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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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京建物[20**]23號)

各區縣建委、各業主大會、各業主委員會、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維持社區和社會穩定,減少和避免物業管理項目交接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現就我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交接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住宅物業項目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與建設單位選聘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交接,以及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交接。

  二、交接事項參照以下意見進行: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已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決定是否與原物業管理企業續約,或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I主大會決定與原物業管理企業續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原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完成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合同續簽工作。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業主大會決定后,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書面告知原物業管理企業,接到告知后,原物業管理企業須做好交接的準備工作。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原物業管理企業決定不再續約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書面告知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依法完成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告知業主大會的日期距合同屆滿日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自告知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提前撤管。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間,業主擬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以下事項逐一表決:

  (1)是否以協議方式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2)是否以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委托業主委員會依法與中標企業簽定物業服務合同。

  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大會應當對業主委員會以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再次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應當就上述提議作出的各項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做出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后3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三、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企業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交接查驗,交接之日前后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交接時間應確定具體時點,時點前責任由原物業管理企業承擔,時點后責任由新物業管理企業承擔。

  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企業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原物業管理企業撤管前20日,將物業項目交接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建委、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

  四、原物業管理企業撤管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原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及房屋面積清冊;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物業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以上資料移交給新物業管理企業。

  資料移交完畢后,移交和接收雙方須簽字認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雙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單,確定移交時間并簽字認可。

  五、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原物業管理企業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查驗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制作物業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并由查驗人簽字。

  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和原物業管理企業對查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當在查驗記錄中載明,并明確解決辦法。

  六、原物業管理企業撤管時,應當在業主委員會的組織下,將預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代收的各種能源費、押金,以及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等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七、業主委員會或原物業管理企業應將依法屬于業主的物業管理用房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依法終止,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得強行接管。

  九、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企業及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交接工作應依法進行。

  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強行接管物業管理區域,給業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提前撤管。

  物業管理企業提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建委。

  十一、業主大會未能在合同期滿前依法完成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造成無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狀態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會同區縣建委,可以組織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臨時代管。代管期間,物業服務標準按照原物業管理合同執行,物業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十二、在項目交接過程中,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區縣建委應依法予以處罰。

  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撤出項目的,或新物業管理企業強行接管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出現重大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市、區建委依法對該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停止該企業資質并限期整頓,整頓期間該企業不得參與本市物業管理項目的投標。同時,市建委將該企業不良行為予以通報和網上公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警示系統,提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十三、本意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篇2:住宅物業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住宅物業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業主或住戶):

  乙方(物業企業):花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裝飾裝修住宅基本情況:

  類型:______位置:______建筑面積:______

  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號)、《江蘇省住宅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蘇建法5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的特點,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管理的權利。

  2、甲方有對乙方裝飾裝修房屋的過程進行管理服務的權利。

  3、甲方在簽定本協議時已詳細閱讀管理處制定的《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清楚明白規定的內容,在裝修期間遵守《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的義務.

  4、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對其聘用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嚴格要求遵守各項管理規定,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5、甲方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保證不發生下列(但不限于)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成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出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的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點和基礎等。

  本條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他連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住、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6、甲方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未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燃氣管理單位批準,不得擅自采取下列行為:

  (1)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2)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

  (3)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7、甲方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以及涉及到第6條裝修工程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企業施工。

  8、甲方有義務要求所聘請的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時,遵守施工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安全。

  9、甲方和甲方聘請的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時,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10、甲方不得拒絕和阻礙乙方依據本協議和《裝修管理規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11、甲方進行住宅裝飾裝修,對小區其他業主造成損失和傷害時,須承擔陪償責任

  12、甲方依據本協議,向乙方交納裝修押金和有關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甲方的住宅裝飾裝修進行監管的權利。

  2、根據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裝修管理規定》,并書面告知甲方。

  3、在甲方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對甲方裝修房屋的所有權證和裝修人資格進行確認,對裝飾裝修方案進行審核。

  4、發現甲方或裝飾裝修企業有本協議第一條第5款行為的,或者未經批準實施第一條第6款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對于甲方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乙方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甲方或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5、乙方不得向甲方指派的裝飾裝修企業強行推行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甲方在工程開工前,向乙方提交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填寫在《裝修申請審批表》中,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裝修管理規定》對其進審核。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裝修期限公寓不得超過90天,如確屬需要,必須辦理延期手續。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施工作業時間為: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周六、周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禁止有噪音(如打墻、電鋸、電鉆)裝修,施工隊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時間作業,以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裝修垃圾必須袋裝化,日產日清,并在指定地點集中堆放和清運,不得在公共樓梯、樓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堆放垃圾。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及戶外設施的安裝要求

  甲方對于空調機及冷凌水管道、排油煙機排煙管道、燃氣熱水器排水管、排氣扇、防盜窗花、晾衣架、戶外增設照明、汽車防護篷、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應遵守《裝修管理規定》的要求,服從乙方維護建筑物外觀和小區整體環境的統一安排,接受乙方的現場指導。

  第三條 管理服務費用

  一、裝修保證金

  1、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甲方向乙方交納裝修保證金為每戶1500元。

  2、房屋裝修完畢,經查驗無違反本協議約定行為的,乙方應在三個月內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發現有裝修違反協議約定行為的,乙方按實際損失扣除其裝修保證金,同時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裝修垃圾清運費

  1、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裝修垃圾,有乙方負責統一清運。

  2、甲方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向乙方交納裝修垃圾清運費為2.5元/㎡。

  3、甲方在裝修過程中,因拆除的墻體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實另收費用為30元/㎡。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內容及《裝修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費用的,乙方有勸要求甲方補交并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違反協議,未實施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內容的,甲方有勸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乙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甲方有勸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裝修管理規定》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調解無效的,可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字簽字之日生效。

  附件:《裝修管理規定》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

篇3: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2)

  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魯價綜發[20**]185號

  各市物價局、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執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形成。

  第五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八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設區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成本包括:

 ?。ㄒ唬┕芾矸杖藛T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ǘ┪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測費用;

 ?。ㄈ┪飿I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ㄋ模┪飿I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ㄎ澹┪飿I管理區域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費用;

 ?。┺k公費用;

 ?。ㄆ撸┪飿I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ò耍┪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ň牛┙洏I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供水二次加壓設備運行電費由供水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適當減免,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計收。

  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儲藏室面積)計收。

  改變設計用途用于經營的房屋、車庫、儲藏室按相應的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收,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承租人與建設單位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庫內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車服務費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單獨核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己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停車服務費應當適當減收。

  第十六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所收費用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出入證。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可以適當收取工本費。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執行公務等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外來車輛,停放超過2個小時的,可以收取一定費用。

  第十九條 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實行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監測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ǘ┑陀诜盏燃壱筇峁┓詹⑹召M的;

 ?。ㄈ┎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ㄋ模娭品詹⑹召M的;

 ?。ㄎ澹┎话匆幎▽嵭忻鞔a標價的;

 ?。┢渌`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未按照《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物價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5年?!渡綎|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價費發〔20**〕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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