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畜牧局關于加強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提出如下意見:
一、必要性和緊迫性
為實現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農村小康建設,20**年,貴州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加快畜牧業發展的意見》(黔黨發[20**]14號),提出要把發展生態畜牧業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突破口,將我省建設成為生態畜牧業大省。到20**年建成340個優質畜產品基地,以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隨著生態畜牧業大省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的全面鋪開,該項目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同時,項目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逐步完善,對項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迫切需要各級畜牧部門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提高管理實效。加強對基地項目的管理,實現投資目標,是落實兩個中央1號文件和黔黨發[20**]14號文件,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
為加強項目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20**年初,省農業廳與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聯合下發《貴州省畜牧業項目管理辦法》,規范畜牧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驗收等程序。省畜牧局高度重視優質畜產品基地建設工作,下發《貴州省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實施管理試行辦法》、《貴州省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統計報表試行制度》,對項目實施工作進展實行規范管理與監控,確保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按計劃執行,初步構建了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的基本框架。但各地“重爭取投資,輕項目管理”的傾向依然存在,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實,配套資金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擅自變更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和內容,財務管理薄弱,檔案管理不健全等問題。進一步加強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盡快解決上述問題已十分必要而緊迫。
二、工作思路
認真貫徹黔黨發[20**]14號文件精神,以完善規劃為基礎,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設為保障,規范管理行為;以隊伍建設為手段,增強服務能力;以監督管理為重點,解決突出問題;以總結評估為依據,改進管理工作。通過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實現以基地縣為依托,養殖戶為基礎,推廣生態養殖技術,全面提升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優質畜產品市場占有率的目標。
從今年開始,逐步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培養一批業務熟悉的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人才,創建一個透明、高效的項目管理信息網絡,形成責任明確、監管有力、協調高效的管理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
三、工作重點
(一)完善規劃,認真設計,搞好項目前期工作
根據黔黨發[20**]14號文件精神,按照省農業廳編制的《貴州省生態畜牧業大省建設規劃》(20**-20**),市(州、地)已被列入340個優質畜產品基地的各縣,要與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劃相銜接,抓緊制定和完善本區域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各市(州、地)畜牧(農業)局(中心),要以《貴州省生態畜牧業大省建設規劃》為依據,充分利用各轄區內各縣的工作基礎,區分輕重緩急,擇優選擇,幫助各縣作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質量,及時將擬建項目提交省畜牧局項目庫備案。
省畜牧局將在規劃的基礎上,因時因地設計項目規模,各基地縣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作好項目前期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由省農業廳(省畜牧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結果、投資政策、以往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審批權限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實施方案進行,若因客觀原因發生變更,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前期工作不扎實導致的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單位,以及建設內容變化較大的項目,省農業廳(省畜牧局)將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撤消項目,收回或凍結資金。
(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建設行為
省畜牧局對已制定的《貴州省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實施管理試行辦法》、《貴州省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統計報表試行制度》進行完善和修改,組織制定《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專家評估辦法》、《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檢查工作細則》、《優質畜產品基地違規問題處理規定》和《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信息公開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時,加快制定優質畜產品基地建設標準,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的規范化水平。
各級畜牧業務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完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把項目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三)加強監督檢查,堵塞管理漏洞
省畜牧局將每年組織一次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上一年度安排的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并依據檢查情況完善、修改和制訂相關制度。各市(州、地)畜牧業務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本單位項目的抽查和自查工作。地級抽查率不低于30%。在此基礎上,省畜牧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省畜牧局將根據抽查情況,督促業務部門和項目單位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限期整改。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設進度
各市(州、地)畜牧業務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對在建項目加強督促檢查,使之按期建成。要加快組織已完工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對完工并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要在90天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要明確建后運行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對逾期(下達投資計劃1年)仍不開工的項目,省畜牧局商相關部門后,撤銷該項目,收回已下達投資,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于同一建設單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尚未竣工驗收的,或有一個項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則上不再安排新項目。對項目進展緩慢、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差、在建項目多、投資結轉量大的縣(市、區)和單位,省畜牧局將減少安排新建項目和投資。
(五)加強人員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省畜牧局將重點組織好三類人員培訓:第一類是對省畜牧局機關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要把畜牧業項目(含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知識納入省局干部培訓計劃,不定期對省局機關有關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第二類是對地級畜牧業務部門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要在3年內完成地級畜牧業務部門基建計劃、財務管理人員的輪訓。第三類是對項目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培訓,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的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每年培訓一次。
同時,省畜牧局有關業務處(站)分別負責組織對各地對口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相關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地級畜牧業務部門重點抓好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管理人員培訓。
(六)搞好總結評價,改進管理工作
省畜牧局組織開展重點項目建設與運行情況總結和評價工作,開展項目中期評估。通過對在建項目的中期評估,對已建成項目進行總結和評價,及時總結項目建設經驗,查找存在問題,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對策措施。為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決策水平提供依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職責
按照《貴州省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實施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省畜牧局綜合處要切實做好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要明確一名處領導作為具體工作負責人;省畜牧局設立的項目管理組要作好項目的檢查及技術服務工作,每個小組要明確一名處級干部作為負責人,對所檢查基地縣項目進行客觀總結和評估,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單位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意見。
