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東湖家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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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湖家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修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文件,制定本規則,經年月日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條本規則是本物業區域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大會宗旨、組織方式、機構設置、議事程序等內容進行約定的文件,是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活動需遵守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業主大會及管理區域

  1.業主大會名稱:東湖家園社區第三屆業主委員會 。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東湖家園二區一幢。

  2.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地址及附圖:另附):

  3.物業類型:住宅

  4.物業管理區域概況:占地面積 27.23萬平方米;總戶數4542戶,建筑物總面積 394847.19 平方米,

  第四條物業區域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由本物業區域全體業主(以下簡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業主合理、安全使用物業,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共同創造和諧、安寧、整潔、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五條業主應參與物業管理,行使自己的表決權和監督權,維護廣大業主共同利益。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損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小區業主大會自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成立的有關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說明】如果物業區域決定設立業主大會的其他機構,如監督機構、小區業主小組等,應當在本議事規則中對各機構成員資格、職責范圍、工作規范等明確規定,但其他機構不能代替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章業主大會會議

  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

  (三)維護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確定本區域物業管理的方式、物業管理的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六)審議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及籌集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審議決定并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十一)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二)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十三)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四)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開。

  遇到下列情況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突發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三)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逾期不召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第十三條業主身份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買受人認定業主身份。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如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亡故,且該房屋所有權尚未進行轉移登記的,按照繼承法確定的繼承順位在先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公司等非自然人業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委派其他代理人,但應出具法人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如果無法推選的,則由居委會或社區或業主委員會予以指定。

  第十五條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一名代理人最多可以接受本物業區域內3名業主的委托。

  逾期不參加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計入已表決的多數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

  第十六條按照有利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原則,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因本區域業主人數較多,故按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以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們的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表決內容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書面通知業主本人,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時間、地點、投票權數、內容以書面形式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三)征詢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書或表決單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四)回收統計意見或表決單。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回收征求意見書或表決單,進行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條依照本規定通過的業主大會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應當自覺遵守和執行。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牽頭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每半年向業主或業主大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

  (三)擬定選聘物業管理的方案,并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七)擬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

  (八)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

  (九)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

  (十)擬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及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一)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十二)調解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三)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本物業區域內的社區建設工作;

  (十四)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三)物業服務合同;(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檔案,指定專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并存檔;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及備案材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續籌、使用等相關材料;

  (六)業主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和精力;

  (七)身體健康,年齡在75周歲以下。

  第二十五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不遵守本議事規則;

  (二)違反管理規約,不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三)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五)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六)擅自拆改燃氣管道等設施;

  (七)其他。

  第二十六條本物業區域內業主委員會人數為7人,任期為5年。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推選產生,到期進行換屆改選。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無故連續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二)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

  (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六)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七)在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機構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八)滿一年以上不繳納物業服務費及相關費用的;

  (九)鼓勵或煽動其他業主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十)有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將業委會委員的變動情況及時向業主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應在7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以下規定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1次;經業主委員會1/3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應當在七天內召開;主任不組織也不委托他人組織召開會議的,1/3以上的委員可以組織召開;

  (三)業委會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參加,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說明情況;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派代表參加;

  (五)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應由參會委員和記錄人簽字后存檔;

  (六)業主委員會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決議需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應當由參會委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同時告知社區居委會;

  (八)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印章應按照以下規定使用: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

  (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三)印章應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內使用,如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

  (四)業主委員會資格終止的,應按規定及時退還印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印章,造成損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由業主委員會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經費主要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開支。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

  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支出壹萬元;

  經費收支賬目每6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按物業管理用房配置實際情況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整,具體用房配置位置、面積與物業管理企業商定。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和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補充內容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東湖家園小區第三屆業主大會籌備小組

  20**年4月15日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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