗的原因、對象、保障基本生活資金如何落實、實現再就業的途徑和措施、實施步驟等,并據此擬定《下崗職工名冊》。

  (二)企業的《下剛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下崗職工名冊》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企業主管部門核準后,按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核。企業評據勞動部門批準的《下崗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下崗職工名冊》領取《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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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三)1998年7月1日前下崗的職工應由企業或下崗職工本人持《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到下崗職工居住所在街道辦事處勞務站辦理其沒有實現再就業的認定手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居民委員會負責人、街道辦事處勞務站分別在《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上簽字和加蓋公章。

  1998年7月1日(含當日)后下崗的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其《下崗證》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申辦。

  (四)下崗職工所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持下崗職工身份證及影印件和一張一寸免冠照片及《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按隸屬關系到發證機關領取《下崗證》。

  第八條 《下崗證》的管理:

  (一)《下崗證》由市勞動部門統一印制,并經發證機關統一編號和加蓋鋼印方可生效。

  (二)下崗職工的《下崗證》由其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統一保存、管理,并保證其有效使用。

  (三)實行《下崗證》月報制度。各區發證機關,每月5日前須將上月的《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發放名冊》報市勞動部門備案。

  (四)街道辦事處勞務站應在每月5日前,組織居民委員會對下崗職工安置及再就業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并及時上報區勞動部門,由區勞動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匯總情況報市勞動部門。

  (五)實行《下崗證》年檢制度?!断聧徸C》使用期限為三年。市、區勞動部門每年第一季度按原申報程序對《下崗證》組織一次審驗。審驗后,仍沒有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其《下崗證》繼續有效。無審驗紀錄的《下崗證》自行作廢。

  (六)《下崗證》丟失需補辦的,應由企業或本人攜帶原《下崗職工身份認定表》、本人身份證、檔案及補辦《下崗證》的申請,到發證機關補辦新證。丟失的《下崗證》及編號作廢。

  第九條 《下崗證》的使用:

  (一)企業在招工時應優先招用本企業、本行業的下崗職工,并將《下崗證》收回,交發證機關備存。備存期間職工再次下崗,且在《下崗證》有效期內,《下崗證》可繼續使用。

  (二)持有《下崗證》的下崗職工每享受一次相關的優惠政策,兌現政策的部門在《下崗證》上都要作相應的記載。

  (三)下崗職工可憑據《下崗證》到各級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求職登記。各職業介紹機構應優先向用工單位推薦。

  第十條下崗職工有下列情形一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將其《下崗證》交回發證機關: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二)以實現穩定就業的;

  (三)開辦私營企

  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取得營業執照的;

  (四)《下崗證》有效期滿,尚未實現再就業的;

  (五)被勞動教養、拘留、取保后身的;

  (六)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有關情況報給同級勞動部門。

  第十二條 各縣(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的發放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下崗證》到市勞動部門領取。建立《下崗證》制度以后,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證發放名冊》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放的《待崗證》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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