地級畜牧業務部門主要領導,是本轄區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加強項目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要積極爭取國土、水利、農業、鄉企、農機、林業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形成合力,營造良好的生態畜牧業建設社會環境。要充實管理力量,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項目監管機構建設,加大項目管理工作力度。
(二)落實獎懲措施,建立責任追究制
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對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財務管理、招標投標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現嚴重違規問題的項目,建議有關部門追究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要把各地項目建設的總結評估與新項目的安排掛鉤,對管理措施到位、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投資效益明顯的地區和項目單位,給予表彰和投資傾斜等獎勵。對于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地區和項目單位,分別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撤銷項目、收回項目資金、減少或暫停安排所在地和項目單位新建項目等處罰措施。鼓勵地縣畜牧業務部門和項目單位加大項目監管力度,對主動進行自查和整改的違規問題,免于責任追究。
(三)重視市場需求,提高項目效益
各地要作好市場調研,以市場為導向進行項目設計,對立項的優勢、劣勢,項目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潛力進行充分分析研究。要以工業化理念來組織項目實施,把工業經濟長期發展中形成的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能夠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經營理念、經營思想、管理經驗、組織形式和生產方式等先進理念和發展要素,導入和應用到項目建設中去。同時,借鑒工業質量標準理念,加快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步伐,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安全水平,創建優勢畜產品品牌、名牌。充分發揮中介組織、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尋求農戶、基地和市場的有效聯結機制,確?;匦螽a品銷售渠道的暢通,提高項目效益。
(四)轉變工作方式,強化服務職能
按照《貴州省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統計報表試行制度》的規定,省項目管理組、市(州、地)和縣(市、區)項目實施小組要及時向省畜牧局上報項目有關信息;省畜牧局要作好項目統計分析,并形成報告。各地要建立項目檔案,杜絕項目實施的隨意性,做到管理規范。省畜牧局將確定部分項目作為聯系點,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調研督導。認真總結聯系點項目建設取得的經驗,及時解決存在問題,指導面上工作。
(五)實行項目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省畜牧局每季度將進行一次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建設情況通報,并在貴州農業信息網公開發布,增加項目管理透明度,擴大監管面。
省畜牧局設立“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問題舉報電話”,專門受理群眾對項目問題的舉報。各地縣畜牧業務部門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群眾來信來訪、媒體報道等渠道,廣泛收集項目建設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六)加強新聞宣傳,擴大社會影響
各地縣畜牧業務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宣傳、推廣和樹立典型,為加強項目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七)落實管理經費,保障工作開展
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是畜牧業務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落實管理經費是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縣畜牧業務部門要落實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工作經費,列入項目配套資金,以保證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各地縣畜牧業務部門和項目單位要把加強項目管理作為落實《關于加快畜牧業發展的意見》(黔黨發[20**]14號)精神的具體行動,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把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力爭通過實施優質畜產品基地項目,使全省各級畜牧業務部門的項目管理水平邁上一個新臺階,為提升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做出新貢獻。
篇2: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R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ǘ┬^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ㄈ┡R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ㄋ模┡R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ㄎ澹┡R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ǘ┢渌麎K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ㄈ┑谝豁椝龅母骷壷行木G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ㄋ模┚G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ㄎ澹冻鞘芯幼^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毩⑷斯ぴ炀八虬雌涿娣e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ǘ﹩沃攴N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ㄈ┎扇》N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ㄒ唬└餐梁穸仍?.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ǘ└餐梁穸仍?.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ㄈ└餐梁穸炔蛔?.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ㄒ唬╆柵_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ǘ┫?/a>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铑~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ǘ┎铑~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
篇3: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14)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
?。?0**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是指可能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業和信息化、外經貿、郵政、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互相通報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
?。ㄒ唬┲匾獓覚C關、重點科研單位、軍事設施和軍工單位等周邊安全控制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ǘ﹪H機場、火車站、出入境口岸、海關、人防指揮所、電信樞紐和郵政樞紐等建設項目;
?。ㄈ┓?、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安全控制區域范圍由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在進行國家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會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安全控制區域范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有關申請時,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報市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準后,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向市國家安全機關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
?。ǘ┙ㄔO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選址及周邊地理環境的說明;
?。ㄈ┕こ?/a>規劃設計方案;
?。ㄋ模┥婕皣野踩马椀钠渌牧?。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其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x址和用途;
?。ǘ┩ㄐ?、監控、音響、報警、查驗等弱電系統和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
?。ㄈ┺k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設計方案;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
?。ㄒ唬┓蠂野踩蟮?,予以批準;
?。ǘ┎环蠂野踩?,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夠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請人制定相關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準;
?。ㄈ┎环蠂野踩?,又無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在審查決定中提出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國家安全機關對該建設項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的,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時應當書面告知轉讓人、贈與人在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經營者應當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按照審查決定建設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檢查合格,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的經營者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使用人應當自接到市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予以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