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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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第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范合規風險

第八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

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短信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

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制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制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注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注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并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愿意承擔投資風險并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第四章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范圍并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二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

三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

四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后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后留存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并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于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于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

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并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采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于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征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于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錄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對于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準和審核權限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后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準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后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

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于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愿不得在客戶不愿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

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采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并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于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范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

二制定統一的標準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信息技術系統和平臺確??蛻粜畔⒌挠行Ч芾砗涂蛻糍Y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蛻袅私馔对V的途徑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統一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并公布投訴處理規則

五準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并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采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后臺保障能力盡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采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托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準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托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托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后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于下一年度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并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戶資產的

四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2: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2014)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制定了《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做好對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財政扶持工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江干區、拱墅區五個主城區。

  二、財政扶持條件

  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服務項目為經濟適用住房、農轉居公寓或2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區;

  2.正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3.物業服務費標準在前期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標準(含)以內;

  4.申請補貼前一年度該項目物業管理項目主任(經理)考核扣分少于5分(含)。

  三、扶持標準及資金來源

  財政扶持標準為0.1元/平方米•月,扶持范圍是符合上述扶持條件的項目內住宅服務面積(對非住宅不予扶持);扶持資金列入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按1:1的比例分別承擔。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一式兩份);

  2.物業服務項目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或項目規劃性質和竣工交付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3.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或項目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證明材料;

  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5.物業服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4月底前,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提交上述1-5項資料。其中《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需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建局審核并加蓋公章;

  2.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經審核相關申請資料并確認后,將申請資料匯總,并在《___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匯總表》加蓋公章,同時經區財政局蓋章確認后,與各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的《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原件,一份)一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市住保房管局;

  3.市住保房管局對各區住建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與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扶持資金文件;

  4.市財政局將市級扶持資金撥付至各區財政局,由各區財政局直接撥付至各物業服務企業。

  六、其他規定

  1.財政扶持資金按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服務時間按月計算,服務時間未滿一個月的,不計算扶持資金;

  2.本辦法執行時間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原《對杭州市區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財政扶持的相關辦法》(杭財基[20**]1387號)同時廢止。

  3.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應如實提供項目情況,若發現部門或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除追繳已撥付的資金外,取消其今后申報資格,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4.濱江區、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執行,財政扶持資金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5.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保房管局負責解釋。

篇3:小區物業管理財務審計的法與理

  物業管理財務“審計”的法與理

  寧波市中興小區業主 忻錦帆

  現在流行業主組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物業管理財務進行“審計”。但普遍的反應是,這種“審計”的實際意義不大。下面就此問題談一下原因和解決辦法。

  一、有了違反常理的包干制,才會有本無必要的”審計”

  現在普遍實行的包干制物業管理,實際上是計劃經濟時代房產公有下房管所模式的變異,并非一般認為的是從國外引進的對建筑區域內私人共有部分的管理方式。對這個問題的詳細討論,不是本文所能承擔的,有興趣的研究者可以另外探討。

  這里只想簡單地說一下,境外對建筑區域內私人共有部分的管理,比如香港、臺灣,通行的做法:

  1、日常管理費用由物業公司提出預算,經業主共同審核同意后,在合同中訂明。

  業主組織匯集業主支付的管理費用,按月撥付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須按月向業主組織報告收支情況。

  合同中可以要求物業公司主動向全體業主按月公布細賬,每位業主也可以要求查閱相關賬目。這樣同時可以大大減少業主組織負責人串通物業公司侵犯業主權益的機會。

  2、維修資金完全由業主組織掌控。日常維修和其他小額維修,由業主組織分期或按項目逐筆撥付。重大維修,可由業主組織或物業公司提出建議,經業主集體通過預算后施行;施工單位往往由業主組織另行向各類專業公司招標選定,很多情況下不須物業公司經手。

  3、共有部位收益全部進入業主組織賬戶,收益如何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日常收費標準也由業主共同制定。重要收益項目由業主組織直接與對方簽訂合同。需要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另外支付報酬。

  為什么說包干制是違反常理的?

