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健翔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0**年1月23日首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以及其他表決會議目的使用。
第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和有關物業管理法規;
(2)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3)堅持公開、公正、公平;
(4)接受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 業主大會審議決定如下事項:
(1) 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3) 決定公共維修基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4) 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5) 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6) 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經費預決算;
(7) 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報告;
(8) 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告;
(9) 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10) 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改變和撤銷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以往的決定;
(11) 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于該年4月份第二個周末召開。 遇有下列情況時,本區域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
(1) 10%以上業主提議;
(2) 50%以上業主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3) 5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4) 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5) 本規則和《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不按第二條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大會或20%以上業主推薦的代表可以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符合本條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組織者稱為業主大會召集人。業主大會召集人應建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來籌備會議。
第四條 根據本區域的具體特點,按照有利于實現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的原則,本區域業主大會會議由召集人確定采用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方式。 召集人確定的召開業主大會的方法如有50%以上業主代表大會代表或10%以上業主提出反對時應予改變。 每一業主均有權監察書面征求意見的全部過程。 不論以何種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或反饋意見投放開始時間前15天在本區域顯著位置公告會議召開的形式、議事內容、會議召開或反饋意見投放的時間、地點。
第五條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2)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必需說明;
(3)參加會議業主就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4)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需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5)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決議事項的執行和處理作出說明。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決議事項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書面征求意見函,并書面告知業主反饋意見投放的截止時間和地點;考慮到業主投票時間的局限性,從開始投放之日至截至之日不得少于七天(一般從上一個周日至下一個周六),每天時間從上午八點至晚上八點,具體投票時間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決定。
0(2)在書面征求意見函規定的截止時間,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業主反饋意見;
(3)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反饋意見;
(4)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公布書面征求意見收集的結果,說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確決議的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5)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決議事項的執行和處理作出說明。
第六條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業主本人應當參加會議。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業主本人應當按照征求意見函中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反饋意見。不符合要求內容或形式的,不計為有效反饋意見。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七條 因業主人數較多,可以由按每三至四層為單位推選出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八條 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體討論或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有效票或有效反饋意見的計收、結果的公布等,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都邀請和接受社區居委會代表現場監督。
第九條 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為組織和計算方便,有產權住宅按一套住宅一個投票權計算,有產權非住宅按3000平方米一個投票權計算,但有獨立產權非住宅少于3000平方米的計為一個投票權。無獨立產權的物業不計投票權數。 同一業主,不論其所占產權面積或者獨立產權住宅為多少,其最高投票權數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5%,超過部分不計投票權。
第十條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本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反饋意見代表的投票權超過全部投票權的1/2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業主大會決議經參加會議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業主大會決議經反饋意見代表的投票權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以下事項,經本區域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依法定投票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1)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3)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4)公共維修基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次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代表委托書和書面征求意見的所有相關文件由業主委員會妥善保管,所有業主或利害關系人均有權隨時要求查看,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職權外,業主大會授予下列職權:
(1)代表小區全體業主占有、使用、處分小區共有財產,收取共有財產的收益。
(2)代表小區全體業主行使日常物業管理和監督職責,設立辦公室等工作機構,招聘工作人員,同時支付給被聘用者報酬;
(3)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4)擬訂業主委員會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 (6)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
(7)擬訂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續籌方案;
(8)對違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五至九人的單數,候補委員人數為二至五人,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具體人數由業主大會籌備組在選舉前決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授權委托的委員召集。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主任必須在兩周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參加,決議事項須采用一人一票表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無法擔任委員時,由候補委員依照業主大會選舉時的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并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 %,且無候補委員可以遞補時,應當在2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六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或者1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工作暫時停止,由其他委員或候補委員代理,其表決權由遞補的候補委員代為行使,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彈劾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由以下方式產生:
(1)10名以上不同業主聯名推薦或自薦并有9名以上不同業主聯名推薦;
(2)業主代表大會推薦;
(3)上屆業主委員會推薦。 其中,一名業主最多只能推薦兩名候選人,上屆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推薦的候選人分別不能超過應選委員(含候補委員)人數的一半。 業主委員會采用差額選舉,在候選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等額選舉。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四年期滿的定期業主大會上,進行重新選舉。 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換屆時,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產生后一個月內備案,并宣誓就職。上一屆業主委員會必須做好交接工作,因沒有及時交接而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是業主大會閉會期間的業主議事和監督機構,由按樓每三至四層推薦或自薦的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行使議事和監督權力。 業主代表大會的總人數為31-45人的單數。 業主代表大會設主任一名,常務業主代表每樓一名,主任和常務業主代表人數之和為單數,由業主代表大會推舉產生。主任、常務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代表大會常委會負責處理業主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事務。 上屆業主代表大會負責籌建下屆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名單確認完畢,經召開首次全體會議后即宣告成立。
第二十二條 業主代表可以由業主本人、業主的配偶、業主的直系親屬、監護人或產權使用人擔任,業主代表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代表本人提出辭呈或經業主代表所代表的樓層區域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更換業主代表,更換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業主代表,但不得兼任業主代表大會主任、常務業主代表。
第二十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主任或主任授權委托的常務業主代表召集,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代表提議,必須在兩周內召開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審議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代表大會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提請或在第三條的情況下主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在業主大會上提出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議案或其他議案;
(2) 參與組織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并推薦候選人;
(3) 對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進行監督;
(4) 調查和彈劾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向業主大會提出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案;
(5) 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工作報告;
(6) 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提出的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編制;
(8) 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告;
(9) 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10) 審議須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有關文件;
(11) 進行維護權益工作;
(12)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業主代表參加,決議事項須采用一人一票表決,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提起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彈劾案時,須容許相關委員當面申辯, 該委員在業主委員會的表決權被暫時停止;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彈劾案的,相關委員在業主委員會的表決權被終止,應引咎辭職,拒不辭職的,可以由業主大會予以罷免;業主大會否決罷免案的,該委員在業主委員會的表決權被恢復。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被暫停表決權期間,其表決權由遞補的候補委員代為行使。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經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業主委員會章程》應包括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委員選舉和更換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工作人員招聘和管理辦法、經費籌集辦法等,并不得與《業主公約》、本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涉及業主權益的決議、決定之前,必須形成建議案,提交業主代表大會審議,并向全體業主公示15天。在15天公示時間內,若建議內容受到業主代表大會的否決或10%以上業主反對,應重新修訂、重新公示15天。受業主代表大會否決或10%以上業主反對的建議案,若業主委員會認為符合全體業主利益,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在15天公示時間后,若建議案沒有被業主代表大會否決或10%以上業主反對,業主委員會即可作出有效決議、決定。 在業主委員會作出決議后,業主代表大會或10%以上業主仍然可以提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進行否決,但須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被業主大會否決之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依照本規則通過的涉及本區域全體業主的決議,對本區域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應當遵守和執行決議。 上述決議須書面告知社區居委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擁有對本規則的解釋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進行解釋,對業主委員會的解釋爭議較大的,可以提請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進行解釋,業主大會的解釋為最終解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可根據業主大會決議或業主的意見對本規則進行修改,提交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