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款項如何繳納增值稅
ABC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負責向業主收取水電費。20**年5月,*YZ酒店(一般納稅人)發生水電費100萬元(含稅,下同),其中:電費90萬元,水費10萬元;ABC公司按照10%收取費用,共收取*YZ酒店110萬元,那么ABC物業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
方案一
方案一:合同約定水電費由*YZ酒店按照實際耗用加價10%與物業公司結算,由物業公司開具發票,物業公司再與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結算。
在該方案下,物業公司多收取的10萬元為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
銷項稅:90*(1+10%)/(1+17%)*17%+10*(1+10%)/(1+13%)*13%=15.65
進項稅:90/(1+17%)*17%+10/(1+3%)*3%=13.37
應交增值稅:15.65-13.37=2.28
方案二
方案二:合同約定水電費由*YZ酒店承擔,發票由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直接開具給*YZ酒店,物業公司收取10%的手續費,物業公司在收到款項后與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結算,并將發票轉交給*YZ酒店。
在該方案下,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10萬元,應按照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10/(1+6%)*6%=0.57
由于合同條款不同,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納增值稅1.71(2.28-0.57)萬元。
政策依據
一、根據山東國稅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三)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
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2、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 第五條的規定: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篇2: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可以滿足上述條件
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可以滿足上述條件:
(1)物業公司接受水電公司委托收取水電費,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加價,不屬于轉售,屬于代收。
(2)物業不向小業主開發票,小業主如需發票,可以請委托方(即水電公司)開具發票(當然,委托方肯定不會開)。這條滿足上述“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開發票而已。
(3)所收的款項都是給了水電公司,物業公司不截留一分錢,符合上面所說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但是記得:想不交稅的前提是不加價不開發票以及處處體現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與代收水電費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區在20**年5月1日前交付,則由物業公司自行選擇11%還是5%。如果小區在5月1日后交付,則全部按照11%。但對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因為沒有產權,在稅務局申請簡易征收較困難甚至無法申請到,還需要等待政策明朗。
7、電梯轎廂、電梯等候處、滅繩燈箱廣告位提供業務,建議將合同修訂為“廣告代理服務”,這樣可以適用現代服務中的廣告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則很簡單,上述不為0%的需要交稅的內容,除了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即電梯轎廂、電梯等候處、滅繩燈箱廣告位出租、小區場地擺展和業主、開發商產權車位出租臨停)外,全部適用3%的征收率。對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一律按照5%征收率,無論什么時候取得不動產。
篇3: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怎么繳納增值稅
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怎么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第一(六)8條,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務應屬于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如果物業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征收率3%。但物業公司同時還收取停車費,根據財稅(20**)36號附件1第一(六)5條之規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按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那么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到底該按不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還是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呢?這要看停車位的權屬以及物業公司收取費用的內涵而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如果地面車庫、地下停車位通過出售、附贈的方式銷售或贈與給業主,產權歸屬于業主,物業公司只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如果開發商把未售車庫出租給業主,物業公司也只能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如果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如果收費的話,在扣除了必要的管理費之后所得款項應該歸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因為有車業主無償占用了小區的公共道路,損害了無車業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讓全體業主共同分享停車利益。
下面分別說明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該怎么繳納增值稅:
一、如果車庫或車位產權歸屬于業主,物業公司只收取物業管理費用,物業公司收費的內涵是對車位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應收取相應的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等作為補償,與收取住宅物業管理費用并無本質區別,所以,收取的這類車輛停放服務費應該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
同樣,如果開發商把車位出租給業主,車庫所有權屬于開發商,物業公司也只能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二、如果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停車位無產權,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物業公司只收取清潔費、電費、車輛進出管理費等,那就應該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但為了保護全體業主利益,體現公平,收取的停車費還包括應該給予未在該停車位停車業主的利益補償,對這部分利益補償收費,則應該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由物業公司代扣代繳。
例題:心悅小區于20**年4月30日交房,小區有地下停車位800個,其中700個已出售給業主,20個隨房贈與業主,80個待售車位開發商按200元/個·月暫時出租給業主使用。另有地上停車位50個,無產權,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按150元/個·月出租給業主使用。所有車位物業公司按50元/個·月收取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請問20**年6月物業公司應繳增值稅額?
1、20**年6月物業公司收取的車位物管費應繳增值稅=【50×(800+50)】×3%÷(1+3%)=1237.86元。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年第16號)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0**年6月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收取的50個地面停車位租金收入應繳增值稅=150×50×5%÷(1+5%)=357.14元。應由物業公司代扣代繳,在扣除稅金及代管手續費用后的凈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3、待售地下停車位應由開發商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年第16號第二條: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年第16號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如果開發商為一般納稅人,該小區于20**年4月30日交房,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11%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允許抵扣進項稅。本例假設開發商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待售地下停車位應繳納增值稅=200×80×5%÷(1+5%)=761.90元。這部分增值稅應由開發商繳納。
綜上所述,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其本質是收取的為停車位所有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收取的費用,而不是停車位租金收入。所以,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位管理費用應按照現代服務業征收增值稅,對車位所有人收取的租金收入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