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產住宅質量問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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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開發公司住宅質量問題處理程序

  1.目的

  保證住宅在交付物業公司及小業主后的投訴質量問題處于受控狀態,強化住宅質量問題處理工作的制度化,便于公司全面了解項目的質量情況。

  2.范圍

  適用于**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工程項目。

  3.職責

  由物業公司負責實施,工程部、施工單位、小業主參與。

  4.原則

  4.1. 我公司所建房屋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為優良工程,為使業主得到更大程度地滿意,原則上對因整改導致業主延期入住的損失不予賠償,包括物業管理費和利息。

  4.2.住宅質量問題處理原則上一般先由物業管理公司協調處理。如業主提出退房或較大數額索賠等要求,由物業公司報工程部,工程部聯合銷售部、施工單位進行處理,并將結果上報公司。

  5. 內容

  5.1.處理依據

  工程施工圖紙、資料。

  5.2.處理內容

  5.2.1 塑鋼窗

  5.2.1.1第一原則:維修。

  5.2.1.2站在距塑鋼窗1.5M處觀察劃痕,看不見的劃痕可應業主要求做拋光處理,概不賠償。

  5.2.1.3 1.5m處可見劃痕:A、劃痕深0.2MM≤劃痕≤0.5MM,無法按拋光處理時,每條劃痕向業主賠償20元/條;B、0.5MM≤劃痕≤1MM,更換,不賠償。

  5.2.1.4變形:進行維修,維修不能解決問題時更換。概不賠償,維修期3-5天,更換日期20天。

  5.2.1.5門窗框滲漏:由物業公司保修五年,五年后有償服務,若裝修損壞,視具體情況協商。

  5.2.1.6框扇角開裂:無償更換,概不賠償,向廠家索賠,期限不多于20天。

  門窗框斷裂:更換、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期限不多于20天。

  5.2.1.7五金配件:調修或更換,概不賠償,期限3-5天。

  5.2.1.8玻璃壓條脫落、拼縫不嚴等:調修或更換、概不賠償,期限3-5天。

  5.2.2 進戶門

  5.2.2.1原則上不做任何賠償。

  5.2.2.2平整度偏差≥10MM及斷裂屬更換范圍。

  5.2.2.3其他一律維修,維修期為5-7天。

  5.2.3 衛生間

  5.2.3.1原則上不做任何賠償。

  5.2.3.2入住驗收時發現滲漏,立即維修,維修期5-7天。

  5.2.3.3入住驗收時進行管道通水試驗,若有質量問題,立即維修,維修期為5-7天。

  5.2.3.4天棚、內墻面、地漏等質量問題按維修處理,維修期5-7天

  5.2.3.5業主入住后進行裝修有可能引起滲漏,建議由物業公司協調并提供有償服務。

  5.2.4 開關、插座、電視插座、漏電保護器等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維修,不予賠償,維修期5-7天。

  5.2.5 陽臺欄桿及陽臺:對于毛刺、焊渣、油漆不均勻,倒泛水、積水、地漏不暢等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維修,不予賠償。

  5.2.6 層高:

  若發現層高不合圖紙要求,原則上調整天棚,地坪粉刷層厚度滿足業主要求,特殊情況特殊處理,視具體情況找施工單位索賠。

  5.2.7 板厚:

  板厚超過圖紙要求,不作任何處理。

  板厚按圖紙要求不足時,通過協商處理,如有必要向施工單位索賠,并及時報公司營銷部及法律室。

篇2: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λO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ǘ﹥λO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ㄈ﹥λO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ㄋ模﹥λO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ㄎ澹┧貌牧?/a>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澜O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ㄆ撸﹥λO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ò耍﹥λO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喂┧畠λO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ǘ┧脵C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ㄈ┪蓓斔浼奥懵对谕獾亩喂┧O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ㄋ模┙⒍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沼嘘P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ǘ┒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ㄈ┪窗凑找幎▽Χ喂┧畠λO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ㄋ模╇[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ㄎ澹┥米哉加?、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喂┧|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ǘ┪慈〉眯l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ㄈ┪:Χ喂┧|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07)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4號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筑間距以遮擋建筑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筑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筑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外墻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臺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3的,建筑間距按遮擋建筑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計算。

  被遮擋建筑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墻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筑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筑高度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筑面寬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筑分為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多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于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小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按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ㄈ┙浭姓鷾实恼?/a>性保障住房,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大于1.2時,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ㄈ┙浭姓鷾实恼咝员U献》?,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筑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踢呄鄬Φ慕ㄖg距不得小于8米;

 ?。ǘ┒鄬咏ㄖc高層建筑短邊相對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多層建筑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筑,當退讓用地界線小于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筑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于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并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筑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筑間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5。

 ?。ǘ└邔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當遮擋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當遮擋建筑高度與面寬之比大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筑,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5米以上多層建筑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ǘ└邔咏ㄖ黧w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筑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筑時,遮擋建筑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計算,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筑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筑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于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ㄒ唬┬陆ńㄖ車呀浻芯幼〗ㄖ?;

 ?。ǘ┏山M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ㄈ┙ㄖ误w復雜的遮擋建筑。

 ?。ㄋ模┏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件必須采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正版軟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

  遮擋時間小于30分鐘 31-60分鐘 61-90分鐘 91-120分鐘

  補償標準

  區域級別

  一級 500 560 630 700

  二級 430 490 550 610

  三級 400 450 500 560

  四級 350 400 440 500

  五級 300 340 380 420

  六級 260 300 330 370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筑影響周邊住宅日照并引發群眾*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范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準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中的臨時建筑,以及未經批準為居住的建筑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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