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管理辦法七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求倉庫作業合理化,特制定本辦法,凡本公司有關商品的管理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系指為應銷售需要而儲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應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計劃與控制、進貨、出貨、試用、調貨、保管、商品帳務作業與作業流程及商品運輸等。
存貨計劃與控制
第一條
本公司各項商品的存量,應由倉庫部妥為控制,以避免資金呆滯或存量不足影響銷貨,期以達成適貨、適量、適時的商品供應目標。
第二條
銷路較廣的商品,倉庫部應于每月10日(或隨時)會同各有關部門,參照以往銷售記錄、市場狀況及營業計劃等因素,分別機動制訂最合適的訂購點、訂購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條
訂有訂購點、訂購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應由倉庫部確實據以控制,存量到達訂購點時,應及時申請購貨補充。
進貨
第一條
所有商品,不論購入、銷貨退回、舊貨估回或試用、表演收回等,均應經倉管單位檢驗后始得入庫。
第二條
倉管單位應將每項進庫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詳加驗收后,列記商品型號入帳,俾憑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條
商品的驗收,應依有關的訂購單、提貨單、驗收單等所列的品名、型號或規格辦理驗收。如發覺型號、規格不符或外箱破損等情形時,應即通知進貨或采購單位辦理。
第四條
因試用、表演、更換、銷貨退回、調貨等而重新入庫的商品,于交回時應保持領用時的狀況,若有損壞,應由倉庫部會同服務部鑒定修護費用后,由領貨人照價賠償,若附件遺失或不全時,則應由領貨人依據商品價格賠償。
第五條
進貨單位收貨時,如發覺附件短少、數量不符或商品破損、性能變質時,最遲應于收貨次日通知發貨單位,否則概以完整論。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于銷貨退回時未經倉管單位簽認而自行于銷貨報告上予以銷退。
出貨
第一條
倉管單位應在下列六種情況下出貨:
1.交貨。
2.交客戶試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使用。
5.展示中心陳列。
6.本公司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而借用。
第二條
除上述各項出貨外,總公司倉庫部可隨時視實際情形的需要對分公司出貨。
第三條
各項出貨除倉庫部對分公司的出貨應憑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應品)訂貨單“出貨外,其余各項出貨應由出貨人出示業經其單位主管親筆簽準的“商品(供應品)領貨單“及“商品(附件)領貨記錄卡“向倉管人員出貨。
第四條
倉庫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訂貨單時,應即于當日發貨,如缺貨而須調撥供應時,亦應于當日回復預定供貨的日期。
第五條
倉庫部庫存充足時,應依據過去的銷售資料統計及各分公司市場需要的預測,隨時注意分公司庫存情形,將庫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給各分公司。
第六條
任何出貨,倉管人員均應于出貨當日將有關資料入帳,以利存貨的控制。
第七條
各單位人員向倉管單位領貨時,應在倉庫的柜臺辦理,不得隨意自行進入倉庫內部,各倉管人員得拒絕任何人擅自入內。
第八條
出貨人于商品領出時,應同時要求倉管人員詳予檢查商品的性能、品質及附件是否優良或齊全,否則概以完整論。
篇2:某幼兒園生食海產品加工管理制度
幼兒園生食海產品加工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生食海產品加工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生食海產品應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二、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三、從事生食海產品加工的人員操作前應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時佩戴口罩。
四、用于生食海產品加工的工具、容器應專用。用前應消毒,用后應洗凈并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存放。
五、加工操作時應避免生食海產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后的生食海產品應當放置在密閉容器內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鮮膜分隔。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時,加工后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篇3:服飾公司品牌國家免檢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服飾公司品牌國家免檢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免檢產品標志的保護,保障免檢產品標志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免檢產品標志的使用、管理,維護**品牌的市場聲譽,進一步促進公司健康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免檢產品標志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浙江**領帶服飾有限公司為**品牌國家免檢產品標志權利人。
**品牌國家免檢產品標志權利人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建立免檢產品標志使用及管理檔案。
第四條 行政部為**品牌國家免檢產品標志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免檢產品標志使用及管理辦法,并加強監督。
第五條 使用國家免檢產品標志,圖案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后自行印刷。
第七條 在使用國家免檢產品標志時,不得將免檢產品證書和免檢產品標志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也不得將免檢產品證書和免檢產品標志用于本企業未獲免檢的產品上,包括在申請產品免檢的材料中未報告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上使用。
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責任人員,由行政部依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情節較輕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服飾有限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