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實驗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五)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六)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七)采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八)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醫院嚴禁收受紅包、回扣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規定
醫院關于嚴禁收受“紅包”、回扣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重要思想和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精神,加強醫院職業道德建設,杜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樹立醫務人員的良好形象,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市衛生局的有關紀律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各科室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齊抓共管,建立健全糾風工作責任制。充分認識收取“紅包”、回扣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嚴重危害和惡劣影響,把醫德醫風建設納入科室領導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增強“一崗雙責”意識,把對治理“紅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壞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重要內容。對疏于管理,工作嚴重失察,治理“紅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科室,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領導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2、醫院藥品、器械、物資、試劑管理部門在購銷活動中收取的各種讓利、折扣,必須做到公開透明,票面明示并記入醫院財務大帳,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各項規定,嚴禁設立“帳外帳”。
3、嚴禁臨床科室與個人私自采購或代銷藥品、器械、物資、試劑,并從中接受臨床“促銷費”、“宣傳費”、實物等。
4、醫務人員嚴禁在醫療服務中收取藥品生產或經營單位給予的臨床促銷費、開單提成費、宣傳費、轉診費等形式的變相回扣;嚴禁為藥品生產、經銷單位登記、統計醫生處方或為此提供方便;嚴禁違規擅自接受新藥臨床觀察及新藥推廣。
5、醫務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紅包”及其它實物,無法當場謝絕的應向上級報告,并于3天內必須上交所在支部,否則按私自收受錢物論處。受病人及親屬委托轉送錢物的也按此辦法處理。
6、醫務人員不得接受病人及其親屬的宴請及其它各種消費活動。
7、醫院藥品、器械、物資、試劑等管理部門在與商家的購銷活動中,應簽訂廉政責任書。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給予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回扣的,依據廉政責任書的有關條款立即停止采購合作。
8、嚴禁科室使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到其它醫療機構招攬病人;醫務人員不準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提成。
9、對違反衛生部”八不準”及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緩晉升、低聘、緩聘、解聘處理,并按《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問題的科室、集體要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罰獎金或調整班子等處理。
10、該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為紀檢監察、醫務處和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