  因為只有業主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水平的日常管理,并愿意承擔相應水平的費用。根本不需要他人代庖,制定什么服務規范,管理等級,收費標準等等。越俎代庖的初始用意,也許是好的,但卻是從計劃經濟思維出發,完全違反市場經濟常識的。有關部門并沒有為理發業制定一大套條條框框,但我們都會選擇適合自己的理發店,理發店也賺到合適的利潤,雙方都滿意;除了極少數故意詐騙的以外,很少聽到發生重大矛盾的。真正市場經濟社會的管理者,也沒有制定過一大堆上述條文。因為他們認為,服務和被服務,是自愿的商業行為,所有問題都應該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由雙方訂立和履行契約來解決。所以,不可能發生普遍的,更不可能發生激烈到出人命的矛盾。

  也只有業主,才最關心建筑物的質量、安全和增值,最關心與建筑物有關的長遠利益?,F在普遍出現的功能急劇衰退、維護不良、事故頻發、貶值加速等問題,除了原始隱患以外,也是包干制的禍害。

  再回到財務和“審計”問題。按照市場經濟思路對共有建筑區域進行管理,像上面所說的通行方法,相關財務對全體業主始終透明,還需要年度“審計”嗎?當然不需要了。除非是所有業主都長期不關心,才有在事后發現重大疑問需要請專業人員“審計”的可能。

  可能有人不大考慮包干制等等的根本弊病,認為業主普遍不關心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公共利益,才是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業主普遍不關心,確實是個嚴重問題,但不是根。我還堅持認為,造成業主不關心的責任,主要也不在業主。對這個問題的不同意見,也需要詳細探討,這里只能從略。我只能說,這方面解決得比較好的案例,都是相關操作者經過很大努力,采取合適方法,逐步把業主潛在的主人翁精神發掘出來的結果。也只有這樣,建筑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管理,才能長治久安。

  二、在目前狀況下怎樣做好物業管理財務“審計”

  說明一下,我是依從習慣才把核查物業管理賬目叫做“審計”的。因為這種核查,不符合審計的定義。我國的審計法規,也都沒有與此類核查相關的規定。審計主管部門頒發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樣沒有提供可供依據的程序、方法、標準。這個問題大家一般不會想到,我在這里也無法詳談,只能請有興趣的研究者另行探討。

  對我們來說重要的是,現在進行的物業管理財務核查,即所謂“審計”,沒有總體的標準,沒有總體的規范,大都是注冊會計師們或憑自己的想象,或參考別人的樣本,結合自己投入、產出的估算,自己設定總體要求的。只是在具體細節上,遵守通常的審計準則。沒有人規定過應該查多大范圍,查到什么深度。就像開車,每一個動作都符合技術要求、安全要求;但是開向哪里,開多遠,沒有規定,駕駛員自己做主。

  也有極個別的會計師事務所,努力研究物業管理財務核查,設計系列程序,并組合工程核算、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人才,不但查核是否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單相符,而且查核是否賬實相符,查核是否符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以中立、客觀的立場查清賬務和賬務反映的重大事實及其合法性,從而在客觀上很大程度地維護了業主方的合法權益。但是這只是鳳毛麟角,不是常見的。

  普遍認為財務核查意義不大,主要就是因為完全依賴一般的會計師事務所。下面說一些具體原因。

  會計師一般只進行賬面核查,檢查“財務會計處理”有沒有問題,然后分類統計匯總,出報告。如果發現連賬面上都不合規則的,就作為“保留意見”寫入報告。不大負責的,連保留意見也不會明確寫出。

  記賬的依據是原始憑證,即發票、收據、支票等單據,以及合同、預決算報告等文件。會計師一般只檢查記賬有否錯誤,至于這些單據、文件是否完全反映事實,靠賬面核查是查不出來的。因為他們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敏銳眼光,即使這些單據、文件有重大漏洞,也往往難以發現。

  即使發現疑點,也需要調查、核實才能有結論。這既需要專業知識,又需要時間、精力,很多時候還需要委托方即業委會、業主的配合調查。事務所出于投入、產出的考慮,不大可能主動、積極進行。

  那么,在找不到上面所說的鳳毛麟角時,怎樣使委托核查發揮更大作用呢?

