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業公司關于營改增發票管理的通知
香檳通字[20**]042號
尊敬的業戶:
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財稅[20**]36號文件,自20**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物業服務業在本次“營改增”試點范圍內。為維護廣大業戶利益,現將有關繳費開票事宜通知如下:
1、業戶已繳費但尚未索取發票(特別是需要開具公司名稱)的,請于20**年4年30日之前到服務中心開具。20**年5月1日起將不再受理更換地稅發票抬頭業務。
2、業戶若在20**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繳納之前月份欠費的,我們將統一提供“個人”發票名稱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業戶如需開具公司名稱的發票,請于20**年4月30日之前到服務中心繳費、開具。
3、通過銀行劃扣或現場繳費已預交20**年5月1日之后的費用,且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業戶,請于20**年4月30日之前到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不再受理更換發票業務。
感謝您對物業服務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與配合!如有不便,敬請諒解!如有疑問請致電物業服務中心:0756-7237229。
保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保利XX物業服務中心
二〇XX年四月二十日
篇2:營改增后原帳上應交稅費那部分余額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營改增后原帳上應交稅費那部分余額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營改增后,原帳上應交稅費那部分余額應如何做賬務處理?后續收到的物業費需開具增稅發票,做賬時是否仍按此規則計算繳納增值稅(尤其是預收的那部分)?應如何計算當期應繳納增值稅?
原來每月按實際開營票金額作為繳納營業稅依據(即,當月收到的全額物業費,含預收以后月份的物業費),實際做賬時,按權責發生制對每月收入進行確認并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這樣對于預收的物業費,應交稅費等就會出現借方余額(預交)。
1)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物業管理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不產生納稅義務,但因為收到預收款時全額開具了發票,故全額計算繳納了營業稅。原賬上應交稅費的借方余額可以比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申請原主管稅務機關退還提前繳納的營業稅。如果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還的營業稅,則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裁定不予退還,則逐期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后續收到物業費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收款時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之后按照權責發生制分期確認營業收入。
收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預收賬款
3)物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該辦法第三十四條和三十五條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篇3: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款項如何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款項如何繳納增值稅
ABC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負責向業主收取水電費。20**年5月,*YZ酒店(一般納稅人)發生水電費100萬元(含稅,下同),其中:電費90萬元,水費10萬元;ABC公司按照10%收取費用,共收取*YZ酒店110萬元,那么ABC物業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
方案一
方案一:合同約定水電費由*YZ酒店按照實際耗用加價10%與物業公司結算,由物業公司開具發票,物業公司再與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結算。
在該方案下,物業公司多收取的10萬元為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
銷項稅:90*(1+10%)/(1+17%)*17%+10*(1+10%)/(1+13%)*13%=15.65
進項稅:90/(1+17%)*17%+10/(1+3%)*3%=13.37
應交增值稅:15.65-13.37=2.28
方案二
方案二:合同約定水電費由*YZ酒店承擔,發票由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直接開具給*YZ酒店,物業公司收取10%的手續費,物業公司在收到款項后與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結算,并將發票轉交給*YZ酒店。
在該方案下,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10萬元,應按照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10/(1+6%)*6%=0.57
由于合同條款不同,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納增值稅1.71(2.28-0.57)萬元。
政策依據
一、根據山東國稅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三)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
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2、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 第五條的規定: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