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自持物業經營方式的涉稅分析與籌劃
一、房地產公司自營出租
假設每年對外租金100萬元(含稅),由房地產企業自行對外出租,則涉稅分析如下:
1.增值稅100/1.11*11%=9.91萬元
2.增值稅附加:9.91*12%=1.19萬元
3.房產稅:100/1.11*12%=10.81萬元
4.印花稅:100/1.11*0.1%=0.09萬元
4.企業所得稅:(100/1.11-1.19-10.81-0.09)*25%
=19.5萬元
5.凈現金流:100-9.91-1.19-10.81-0.09-19.5
=58.5萬元
二、成立商業管理公司,將物業轉租給商業管理公司,商業管理公司對外出租
假設將物業以80萬元含稅價格租給商業管理公司,商業管理公司在以100萬元的含稅價格對外出租,涉稅分析如下:
(一)地產公司
1.增值稅80/1.11*11%=7.93萬元
2.增值稅附加:7.93*12%=0.95萬元
3.房產稅:80/1.11*12%=8.65萬元
4.印花稅:80/1.11*0.1%=0.072萬元
4.企業所得稅:(80/1.11-0.95-8.65-0.072)*25%
=15.6萬元
5.經現金流:80-7.93-0.95-8.65-0.072-15.6=46.8萬元
(二)商業管理公司
1.增值稅100/1.11*11%-7.93=1.98萬元
2.增值稅附加:1.98*12%=0.24萬元
3.房產稅:0萬元
4.印花稅:80/1.11*0.1%+100/1.11*0.1%=0.162萬元
4.企業所得稅:(100/1.11-80/1.11-0.24-0.162)*25%
=4.4萬元
5.凈現金流:100-80-1.98-0.24-0.162-4.4=13.22萬元
兩個公司合在一起的總現金流 :
46.8+13.22=60.02萬元
此種模式如果想要降低整體稅負,必須繼續降低第一道租金,但存在關聯交易租金明顯偏低而被調整的風險。
三、成立商業管理公司,委托商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商家直接與地產公司簽合同,商管只是管理合同。租金由商貿公司代收,但租金發票由地產公司開具給客戶,商業管理理公司向客戶收取一定的物業管理費用
地產公司收取租金80萬元,商業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費20萬元,涉稅分析如下:
(一)地產公司
1.增值稅80/1.11*11%=7.93萬元
2.增值稅附加:7.93*12%=0.95萬元
3.房產稅:80/1.11*12%=8.65萬元
4.印花稅:80/1.11*0.1%=0.072萬元
4.企業所得稅:(80/1.11-0.95-8.65-0.072)*25%
=15.6萬元
5.經現金流:80-7.93-0.95-8.65-0.072-15.6=46.8萬元
(二)商業管理公司
1.增值稅:20/1.06*6%=1.13萬元
2.附加稅:1.13*12%=0.136萬元
3.印花稅: 0萬元
4.企業所得稅:(20/1.06-0.136)*25%=4.68萬元
5.凈現金流:20-1.13-0.136-4.68=14.05萬元
兩個公司合在一起的總收益:46.8+14.05=60.85萬元
該方案風險在于:
1.商業公司免費為地產公司提供服務可能會被視同銷售服務,
2.商管公司20萬元管理費的合理性問題
3.地產公司租金80萬的合理性。
篇2:營改增后物業公司稅率大全
營改增后物業公司稅率大全
營改增后各行各業的稅率大概情況網上說了很多,但不夠細致,我們最關心的物業行業的更是還沒有。所以,我們對物業行業的稅率進行了整理,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以一般納稅人舉例,最后簡單說一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供大家參考。
特別說明:
1、門禁卡銷售/安全管理費,屬于物業安全服務從屬業務,應為混合銷售,適用主營業務的6%稅率。裝修垃圾清運費亦屬于裝修管理從屬業務,屬于混合銷售,適用6%稅率。
2、滅火器租賃,業主可租可不租,非從屬業務,不屬于混合銷售,屬于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稅率。物業公司需調整價格。
3、入戶維修/商鋪、寫字樓消防/強弱電改造收費,屬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勞務,適用17%稅率。物業公司需調整價格。
4、關于水電代收,我們認為不應交增值稅。根據財稅〔20**〕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篇3:合同管理在營改增后應當注意的問題
合同管理在“營改增”后應當注意的問題
“營改增”來了,企業們一時之間無一不在為財務人員的“轉型”抓狂。但是,“營改增”政策的實施給企業帶來的并不僅僅是稅率的變化,企業需要學習和改變的并不僅僅是財務申納稅。“營改增”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涉稅管理、客戶管理、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現金流管理等都發生了重大影響。
本文特別為企業提供了合同管理在“營改增”后應當注意的內容。
1、 合同主體應當標注的主要內容:
合同主體名稱:全稱
地址:注冊地址+實際辦公地址
代理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固定電話+聯系人手機+代理人手機
開戶行:
