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示范文本及其應用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議事方式、業主推選權和被推選權、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組成及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豆芾硪幖s》是業主的自治規則,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其他公共利益,業主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19條)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20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提供給全體業主表決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管理規約》,刪除或修改部分應當保留原文本痕跡。
四、修訂已經實施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可以只對修訂部分進行表決。對修改部分表決未通過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篇2:小區業主大會決議(示范文本)
北京市___區(縣)____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決議(示范文本)
(書面征求意見方式)
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區域業主大會成立工作方案,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區域籌備組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全體業主就有關事項進行了表決:
《書面征求意見表決書》共發放和送達____份,實收反饋意見____份,代表投票權數____票,超過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1/2,會議有效;有效反饋意見____份,代表投票權數____票,依據有關規定,經反饋意見/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____以上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1.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____人,名單及簡歷如下:
***:
***:
2.......
3.......
附:業主及投票權數清冊
業主大會決議(籌備組)
籌備組/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市___區(縣)________業主大會決議(示范文本)
(集體討論方式)
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區域業主大會成立工作方案,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區域籌備組采用集體討論方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全體業主就有關事項進行了表決,決議結果是:
應參加會議業主____人,實參加會議業主____人,代表投票權數____票,占____%,超過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1/2,會議有效;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會業主/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____以上通過如下決議:
(1)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____人,名單及簡歷如下:
***:
***:
(2)......
(3)......
______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附:_____業主及投票權數清冊
篇3: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使 用 說 明
一、本議事規則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適用于本市住宅區業主、業主大會的相關活動。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共同決定對示范文本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者刪減。
三、非住宅區可以參照適用本示范文本。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名稱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名稱一致)
業主大會
第一條 本業主大會名稱為 區縣 業主大會。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四)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議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八)決議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九)決議申請變動建筑主體和拆改承重結構;
(十)決議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十二)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業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的應急預案;
(十四)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決議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項;
(十六)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七)決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八)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十)項事項,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 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 ,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并決議以下內容: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需要補選或者定期改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四)決議下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預算;
(五)決議物業管理其他的有關事項。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4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
(二)
經業主委員會半數(含)以上委員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含)以上的;
(四)業主委員會認為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五) ;
(六) 。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對提議業主人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30日內自行核查或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書面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自行核查的結果有異議的,業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結果公示后3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時作出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不召開臨時會議,但經公共決策平臺核查后業主提議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應當由監事會根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或者未設立監事會但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10日內責令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指導、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相關事宜進行表決,并進行監督。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業主大會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1.以幢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2. 以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3. 。
第八條 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幢、本單元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及維修等事項。
(二) ;(三) 。
業主小組通過召開業主小組會議履行上述職責。業主小組會議的召集人由該小組業主推選的具有業主身份的人士擔任,會議議事程序參照本規則中業主大會會議程序執行。
業主小組依法履行上述職責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小組未及時改正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予以討論,并作出決議。
第九條 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由業主自薦或互薦的方式產生,業主代表不能代替業主本人作出決定。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們的意見,表決書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或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設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專門的委員每月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業主代表就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地點等。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形成有編號的業主委員會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議。