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D集團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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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規范集團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管理,完善和明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手續和流程,界定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與集團公司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條 定義與分類

  1、定義:離職是指員工本人或集團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而產生的一種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2、分類:員工離職分以下四種

  2.1辭職:員工以合法的理由終止、解除與集團公司的勞動關系。

  2.2辭退:集團公司以合法的理由終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2.3除名: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再具備員工應有的條件,取消其在集團公司員工的資格。

  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日以上,或半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第四條 辭職

  1、員工因合法的理由需要離職,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或在集團公司OA系統上下載《員工離職申請表》并填寫完整,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離職申請。

  2、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3天,試用期后辭職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

  3、離職(留任)面談。用人部門負責人接到所屬員工《員工離職申請表》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回應,并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留任)面談,將面談結果和處理意見上交人力資源部。

  4、離職調查

  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離職申請表》后就辭職員工的辭職理由及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簽署處理意見。

  5、批準權級

  5.1試用期內、四級工程師、三級工程師、初級職員等級別的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5.2二級工程師、中級職員、工程項目管理類普通員工辭職,二級公司總經理批準,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5.3一級工程師及以上、高級職員及以上、工程項目管理類經理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類副職及以上員工辭職,經集團公司辦公會討論通過,由集團公司總裁批準。

  5.4管理部門中級職員及以下級別員工辭職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6、離職交接

  6.1員工辭職申請經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和辭職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為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6.3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沒有用人部門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不得辦理辭職員工的離職手續。

  7、離職手續辦理

  7.1人力資源部接到用人部門同意辦理辭職員工離職手續的書面通知后的當日,向辭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7.2人力資源在30天內將辭職員工個人檔案、資料、社保關系按規定轉出。如有注冊資格的,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出。

  7.3涉及經濟補償的,按《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辦公會決定,2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濟補償的計算和支付。

  8、辭職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30日內(試用期內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3日內),仍應堅持崗位工作。未經上級領導批準,私自離崗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 辭退

  1、用人部門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辭退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或在集團公司OA系統上下載《員工辭退申請表》并填寫完整,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辭退申請。

  2、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內員工職須提前5天,試用期后辭退須提前40天提出申請。

  3、辭退調查

  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辭退申請表》后就辭退員工的辭退理由及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取得辭退理由的事實證據,簽署處理意見。

  4、批準權級

  簽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辭退,須經集團公司辦公會批準。

  5、經集團公司辦公會批準的員工辭退申請,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法務安全干事、用人部門,以協商解除(達成《協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勞動仲裁或法集團公司判決等方式,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6、離職交接

  6.1通過協商解除、勞動仲裁或法集團公司判決同意辭退的,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和辭退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為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6.3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沒有用人部門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不得辦理辭退員工的離職手續。

  7、離職手續辦理

  7.1人力資源部接到用人部門同意辦理辭退員工離職手續的書面通知后的當日,向辭退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7.2人力資源在30天內將辭退員工個人檔案、資料、社保關系按規定轉出。如有注冊資格的,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出。

  7.3涉及經濟補償的,按《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辦公會決定,或勞動仲裁、法集團公司判決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濟補償的計算和支付。

  第六條 合同到期

  1、人力資源部于員工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和員工本人。

  2、用人部門與員工必須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做出是否續約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

  3、如用人部門與員工有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做出是否續約決定并通知人力資源部,按不再續約處理。

  4、如雙方都有意愿續約的,由人力資源部按《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規章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續約手續。

  5、如用人部門或員工有一方提出不再續約,按本辦法第四條辭職的有關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條 除名

  1、員工除名由集團公司辦公會決定,并向集團公司職代會、工會通報。

  2、人力資源部于一周內將除名決定送達并通知員工本人。如不能送達和通知員工本人的,將除名決定刊登媒體公告,視為送達并終止勞動關系。

  3、員工除名后的離職手續按本辦法第四條第6項、7項辦理。

  4、被除名的員工,不享受任何離職經濟補償。

  第八條 自動離職

  1、用人部門一旦發現員工出現自動離職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并附考勤資料。

  2、員工出現自動離職現象的,扣發當月職位工資。

  3、經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與員工本人聯系并要求其回部門上班,員工仍不能回到崗位工作的,自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津補貼和停繳“五險一金”。

  4、自動離職員工應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集團公司將刊登媒體公告終止勞動關系。

  5、自動離職員工,不享受任何離職經濟補償。如因自動離職對用人部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九條 本辦法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由集團公司發布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篇2: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zz先生/女士,自zz年zz月zz日至zz年zz月zz日在我公司擔任zz(部門)的zz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3: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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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

  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附:《辭職報告》

  《離職員工交接表》

  人力資源部

  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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