開戶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資格:□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普通納稅人
說明:1、營改增后,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服務提供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結算票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2、增值稅體系下對服務提供方開具發票將更為嚴格,合同雙方名稱的規范性要求要高于原來的營業稅納稅體系。
2、合同中價格費用條款: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為:
(服務或產品)價格為□含稅元,其中稅款為;□不含稅元,稅款金額由方承擔;
說明:1、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價格和稅金是分離的,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一般不包括在合同價款中。因此,增值稅的含稅價和不含稅價,不僅對企業的稅負有不同的影響,而且對企業收入和費用的影響是也很大的。2、同一家企業可能提供多種稅率的服務,甚至同一個合同中包含多種稅率項目的情況也會經常發生。對兼營的不同業務,此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不同稅率項目的金額,明確地根據交易行為描述具體的服務內容,并進行分項的明細核算,以免帶來稅務風險。
3、發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條款的約定
付款方式:
1)雙方約定合同款項支付方式為:□現金 ; □轉賬,匯入合同首部中載明的收款方賬號。
2)雙方結算確定后,由收款方按照結算款項金額提供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付款方在收到收款方提交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日內支付款項。
3)收款方應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合法真實,并及時提供,如因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或未及時提供,導致付款方經濟損失,收款方應當予以賠償。
4)如發生貨物、服務質量問題導致扣款、退貨或其他需要發生開具紅字發票的情形時,雙方均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說明:1、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到抵扣環節,開具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發票不合規,都將給受票方造成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應當考慮將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一項合同義務列入合同的相關條款。2、增值稅發票有在180天內認證的要求,為了避免發票提供延遲或缺失,可以以發票交付作為付款條件。3、在涉及到貨物質量問題的退貨行為、質保金的扣留等,也會影響到增值稅開票金額。所以合同中還應約定需要開具紅字發票,雙方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4、如發生代收貨或代收款,應當明確約定:
代收貨約定:
購買方指定代收合同項下貨款,并以代收方出具的收貨清單確認收貨。
代收款約定:
銷售方指定作為款項收款方,收款賬戶信息:。
另:代收方應當出具說明作為附件。
說明:為了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國稅總局曾出臺規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謂“三流一致”,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否則,三流不一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因此,發生代收貨或代收款情形出現三流不一致時應當進行特別約定,并要求代收方確認。
5、對于營改增后未履行完合同的補充約定:
補充約定的幾個方面:
1)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納稅義務在營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條款執行;如納稅義發生在營改增之后的,應與合同方簽訂相對應的補充協議;
2)明確需要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類型、完善合同雙方銀行賬戶和納稅人信息,保證合規使用增值稅發票。
3)對部分合同條款進行修訂:修改合同總價、不含稅價格、增值稅金額,明確提供發票類型、價款結算方式與開票事宜等內容。
說明:營改增之前簽訂的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將會涉及未執行部分涉及的稅金將由營業稅調整為增值稅。因此,稅收方式的變動將會影響后續合同義務的履行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