  作為委托方的業委會,首先要就近或在其他城市找一個愿意認真審核的事務所,自己也要有承擔相應費用的打算。先談要求,再談價格。

  第二,要以核實為目標。當然需要劃定重點,不可能每份單據都要求核實。

  第三,做好相應人員配合的準備,包括工程估算、法律法規方面的人員,業委會成員、業主中的當事人。業主中如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可以在與事務所協商后直接參加審核。(如有條件不請事務所直接由業主方組織核查,當然也非常有利。)

  第四,隨時了解進度,根據情況對上面三點進行變通。

  第五,學習如何使用報告。有的人不大會看報告,甚至看不明白以客觀的專業語言寫的保留意見,以為出了報告就代表“審計”通過。如果一時不易學會,就請行家仔細看看。

  很多細節,限于篇幅,就不詳談了。

  再把話說回來,事后核查不但費時費力費錢,而且效果很差?;貧w市場經濟常識,廢除包干制,才是釜底抽薪,保護業主合法權益,實現建筑區域長治久安的根本辦法。

  另外,這里涉及到物業公司財務公開的問題。維修資金和共有部位收益本來就是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代管。向業主完全公開,接受業主細查,才符合法理和常識。物業公司財務不公開的唯一理由是日常管理費的包干制,但包干制就是自負盈虧。實際上現在絕大部分物業公司說入不敷出,要用共有收益去補貼。這就不是包干制了。要補貼,就要審核成本是否真實、合理,否則怎么知道該不該補,該補多少。這是法理,也是人人都明白的常識,無須爭論。這些我在一年前就詳細談過,這里略提一下。有興趣的另外討論。

  圍繞《物業管理財務“審計”的法與理》的現場發言

  我進入這個領域才兩三年,第一次亮相是在一年半前,是個新兵。我有時會有一些自己認為比較新穎的觀點,不怕怪異。歡迎大家了解,特別歡迎大家討論。這次來上海,很高興地發現不少觀點大家殊途同歸了,這就鼓勵我今后繼續獨立思考。

  圍繞發言稿的題目,現在只講幾個要點。

  第一、我一直認為,現在物業管理的諸多麻煩是因為有根本性原因,就是用計劃經濟下房產公有制時代房管所思維,管理市場經濟下房產私有制下的業主共有區域。

  第二、財務是一切公共活動的集中體現。業主如果不能掌控物業管理的財務,甚至完全不懂財務,或不能時刻關注財務問題,那么,當家作主就是空話。

  第三,所謂物業財務“審計”本來不應該有,這是不正常物業管理制度,即包干制的產物。包干制這個怪胎,我們這里才有,在正常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物業管理,比如港臺,不存在包干制,也就根本不需要審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常物業管理是怎樣的,我的發言稿里有介紹,請有興趣的朋友去看看。

  所以,一般教科書里所說,大陸的物業管理是從境外引進的,我認為是曲解或欺騙。包干制是社會管理者和房產商合作搞起來的房管所模式的變種。因為一些個人原因,我一開始就對港臺的情況感興趣,我們物業管理的很多問題只要參考港臺就會有思路,而計劃經濟思維則不可能解決市場經濟現實中產生的問題。

  第四,“審計”效果問題。

  其實有的業委會在現有條件下按流行的做法也很有效果,原因是他們會看審計報告,能充分使用即使很不完善的審計報告。所以一定要懂財務,一定要仔細看。如果自己不行,要請又懂財務又了解小區運作情況的人看。

  查核物業管理賬務,實際上不是審計,因為這不符合審計的定義。審計法規和相關部門頒布的審計規范,都沒有規定對物業財務應該如何審計,沒有總體的要求可以作依據。所以,如果與注冊會計師沒有約定,完全依賴他們,就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注會在查核時也遵守規范的,遵循通用的審計準則,但那些只是對具體“動作”的準則。就像一個駕駛員,有駕照,行駛中每一個動作都會符合技術要求和安全要求,但是開向何方,開多遠,需要你和他約定,否則就是讓他作主。我們很多“審計”就是這樣的。

  最關鍵的是,是一般只進行賬面審核。帳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單相符,賬實相符,只做前三項,而最重要的卻是第四項,賬實相符。

  很多細節,在發言稿里講了一些,請大家去看。更多內容,請有興趣的和我另外討論。

  最后,非常重要,也是我反復強調的是,即使在現有法律條件下,絕大多數的物業管理賬務也必須向業主全部公開。理由在發言稿的最后部分。至今還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或者物業公司反駁我的這個觀點。剩下的只是執行層面問題,當然這是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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